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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在本市從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活動的,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進行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遵循依法、自願、有償、公開、公正、規範原則。
第四條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以下統稱“流轉交易中心”)是指經縣級以上政府批准,為各類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提供信息發布、組織交易、交易(契約)鑑證、資金結算、抵押登記等綜合服務的公開市場。流轉交易中心須堅持為農服務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為目的。
第五條 市、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農村產權交易市場的監督管理;供銷合作社負責流轉交易中心的建設和運營;財政、發改、地方金融監管、行政審批、農業農村、水利、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督管理、稅務、銀保監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支持和引導農村產權在流轉交易中心公開交易,對相關業務進行指導;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依託鄉鎮農業綜合服務中心設立農村產權交易服務站,依託村民委員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設立農村產權交易服務點;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要監督農村集體資產進入流轉交易中心公開流轉交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依法對農村集體資產進行管理,參與農村產權流轉交易。
第六條 市流轉交易中心負責全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的匯總和整理,負責為蓮池區、競秀區、高新區、白溝新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以及全市跨區域、交易額100萬元或面積500畝以上(含100萬元、500畝)大宗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提供綜合服務,做好省流轉交易中心交易標的的基礎服務工作及縣級流轉交易中心的業務指導。
縣(市、區)流轉交易中心負責為本行政區域內交易額100萬元或面積500畝以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提供綜合服務,做好省、市流轉交易中心交易標的的基礎服務工作。
市、縣流轉交易中心統一納入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台,實行交易平台、信息發布、交易規則、收費標準、交易鑑證、檔案管理等“六統一”管理。
第七條 依託市流轉交易中心建立全市統一的農村產權抵押登記管理信息系統。市、縣流轉交易中心分別負責轄區內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範圍內能夠抵押融資的抵押物的抵押登記,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登記發證的不動產和自然資源除外。
第二章 交易品種
第八條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品種包括:
(一)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即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養殖水面等經營權。
(二)林權。即農村集體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使用權。
(三)農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使用權。
(四)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即由農村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經營性資產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除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外)。
(五)農村集體資產股權。即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淨資產)折股量化到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每個成員(股東)所持有的集體資產股份數額。
(六)農業生產性設施設備。即農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組織、農村集體和涉農企業等擁有的農業生產設施設備。
(七)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即農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組織、農村集體和涉農企業等擁有的小型水利設施的使用權。
(八)農業類智慧財產權。即涉農專利、商標、新品種、新技術等。
(九)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和住房財產權。即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及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權、使用權。
(十)農村生物資產。即生長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存欄待售的牲畜等消耗性生物資產和經濟林、薪炭林、產畜、役畜等生產性生物資產。
(十一)水權。即區域水資源使用權、取用水戶水資源使用權。
(十二)農村建設項目招標、產業項目招商和轉讓等其它農村產權。
第九條 須進入流轉交易中心公開流轉交易的有:
(一)農村集體資產;
(二)農村集體建設項目。包括所有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建築安裝、裝飾、綠化、道路、橋樑、泵閘站修建、河道疏浚、土地整理、水利項目、集鎮市政工程建設等),金額50000元以上或者金額不足50000元但鄉鎮黨委、政府認為有必要進入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公開交易的;
(三)農村集體採購項目。即農村集體採購大宗物品、設備、材料等,金額在10000元以上的,以及其他依法應公開交易的;
(四)農場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農村集體機動地、“四荒”地的承包經營權的設立和流轉;
(五)農業產業項目招商和轉讓。農業產業項目是指除公共基礎設施及公益事業之外,所有以企業為主體,融合一二三產業,能夠帶來經濟效益的農業投資項目。農業產業項目流轉交易是指農業產業項目的非國有股東,以其在農業產業項目中出資依法所享有的股東權益,部分或者全部採取招商(使用權)或者轉讓(所有權)方式流轉給有關單位和個人,並訂立契約確定雙方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的過程;
(六)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出資建設工程項目,採購大宗物品、設備、材料等,無償資助、捐贈給農村集體所有,形成新的集體資產的;
農村集體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工商資本租賃農地的,應通過流轉交易中心、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等公開市場進行。
提倡、鼓勵和引導農戶擁有的農村產權進入流轉交易中心流轉交易。
第三章 交易方式與程式
第十條 流轉交易中心可以採取網路競價、現場競價、招標等競價方式、協定方式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組織交易。
