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城鎮管理辦法

《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城鎮管理辦法》在2011.07.12由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城鎮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1年07月12日
  • 實施時間:2011年07月12日
  • 頒布單位: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城鎮管理辦法》已經十屆州人民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城鎮管理工作,營造優良的城鎮環境,促進城鎮社會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和《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管理,是指城鎮規劃建設、市容環境、園林綠化、市政道路等基礎設施、城鎮垃圾處理、污水排放、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及社區環境等方面的管理。
本辦法適用於阿壩州行政區域內的建制鎮、鄉人民政府所在地規劃建成區範圍內的城鎮、鄉集鎮(包括臥龍管理局管理的兩鄉鎮)以及州人民政府確定實施城鎮管理的其他區域。
第三條 州城鄉建設住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州城鎮管理工作組織協調、監督管理,並將城鎮管理工作納入績效管理,定期進行檢查考核。
縣人民政府是城鎮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實施主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管理工作,可根據需要設立城鎮管理委員會,統籌協調城鎮管理有關的重大事項。
縣人民政府按照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城鎮公共事務的部門負責依法管理城鎮公共事務,對本行政區域內城鎮管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落實轄區內城鎮管理的具體工作,對村(居)民委員會的城鎮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督促。
發展改革、教育、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務、林業、公安、衛生、工商、民政、交通運輸、旅遊和文化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做好城鎮管理工作。
第四條 州人民政府每年將州級財政城市維護建設稅收入用於城鎮維護管理經費補貼,並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鎮管理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並隨著管理任務增加、養護標準提高和管理設施更新保持適度穩定增長。
第五條 縣、鄉(鎮)人民政府及州、縣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公德教育,不斷提高公民素質,提升城鎮的文明程度。城鎮管理中涉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利益的重大問題,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聽證會、座談會、登報、網路發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保障公民的民主權利。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勸阻、舉報的權利,有遵守本辦法的義務。
對在城鎮管理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許可權、程式組織編制、調整、變更、報批、審批和公布城鄉規劃。
第七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申請劃撥用地和改變原批准土地用途,應當向城鄉建設住房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八條 在城鎮規劃區範圍內,未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超出規劃用地範圍的用地不得出讓、轉讓和開發建設。未簽定土地使用權契約的,不得進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未辦理建設項目用地批准書或土地使用權證,以及開發建設項目使用性質與土地使用性質不符的,不得進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嚴禁超土地拍賣規劃技術指標進行規劃許可。
在城鎮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應當向縣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後方可開工建設。
第九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縣人民政府城鄉建設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村民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住宅建設的,應當先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按下列審批程式辦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縣人民政府城鄉建設住房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出具選址建設意見書後,方可依法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閒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村鎮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批准。
第十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工程建設不得占用農用地,確需占用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州、縣城鄉建設住房和國土資源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城鄉規劃的實施和土地利用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各種建築物、構築物、公用設施立面等附屬設施,產權人或使用人應當適時進行清洗、整飾,保持其整潔、美觀、完好和使用安全,並符合當地政府作出的規定。
城鎮的各種建築物、構築物,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破牆開店,搭設棚房、改建陽台。不準在陽台、窗外懸掛或堆放有礙市容觀瞻的物品。擺設花盆要安全、美觀。
第十二條 城鎮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築物前,應當選用透景、半透景圍牆、柵欄,或者採用綠籬、花壇(池)、草坪等作為分界。臨街樹木、綠籬、花壇(池)、草坪等,應當保持整潔、美觀。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業留下的渣土、枝葉等,管理單位或者作業者應當及時清除。
第十三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城鎮環境衛生管理標準和要求,在城鎮建成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建築物外側、綠化樹木和市政公用設施等上面釘、掛、貼、刻、寫、畫等;
(二)在公共場所亂貼、亂髮廣告;
(三)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菸頭等廢棄物;
(四)拆除、移動、封閉、挪用或者損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
(五)在街道及公共區域亂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雜物;
(六)占用城鎮道路(含街道)擺攤設點、占道經營;
(七)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各級城鄉建設住房、環境保護、衛生等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公共環境衛生的保潔和環衛設施的維護和管理,確保全全規範運行。
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配備專人對公共廁所、垃圾場(站)、轉運點等進行管理,定期消毒、防止蚊蠅孳生。
城鄉道路、橋樑、地下通道、公共廣場、公共水域等城鄉公共區域的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由縣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依法委託城鄉環境衛生服務單位具體實施。
其他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責任區的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村落,由村(居)民委員會負責;
(二)河道的沿岸水域、水閘,由岸線、水閘的使用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三)隧道、高速公路、公路、鐵路及其設施;文化、體育、娛樂、遊覽、公園、公共綠地、機場、車站等公共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四)集市貿易市場、展覽展銷場所、商場、飯店等場所,由產權人或者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五)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等單位周邊區域,由相關單位負責;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單位負責,待建地塊由業主負責;
