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旅遊市場管理辦法

《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旅遊市場管理辦法》是2006年四川省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發布的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旅遊市場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四川省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
【發布文號】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政府令第24號
【發布日期】2006-09-06
【生效日期】2006-09-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來源】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
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旅遊市場管理辦法
(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政府令第24號)
《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旅遊市場管理辦法》已經2006年9月5日九屆州人民政府第4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州 長 張東升
二○○六年九月六日
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旅遊市場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旅遊行業管理,規範旅遊市場秩序,保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的健康發展,根據《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州行政區域內從事旅遊業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管理範疇包括旅行社(含導遊)市場,旅遊賓館(飯店)住宿、餐飲、娛樂市場,旅遊客運市場,營業性演藝市場,旅遊購物市場及宗教活動場所等。
第四條旅遊經營者必須遵守誠實、信用、公平的原則,遵循賓客至上、優質服務的宗旨,依法經營。
第五條州、縣旅遊、文化、物價、工商、稅務、衛生、質量監督、食品藥品監督、公安、安監、規劃建設、交通、環保、宗教事務等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市場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旅遊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執法、質量監督和旅遊投訴等處理,其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二章旅行社、導遊服務公司及旅遊客運公司
第七條凡進入我州從事旅遊經營活動的旅行社(含旅行社分社)必須與州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簽訂《旅行社誠信經營保證書》。
第八條凡在本州行政區域內設立旅行社或旅行社分社,必須按規定辦理相關證照,並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旅行社及分社必須將《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或《旅行社分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稅務登記證》和旅遊線路、服務項目、價目表懸掛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旅行社及分社要在當地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並實施年審。
第十條旅行社設立的分社或門市部嚴禁承包經營,必須按《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實行統一人事管理制度,統一旅遊線路和產品,統一財務管理制度,統一組團活動和導遊安排。
第十一條旅行社所租用的旅遊車輛必須具備營運資質,手續齊全,並與旅遊客運公司簽訂長期契約和趟次契約。
第十二條旅行社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同時為旅遊者代辦相關保險。
第十三條旅行社、旅行社分社及門市部嚴禁超範圍開展旅遊經營活動。
第十四條旅行社組織的旅遊團隊從九黃機場進出,整個遊覽期間購物次數不得超過2次;從陸路進出,整個遊覽期間購物次數不得超過4次;每個團隊每次購物時間不得超過40分鐘,旅行社應當將具體安排詳細填寫在《團隊運行計畫表》中。
第十五條凡進入我州從事旅遊業經營活動的旅行社及分社(含門市部),每年第一季度必須到州旅遊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入州申報、登記。旅遊執法部門必須對旅行社團隊運行情況進行跟蹤監督。每年違規3次(含3次)以上的旅行社禁止在阿壩州內經營。
第十六條導遊服務公司必須實行亮證收費,為導遊建立個人檔案、辦理相關保險,導遊帶團時,導遊服務公司必須與旅行社簽訂書面契約並為導遊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旅遊客運企業資質、駕駛員資格認證及車輛技術等級認證制度。凡進入我州從事營運性旅遊客運的車輛必須到阿壩州道路旅遊客運監管中心進行登記,接受交通運政管理部門的監管。旅遊客運車輛駕駛員必須持證上崗(上崗證由各旅遊客運企業自行制定),嚴禁逾時、超速、超載駕駛;晚上22時至次日6時,嚴禁旅遊客運車輛在3級(含3級)以下公路行駛。日行駛400公里以上的旅遊車,必須實行雙駕制。
第十八條旅遊客運公司必須為自願保險的旅遊者代辦人身保險。旅遊客運公司必須執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客運運輸價格。
第三章導遊人員
第十九條凡在我州帶團的導遊必須遵守《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的規定,與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簽訂《導遊誠信服務承諾書》。
第二十條導遊人員在從事導遊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無導遊證進行導遊活動;
(二)導遊帶團未佩戴導遊證胸卡;
(三)不按團隊運行計畫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擅自增減服務項目,超次逾時購物;
(四)向旅遊者兜售物品、索要小費、收受回扣,安排或介紹旅遊者參與色情、賭博等違法活動;
(五)私自承攬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攬導遊業務,進行導遊活動;
(六)欺騙、脅迫旅遊者消費或者與經營者串通欺騙旅遊者;
(七)惡意向遊客介紹失實的阿壩州、縣社會治安及景區情況,醜化民風民俗,傷害民族感情,影響民族團結。
第二十一條導遊人員提供講解服務時,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尊重當地民族的風俗習慣,準確講解阿壩州州情、藏羌文化、民俗風情、紅軍文化等相關內容。
第二十二條凡進入我州從事旅遊活動的導遊,必須每年第一季度到州旅遊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入州申報、登記。旅遊執法部門必須對導遊執業情況進行跟蹤監督。
第四章旅遊賓館、飯店
第二十三條旅遊賓館、飯店必須取得相關證照並與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簽訂《誠信經營保證書》,明確經營者的責任、義務。