預算金額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農村集體建設項目、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的大宗採購項目應採用招標方式,由流轉交易中心負責組織並提供場地,招標代理機構負責招投標活動的具體實施,依照招投標法律、法規、規章進行。
預算金額未達100萬元的農村集體建設項目或未達20萬元的農村集體採購項目,經村集體申請,當地鄉(鎮)政府批准,可採用現場競價方式組織交易。
第十一條 流轉交易活動中的出讓方或受讓方,可以直接向流轉交易中心提出申請或通過鄉鎮農村產權交易服務站向流轉交易中心提出申請,也可依法委託辦理流轉交易申請。
第十二條 流轉交易中心按以下程式辦理農村產權流轉交易。
(一)提出申請。出讓(受讓)申請人應提交下列資料:
1.出讓(受讓)申請書;
2.標的權屬證明;
3.出讓(受讓)申請人身份證明;
4.需履行內部決策程式或審批程式的,提交內部決策同意出讓(受讓)的證明文書或審批檔案;
5.出讓標的需原產權權利人同意的,提交原產權權利人同意出讓的證明文書;
6.委託代理的,應提交授權法律文書;
7.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出讓(受讓)申請人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受理審核。流轉交易中心受理申請,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審核未通過的,及時告知申請人。
(三)發布信息。審核通過後,流轉交易中心負責在河北省農村產權交易平台公開發布交易信息,徵集意向受讓(出讓)人。
(四)確定意向受讓(出讓)人。對流轉交易項目有交易意向的,應在信息發布期間向流轉交易中心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資料,按要求繳納交易保證金。流轉交易中心會同相關部門及時完成對意向受讓(出讓)人的審核,審核通過的,確定為意向受讓(出讓)人,享有參與交易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審核未通過的,及時告知意向受讓(出讓)人。
意向受讓(出讓)人應提交下列資料:
1.意向受讓(出讓)申請書;
2.意向受讓(出讓)申請人身份證明;
3.需履行內部決策程式或審批程式的,提交內部決策同意受讓(出讓)的證明文書或審批檔案;
4.委託代理的,應提交授權法律文書;
5.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意向受讓(出讓)申請人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組織交易。信息發布期滿後,由流轉交易中心組織交易。僅徵集到一個意向受讓(出讓)人的,採取協定方式組織交易;徵集到兩個以上意向受讓(出讓)人的,可以採取網路競價、現場競價等競價方式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組織交易。
網路競價通過河北省農村產權交易平台公開進行;現場競價由流轉交易中心組織進行,現場收取競價報價檔案,競價方案向社會公告。
(六)簽訂成交確認書。交易成交後,交易雙方當場簽訂《成交確認書》。
(七)簽訂契約。交易雙方應在3個工作日內簽訂交易契約,進行價款結算。
(八)返還保證金。交易保證金在交易契約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原額原路徑返還。未能成交且無爭議的,在成交結果確定後5個工作日內原額原路徑返還。
(九)出具交易鑑證書。簽訂交易契約後,流轉交易中心為交易雙方出具《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鑑證書》,並將成交情況在河北省農村產權交易平台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10個工作日。
(十)檔案歸集。流轉交易相關檔案按照《河北省農村產權交易檔案管理辦法》歸檔管理。
第十三條 流轉交易涉及權屬變更的,交易雙方持交易鑑證書等申請材料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農村產權登記業務。
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無流轉交易中心出具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鑑證書》視為未完成交易,鄉鎮集體資產管理部門不得進行權屬的明確或變更。
第四章 交易收費與依法完稅
第十四條 流轉交易中心對進行交易的農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免收服務費用。對其他交易主體按照《河北省農村產權交易中心收費管理辦法》收取費用,收費標準向社會公開。
第十五條 流轉交易中心為交易雙方提供價款結算服務,採取無息結算。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交易雙方須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五章 交易規範與監管
第十六條 流轉交易中心應實行專戶儲存、專賬核算的資金管理方式,加強資金監管,防範交易風險。
第十七條 在交易過程中,發現有下列行為的,流轉交易中心不予流轉交易或終止交易:
(一)操縱交易市場或者擾亂交易秩序的;
(二)有損於出讓方、受讓方進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 流轉交易中心應對市場主體從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活動的信用情況進行記錄,並逐步納入信用評價體系。推行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失信名單”制度。
第十九條 農村集體產權流轉交易收益應納入本集體經濟組織賬戶,按照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規定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條 鄉鎮集體資產管理部門要履行職責,把農村產權交易鑑證作為農村集體資產和農村集體建設項目的記賬依據。相關職能部門要把農村產權交易鑑證作為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申請政策補貼、評先評優、升級以及辦理林權、水權等轉讓、權屬變更手續的優先條件。
第二十一條 在流轉交易中心進行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過程中發生糾紛的,當事人應依法解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雙方契約約定申請仲裁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 流轉交易中心工作人員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濫用職權、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務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農村集體有關人員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存在以下行為之一的,由相關部門追究當事人責任。情節嚴重,給集體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進入流轉交易中心公開交易的;
(二)對標的的金額、面積、期限等進行分拆,規避進入流轉交易中心公開交易的;
(三)交易過程中存在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資料等行為的;
(四)不按規定履行民主決策程式的;
(五)擾亂交易秩序、影響交易正常進行的;
(六)交易後不按規定簽訂契約的;
(七)故意設定障礙不履行契約的;
(八)存在行賄、受賄行為的;
(九)其他影響交易公開、公平、公正進行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意向受讓(出讓)人、競價人、競得人等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損害他人、農村集體利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弄虛作假、串通競投、行賄、敲詐勒索、威脅他人等情形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農村集體產權交易項目,在河北省農村產權交易信息化雲平台發布信息的同時,相關信息在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台網站同步發布。