(七)工業園區和景區內的公共區域,由管理單位負責。
第十五條 處置城鎮建築垃圾的建設和施工單位,應當事前向城鄉建設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核准範圍和要求進行處置。運輸垃圾渣土的各類車輛,應當保持整潔並採用全封閉車廂或四面圍護的車廂,裝載高度不得超過車廂高度。運載車輛應當將車輪清理乾淨後方可上路行駛,避免造成道路環境污染。在運輸過程中不得沿途丟棄、遺撒建築垃圾,並在指定的地點傾倒填埋。
第十六條 公民飼養寵物,不得在公共場所放養、排泄大小便,不得影響他人的正常生活,對可能傷害他人的寵物,應當嚴加看管。單位和個人飼養的犬只,應當按規定到公安部門辦理《養犬證》。公民飼養寵物應當進行預防接種。城區流浪的寵物由城鎮公共管理部門收容處理。
城鎮居民生活區內禁止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城鎮公共管理部門應當對飼養家禽家畜的行為進行勸阻。
第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城鎮綠化規劃。城鎮綠化以種植樹木為主,實行喬、灌、花、草的合理搭配,積極推行建築物、屋頂、牆面、立交橋等立體綠化。禁止下列行為:
(一)嚴禁砍伐或者遷移古樹名木及城鎮樹木,因特殊需要砍伐、遷移古樹名木的須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砍伐遷移城鎮樹木的,須經林業和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二)禁止損壞草坪、綠籬、樹木、花壇、園林建築及其他城市綠化公共設施。
(三)禁止侵占公共綠地、單位附屬綠地;確需改變綠地用途的,應當報經城鄉建設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四)禁止就樹搭房、在樹上架設電線、在樹下搭灶生火,在綠地內停放車輛、亂扔廢棄物、挖坑取土。
第十八條 城鎮市政公用工程設施的維護和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認真執行各項規章制度,保證設施的完好、運行正常。
第十九條 城鎮道路應當保持完好、整潔和暢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鎮道路建設商業服務網點、搭蓋棚屋、堆物、設定廣告標誌及進行各種作業。因特殊情況確需占用城鎮道路的,應當向城鄉建設住房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城鎮道路臨時占用許可證。
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挖掘城鎮道路,確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單位或者個人須向城鄉建設住房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城鎮道路挖掘許可手續,並按規定交納城鎮道路挖掘路面修復費後,方可實施挖掘。
第二十條 城鎮道路照明設施規劃、建設和改造應當納入城鎮道路建設、改造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並與其同步實施。道路照明推行節能技術。嚴禁損壞城鎮照明設施,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拆除、遷移、改動照明設施;
(二)擅自接用、切斷照明線路;
(三)擅自在照明設施上架設、安裝、懸掛、張貼廣告、標牌、燈箱、條幅等;
(四)禁止在照明設施周圍3米內搭棚圍欄、堆放雜物、挖坑取土、建造建築物、傾倒廢渣、廢水和使用明火作業。
第二十一條 城鎮自來水供水企業、自建設施供水的企業或單位對其管理的城鎮供水的取水口、泵站、井群、輸(配)水管網、公用水站等設施,應當定期檢查維護,確保全全運行。城鎮供水按照節約用水的原則,統一供水、計量收費。在城鎮規劃區範圍內嚴格控制取用地下水,確需取用地下水的,應當按照規定報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二條 禁止擅自拆除、改裝供水、排水公用管線;禁止在城鎮公用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禁止擅自將自建供水管網設施與城鎮公用管網系統連線;禁止將再生水供水設施與城市公共設施直接連線;嚴禁生產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鎮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線。
第二十三條 嚴格控制城鎮噪聲污染,城鎮建成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晚22時至晨6時之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築施工、裝修和加工活動;因特殊需要應當連續作業的,應當經有關部門批准,並公告附近居民;
(二)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邊界噪聲超標準的設備、設施;
(三)對周圍居民生活造成嚴重影響的經營活動和家庭室內娛樂活動;
(四)在城區燃放煙花爆竹;節假日、重大活動等需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消防部門臨時決定燃放地點和燃放方式;
(五)其他產生噪聲污染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嚴格控制污染排放,禁止向城鎮水體和灘地傾倒生活垃圾、工業廢棄物以及醫療廢物等危險廢物;禁止向城鎮水體排放未經處理或處理不達標的各類生活、工業、醫療廢水;禁止向城鎮大氣環境超標排放各類生產、生活廢氣。
第二十五條 城鎮交通實行公交優先。公交汽車應當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道行駛,在規定的站點停車上下乘客。
計程車停車上下乘客,應當確保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安全。禁止在臨時停車泊位上長時間停放待客,不得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隨意調頭、停放、超車,上下乘客時不得開啟左側車門。
第二十六條 在城鎮道路範圍內,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停放在劃定的臨時停放點內,不得亂停亂放。
第二十七條 在城鎮行駛的非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橫穿機動車道不下車推行;
(二)在人行道上駕駛;
(三)非機動車後貨架搭載12周歲以上的人或者後輪載人;
(四)扶肩並行,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
第二十八條 行人和乘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行經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的指示從人行橫道上通行;
(二)通過無交通信號燈控制的路口、路段時,應當確認安全後通過;
(三)乘坐公共汽車或者計程車時,應當在站點或者臨時招呼站等候;
(四)乘車人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由機動車的右側上下車,開關車門時不得妨礙其它車輛行人通行;
(五)乘坐機車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不得側坐或者倒坐。
第二十九條 城鎮市場管理堅持划行歸市、歸店經營的管理原則,規範市場秩序。經營應當公平交易、文明經營、誠實守信,市場內外無垃圾堆存,無亂擺亂賣;禁止隨地交易、沿街無證無照經營。
第三十條 禁止在學校、醫院、機關、居民住宅區設立文化娛樂場所。禁止在中國小周邊200米範圍內和居民住宅樓(院)內設定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電子遊戲室。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進入,並在營業場所入口處的顯著位置懸掛未成年人禁入標誌。
每日凌晨2時至上午8時,娛樂場所不得營業;每日零時至上午8時,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不得營業。
歌舞廳、營業性音像等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標準。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城鄉建設住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務、公安、衛生、工商、林業、民政、交通運輸、文化和教育等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在城鎮管理中,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法依紀給予處理;構成違紀的,由相關部門給予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在城鎮管理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民眾反映大、影響惡劣的突出問題不積極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或其任免機關依法從嚴問責。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州城鄉建設住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各縣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地方規章(類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