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安市鼓勵和引導農村產權入場交易辦法

為貫徹落實《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川辦發〔2015〕58號)精神,進一步鼓勵和引導各類農村產權入場流轉交易,充分發揮農村產權交易市場作用,規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行為,促進生產要素在城鄉之間自由流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安市鼓勵和引導農村產權入場交易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9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1月1日
  • 發布單位:廣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凡屬《廣安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目錄》(詳見附屬檔案)範圍的農村產權和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產權入場流轉交易,是指權屬明晰的農村產權,通過農村產權交易市場以招標、拍賣、掛牌、電子競價、協定轉讓、一次性密封報價等方式尋求受讓方的流轉交易行為。
第四條 鼓勵和引導農村產權入場流轉交易堅持市場化原則、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保障農民合法權益原則和政府引導原則。
第五條 流轉交易的農村產權要素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權屬清晰;
(二)參與主體具有流轉交易農村產權要素的真實意願;
(三)交易行為雙方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四)流轉交易項目符合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建設規劃等政策規定。
第二章 交易品種
第六條 依法採取租賃、出讓、入股、合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交易的農村集體資產,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受委託進行流轉交易的農村產權和項目,應當進入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公開交易。
第七條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節餘建設用地指標、耕地占補平衡指標交易和工礦廢棄地整理新增指標交易,以及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施的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招商引資,應在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公開進行。
第八條 鼓勵個人擁有的農村產權,專業大戶、家庭農(林)場、農民合作社、涉農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各類農村產權入場流轉交易。
第三章 交易服務
第九條 農村產權交易市場為各類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提供場所設施、信息發布、組織交易、協助辦理資金結算手續等服務。
第十條 農村產權交易市場應對各類農村產權入場流轉交易活動進行鑑證,出具交易鑑證書,並發布成交公告。
第十一條 農村產權交易市場組織開展各類農村產權推介活動,提供政策法律諮詢和協助信息查詢服務。
第十二條 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一站式”服務。農村產權交易市場設定農村產權權證代辦視窗,受農業農村、自然資源(林業)、水務、市場監管等部門委託對申請人的資格、資料等信息進行初核接件,為交易主體提供代辦服務。農業農村、自然資源(林業)、水務、市場監管等部門負責做好代辦服務的指導和協調工作。
第十三條 鼓勵公證、仲裁、金融、保險、擔保等機構在農村產權交易市場設立辦事視窗。
第四章 政策措施
第十四條 對取得交易鑑證書的涉農項目,符合享受市、縣(市、區)兩級財政有關涉農優惠政策的,應給予支持。市、縣兩級有關部門要認真完善有關配套政策。
第十五條 各類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後申請變更(轉移)登記的,應提供證明入場公開交易的材料(交易鑑證書、成交公告、公開交易付款憑證)。有關部門要依法進一步完善農村產權登記辦法,積極鼓勵農村產權入場流轉交易。
第十六條 鼓勵銀行、保險、融資租賃、商業保理和擔保公司等機構,在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的前提下,將交易鑑證書記載的成交價格作為抵押融資標的資產的價值評估依據之一,為交易主體提供優質高效的融資、擔保等金融服務。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實施之日起3年內,我市農村土地經營權、林權、農村房屋所有權和使用權、農村集體資產股權、農業類智慧財產權在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實現流轉交易的,不收取作為轉讓方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的交易服務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印發的通知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廣安經開區、棗山園區、協興園區、華鎣山景區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
經五屆市政府第6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將《廣安市鼓勵和引導農村產權入場交易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廣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9月30日

解讀

一、起草原因
根據廣安市委、市政府由廣安市農業發展集團、金土地集團與成都農村產權交易所有限責任公司合作,組建成都農交所廣安農村產權交易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成都農交所廣安所”)和《廣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成都農交所廣安農村產權交易有限責任公司組建方案>的通知》(廣安府辦發〔2020〕26號)的要求,為積極鼓勵和引導農村產權入場流轉交易,規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行為,促進生產要素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由市農業農村局、廣安農業發展集團(以下簡稱“農發集團”)和金土地集團起草了《廣安市鼓勵和引導農村產權入場流轉交易辦法》(以下簡稱《交易辦法》)。
二、起草過程
2019年12月3日和6日,尹黎明副市長先後兩次組織各區市縣、園區和市級相關部門、單位,專題研究市級農村產權交易平台建設相關事宜。根據會議精神,借鑑成都農交所、德陽農交所、樂山農交所等的成功經驗和做法,形成《交易辦法》初稿,並在徵求各區市縣和有關部門的意見、建議後進行了修改。2020年4月7日,尹黎明副市長再次組織市級相關部門對《交易辦法》進行研究討論,我們再次對文稿進行了修改。2020年6月19日,《廣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成都農交所廣安農村產權交易有限責任公司組建方案>的通知》(廣安府辦發〔2020〕26號)出台後,根據檔案精神,徵求了成都農交所意見,並在市農業農村局官網掛網公開徵求公眾意見和進行合法性審核,再次進行修改完善,形成《交易辦法》(審議稿),並按照五屆市政府第60次常務會議審議情況,徵求了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和成都農交所意見,進行了最後修改完善,形成了《交易辦法》(送審稿)。
三、主要內容
《交易辦法》包括總則、交易品種、交易服務、政策措施、附則等五個章節。第一章總則。重點闡述了充分發揮平台作用和入場交易的含義和原則及流轉交易的條件。第二章交易品種。重點明確了應當、鼓勵和引導入場交易的品種和範圍。第三章交易服務。明確了成都農交所廣安所的服務內容和項目,並鼓勵公證、仲裁、金融、保險、擔保等機構在成都農交所廣安所設立辦事視窗。第四章政策措施。明確了享受優惠政策、完善有關配套政策、引導提供金融服務和免收交易服務費等的要求。第五章附則。明確了本辦法實施的起止時間。此外,以附屬檔案《廣安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目錄》表列了農村產權交易的具體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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