第二十四條旅遊賓館、飯店客房價格實行價格申報制度,嚴格執行物價管理部門制定的旅遊指導價標準。
第二十五條旅遊賓館、飯店實行價格公示制度,在顯著位置懸掛價格公示牌,公示牌要註明價格舉報諮詢、投訴電話。
第二十六條旅遊賓館、飯店必須向遊客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並實行服務申告制。遊客在旅遊賓館、飯店提供的服務中,受到人身財產傷害的,旅遊賓館、飯店必須負責賠償。
第二十七條旅遊賓館、飯店要嚴格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安裝使用的特種設備,必須經過質監部門檢驗合格。要加強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嚴格持證上崗,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八條旅遊賓館、飯店要加強食品安全管理,經過加工包裝的食品無“QS”生產許可證不得進入賓館、飯店銷售;要建立衛生管理責任制,配備必要的衛生設備、設施,對旅遊從業人員進行定期或不定期健康檢查。
第二十九條旅遊賓館、飯店要建立安全管理責任制,配備安全保衛人員;不得將娛樂場所和項目對外承包,不得進行價格欺詐。
第五章營業性演出與娛樂文化市場
第三十條凡營業性的演出團體及設立營業性演出場所的經營單位必須辦理相關證照,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營業性演出按規定實行藏羌風情晚會售票中心統一代售各營業性演出團體門票,統一返還促銷款,統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第三十一條文藝演出門票價格由物價部門根據各營業性演出團體等級制定,票價及促銷標準實行明碼標價。
第三十二條全州各營業性演出團體門票統一由地稅部門印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印。
第三十三條營業性演出的內容必須健康向上,突出藏羌民族特色和民俗風情;演出舉辦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職業道德,不得無理中止演出或者以假唱、假冒他人名義等虛假手段欺騙觀眾。
第三十四條凡設立營業性演出場所的經營單位必須具備規劃建設、消防、工商、文化等部門出具的相關手續和證照後方可進行新聞宣傳、出售門票。營業性演出場所的建築結構應當安全合理,消防設施應當安全有效,並取得消防合格證書。
第三十五條營業性演出經營主體必須按營業演出的門票收入依法納稅。
第六章旅遊購物
第三十六條旅遊商品市場(包括購物點以下簡稱“購物點”)必須辦理《市場登記證》,旅遊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必須辦理相關證照。
涉旅生產經營單位不得虛假宣傳、誤導消費、經營假冒偽劣旅遊商品和食品;必須如實標明商品本身應有的名稱,禁止無廠名、廠址、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的“三無”產品上櫃。
第三十七條購物點必須安裝稅控收款機、驗鈔機,按規定開具稅控發票,依法繳納稅款。
購物點實施“價格法律法規公示制度”,必須將經營者價格行為規則、遊客購物提示、商品明碼標價、禁止價格欺詐規定和投訴電話予以公示。
第三十八條購物點和旅行社之間應確立合理的、公開的促銷費標準,明確駕導人員的促銷費返還比例。
第三十九條涉旅氧氣銷售必須由政府統一規劃,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許可,統一按照物價部門規定的價格進行定點供氧。
第七章宗教活動場所
第四十條宗教活動場所必須依法接受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宗教活動場所禁止對外承包和租賃。非宗教教職人員不得從事與宗教相關的經營活動;任何單位、個體經營者和其他人員不得在宗教活動場所內經營宗教用品。
第四十一條宗教活動場所內人文景觀的講解工作必須由宗教活動場所自主負責,講解人員必須是該場所的合法教職人員,講解內容必須上報州宗教事務管理部門審核。
第四十二條宗教活動場所可“隨喜功德”,但不得採取誘導、欺騙等手段強求遊客參與宗教活動、收取遊客的錢財;任何人不得冒充宗教教職人員,利用宗教活動欺詐遊客。
禁止景區內居民在家中利用宗教活動謀取利益。
第四十三條宗教活動場所經營以宗教內容為主的物品,必須按照《宗教事務條例》的規定,向縣民宗部門申請同意,上報州宗教局備案後,辦理相關的文化、工商、稅務等許可證照,方可從事經營活動。必須對所售香火等服務項目明碼標價。
第四十四條凡經允許對遊客開放的宗教場所,必須實行門票管理,使用地稅部門統一印製的門票,由各級宗教協會對門票收支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十五條宗教活動場所的經營活動涉及文物管理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細則》的規定進行監管。
第八章漂流管理
第四十六條漂流旅遊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旅遊局發布的《漂流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進行管理。地方海事機構按照《四川省水上漂流安全管理規定》對漂流河道進行航道安全評估、漂流艇筏的檢驗、漂流工的適任培訓以及水上安全監督。
第九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州、縣旅遊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旅遊市場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旅遊經營者的經營活動、服務質量、設施設備、價格、安全、衛生及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等情況。
本行政區域內的新聞媒體、政府入口網站要發揮好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的作用。
第四十八條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必須協同有關部門及時妥善處理旅遊安全事故。
第四十九條實施行政處罰,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
第五十條旅遊執法部門接到電話、書面或口頭投訴後,必須在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結論,並通知投訴者。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必須說明理由。由工商、物價等有關部門處理的,必須在5日內轉交相關部門處理,並告知投訴者。旅行社服務質量投訴範圍及質量保證金的理賠,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旅遊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出示行政執法證。對不出示證件的,當事人有權拒絕接受檢查。
旅遊綜合執法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政治思想和業務素質,嚴守工作紀律,文明公正執法。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的,依法依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章罰 則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管理辦法的,由相關執法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管理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一章附 則
第五十四條本辦法由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