第二十六條 各縣(市、區)可結合實際,對須進入流轉交易中心交易的農村集體建設項目、農村集體採購項目及採用招標方式交易的相關規定自行制定相應標準,出台本地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印發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保定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保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6月9日
政策解讀
為深入貫徹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北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辦法的通知》(冀政辦字〔2019〕63號)精神,推進全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體系建設,促進農村要素資源合理有序流轉,2020年6月9日,保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保定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實施細則》(保政辦函〔2020〕21號)(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一、出台背景
目前,我市市、縣兩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已初步建設完成,市、縣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均開通了全省統一的服務平台,實現了省、市、縣三級一體化聯網運行,初步實現了農村產權交易工作的良好開局。為切實落實《河北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辦法》關於“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和農村集體建設項目招標須通過流轉交易中心進行”的要求,同時,鼓勵和引導農戶擁有的農村產權進入流轉交易中心流轉交易,提高農村要素資源配置和利用效率,有效推進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深入開展,根據《河北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和《河北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辦法》,市政府辦公室出台了本《實施細則》。
二、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共七章。
第一章 總則。明確在本市從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活動的,適用本實施細則。市、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農村產權交易市場的監督管理;供銷合作社負責流轉交易中心的建設和運營;財政、發改、地方金融監管、行政審批、農業農村、水利、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督管理、稅務、銀保監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支持和引導農村產權在流轉交易中心公開交易,對相關業務進行指導;鄉(鎮)政府依託鄉鎮農業綜合服務中心設立農村產權交易服務站,依託村民委員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設立農村產權交易服務點;鄉(鎮)政府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要監督農村集體資產進入流轉交易中心公開流轉交易。
第二章 交易品種。明確了十二類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品種。特別明確了六類“應進必進”的交易範圍:農村集體資產,農村集體建設項目,農村集體採購項目,農場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農業產業項目招商和轉讓,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出資建設工程項目,採購大宗物品、設備、材料等,無償資助、捐贈給農村集體所有,形成新的集體資產的須進入流轉交易中心公開流轉交易。
第三章 交易方式與程式。明確流轉交易中心可以採取網路競價、現場競價、招標等競價方式、協定方式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組織交易。同時,對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的辦理程式做了說明。《實施細則》明確:流轉交易涉及權屬變更的,交易雙方持交易鑑證書等申請材料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農村產權登記業務。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無流轉交易中心出具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鑑證書》視為未完成交易,鄉鎮集體資產管理部門不得進行權屬的明確或變更。
第四章 交易收費與依法完稅。《實施細則》明確,流轉交易中心對進行交易的農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免收服務費用。對其他交易主體按照《河北省農村產權交易中心收費管理辦法》收取費用,收費標準向社會公開。流轉交易中心為交易雙方提供價款結算服務。交易雙方須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五章 交易規範與監管。《實施細則》規定,流轉交易中心應實行專戶儲存、專賬核算的資金管理方式,加強資金監管,防範交易風險。鄉鎮集體資產管理部門要履行職責,把農村產權交易鑑證作為農村集體資產和農村集體建設項目的記賬依據。相關職能部門要把農村產權交易鑑證作為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申請政策補貼、評先評優、升級以及辦理林權、水權等轉讓、權屬變更手續的優先條件。
第六章 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規定,流轉交易中心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濫用職權、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務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農村集體有關人員違反規定,存在違規行為的,由相關部門追究當事人責任。情節嚴重,給集體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實施細則》規定,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農村集體產權交易項目,在河北省農村產權交易信息化雲平台發布信息的同時,相關信息在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台網站同步發布。各縣(市、區)可結合實際,對須進入流轉交易中心交易的農村集體建設項目、農村集體採購項目及採用招標方式交易的相關規定自行制定相應標準,出台本地實施細則。《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三、出台意義
(一)提供制度支持。明確了部門職責,細化了工作任務,增強了工作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為規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行為,促進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營造良好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環境提供制度性保障。
(二)維護財產性權益。確定了六類“應進必進”的交易範圍,通過公開、公正、規範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杜絕了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中的暗箱操作、以權謀私、徇私舞弊等不良行為,為維護集體和民眾利益,創造農村的社會和諧和穩定營造了公正、公平、公開的產權交易環境。
(三)促進改革成果的套用。《實施細則》的出台進一步提高了農村要素資源配置和利用效率,為農村集體資產的管理提供了有效手段,是推進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實現鄉村有效治理的有效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