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條例》,地方性法規。
2023年5月25日,四川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條例》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條例
- 頒布時間:2023年5月25日
《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條例》,地方性法規。
2023年5月25日,四川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條例》的決定。
《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條例》,地方性法規。2023年5月25日,四川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條例》的決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經營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以集體所有的土地為基本生產資料,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雙層經營體制的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特別法人資格。法律、行政法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農村集體經濟...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村中的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民眾集體所有制經濟。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經營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業和飼養自留畜。國家保護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鼓勵、指導和幫助...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結合阿壩藏族自治州的民族、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阿壩藏族自治州是在四川省管轄區域內阿壩地區藏族實行區域自治的地方,境內還居住有羌族、回族、漢族等民族。自治州的轄區為:阿壩縣、若爾蓋縣、紅原縣...
2015年2月16日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15年5月21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的農村扶貧開發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農村扶貧開發,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公民...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結合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制定本自治條例。第二條自治州是藏族羌族實行區域自治的地方,境內還居住有回族、漢族等民族。自治州的行政轄區為:馬爾康縣、金川縣、小金縣、阿壩縣、若爾蓋縣、紅原縣、...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管理條例 (1995年10月27日自治區八屆人大常 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檔案全文 第一條為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管理,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所有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增加集體積累,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
自治州實施〈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實施辦法〉的變通規定》是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發布的一則規定檔案,經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目的在於保護、建設、管理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草原生態...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農業承包契約(以下簡稱承包契約),是指農業集體經濟組織與承包方之間為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明確相互權利和義務關係而依法簽訂的契約。第五條 訂立承包契約,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本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章程,有利於發展農村生產力,有利於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有利於穩定和完善家庭...
1999年9月24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條例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集體經濟活動的審計監督,強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和資產管理,保護集體經濟組織和農牧民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199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適用於由鄉(含鎮)、村(含村民小組,下同)農民集體舉辦的企業。 農業生產合作社、農村供銷合作社、農村信用社不適用本條例。雖然鄉鎮是基層人民政府,但鄉鎮舉辦的企業不是國有企業,而屬於農村集體經濟企業。農村供銷社、信用社、生產合作社等合作性質的經濟組織不...
村經濟合作社,是指在農村雙層經營體制下,集體所有、合作經營、民主管理、服務社員的社區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背景介紹 村經濟合作社依法代表全體社員行使集體財產所有權,享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尚未設立村經濟合作社的,村集體財產所有權由村民委員會行使。村經濟合作社應當接受鄉鎮人民政府(包括轄有村的街道辦事...
第九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縣人民政府城鄉建設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村民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住宅建設的,應當先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按下列審批程式...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規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結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的具體情況制定的規定。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審計監督,嚴肅財經法紀,提高經濟效益,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組織的合法權益...
基本信息 (1996年9月28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2次會議通過;根據1997年8月2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7次會議關於修改《內蒙古自治區農村牧區集體經濟組織審計條例》的決定第1次修正;根據2010年9月1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7次會議《關於修改...
所謂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指在該集體經濟組織生產,或生活在該組織,與該集體經濟組織發生權利、義務的人。產生背景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問題,直接涉及個人生存利益,對每個農村居民都非常重要。而恰恰在司法實踐中,爭議最大,又最難確定的就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無論是征地補償費的分配、土地承包、還是土地...
2012年2月18日青龍滿族自治縣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2012年7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2012年7月31日青龍滿族自治縣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公布施行。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規範財務活動,保障村集體經濟...
第八條 農民除依法交納稅金、完成農產品定購任務外,依照本條例上交集體提留和統籌費,承擔一定數量的勞務,是應盡的義務,應當積極履行。第九條 農民每年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上交集體提留和統籌費的總額,以鄉(鎮)為單位計算,不得超過上一年農民人均純收入的百分之五。第十條 集體提留不得超過上一年農民人均純...
1996年9月28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8月2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內蒙古自治區農村牧區集體經濟組織審計條例》的決定修正。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牧區集體經濟組織的審計監督,保證國家財務制度的貫徹實施,保護...
規範化、信息化、科學化邁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農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指導的意見》(農經發〔2009〕4 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村合作經濟組織集體資金管理辦法》(自治區人民政府〔1993〕37 號令)、《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條例》等...
第六條 縣以上有關部門駐鄉鎮的單位,應當根據黨員人數和工作需要成立黨的基層組織。這些黨組織,除黨中央另有規定的以外,受鄉鎮黨委領導。第七條 農村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具備單獨成立黨組織條件的,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成立黨組織,一般由所在村黨組織或者鄉鎮黨委領導。在跨村跨鄉鎮的經濟組織、社會組織中成立的黨...
《黑龍江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條例》經2020年8月21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於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2020年8月21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農村集體經濟健康發展,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
農業部 監察部關於印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規定》的通知 農經發〔2011〕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農業(農牧、農村經濟)廳(委、辦、局),監察廳(局):為切實加強農村社會管理,進一步完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現將修訂後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規定》印發給...
第四十九條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強化集體經濟組織服務功能,發揮在管理集體資產、合理開發集體資源、服務集體成員等方面的作用。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基礎設施建設,促進城鄉基礎設施互聯互通。推進農村交通、物流設施建設,構建鄉村交通基礎設施...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公共社會事業取用水的;(二)家庭生活和散養、圈養畜禽少量取用水的;(三)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水的;(四)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應急取用水的;(五)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應急取用水的。第十一條在自治州轄區內直接從...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集體經濟承包契約管理,維護髮包方與承包方的合法權益,穩定和完善農村承包經營責任制,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其擁有所有權的生產資料、經營項目、企業和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國家資源(以下簡稱生產經營項目),...
第十九條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可以通過鼓勵土地經營權流轉、生產託管等方式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健全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基層供銷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為主體,其他組織形式為補充的新型農業經營體系。鼓勵建立各類市場主體參與鄉村資源整合機制,發展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