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實施《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實施辦法》的變通規定

為了保護、建設、管理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草原生態環境,發展現代畜牧業,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變通規定。

第二條

在自治州轄區內從事草原規劃、保護、建設、利用和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變通規定。

本變通規定所稱草原是指除城鎮綠化草地外具有生產價值和生態功能的所有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天然草原包括草山、草坡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實施《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實施辦法》的變通規定
  • 通過時間:2010年2月8日
  • 批准時間:2010年5月28日
  • 施行時間:2010年7月1日
基本信息,變通規定的說明,審查意見的報告,

基本信息

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實施《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實施辦法》的變通規定於2010年2月8日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0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草地,人工草地包括牧草種子地、改良草地和退耕還草地。
第三條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內草原監督管理和草原防火工作。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草原監督管理機構,負責草原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草原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林業、環保、規劃建設、水務、發展和改革、財政、公安、氣象、工商行政管理、交通、旅遊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草原保護、建設和利用的有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轄區內草原保護、建設和利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根據需要可以設專職草原監理人員,也可以由鄉(鎮)畜牧獸醫站的專業技術人員承擔具體的監督檢查工作。
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支持農牧民進行草原保護、建設和利用。
第四條
自治州轄區內集體所有的草原和依法確定給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國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或者聯戶承包經營。草原以戶承包為主,以聯戶或者村組承包為輔。冬春草場和割草地應當承包到戶,夏秋草場應當承包到戶或者聯戶,也可以承包到村組。以聯戶和村組承包的,應當將草場面積和載畜量核定到戶。
第五條
在承包期限內,草原承包經營權在不改變使用性質的條件下,可以按照平等協商、自願、有償的原則,採取轉包、轉讓、互換、租賃、股份合作方式依法流轉。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提倡和鼓勵草原承包經營權在本村、本鄉(鎮)內依法流轉。跨村、跨鄉(鎮)流轉草原應當經草原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縣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在同等條件下,本村、本鄉(鎮)的村民享有優先受讓權。
第六條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應當增加投入,支持草原建設。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投資建設草原,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保護草原投資建設者的合法權益。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應當通過項目支持、資金扶持等措施,鼓勵和引導農牧民開展人工草地建設、天然草原改良、草原圍欄封育、草原鼠蟲害防治、退化沙化草原治理及濕地恢復等,恢復和提高草原生產能力。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應當爭取國家草原生態補償資金,用於農牧民設施養殖、草業發展、良種繁育、畜種資源保護和禁牧休牧的補助。
第七條
自治州實行基本草原保護制度,劃定基本草原保護範圍,設立標誌,實行嚴格保護。
第八條
自治州實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
自治州應當加強優良牧草種植推廣和畜種改良,落實草畜平衡的各項措施。
草原承包經營者或者使用者應當依法履行保護、建設和合理利用草原的義務,採取舍飼補飼,最佳化畜群結構,加快周轉出欄,防止超載過牧,保持草畜平衡。
自治州草畜平衡每五年核定一次,村民委員會、草原承包經營者或者使用者應當支持、配合,提供真實資料和信息。
第九條
自治州實行草原禁牧、休牧、輪牧制度。
自治州對沙化、嚴重退化的草原實行禁牧,有計畫地對退化草原、牧草返青期和草種結實期的草原實行休牧,對草原劃區輪牧。
第十條
草原承包經營者或者使用者應當合理利用牛羊糞便資源,促進草原土壤養分自然恢復,增強土壤肥力。
第十一條
禁止經營性採挖天然草皮和泥炭(草煤)。因科研、建設等確需採挖的,應當與草原承包經營者或者使用者達成採挖協定,依法辦理審批手續,繳納草原植被恢復保證金,採取回填、覆土、種植等措施予以恢復。
第十二條
在草原上採挖野生中藥材,應當保護和恢復草原植被,禁止濫采亂挖。跨區域採挖的,採挖者應當與草原承包經營者或者使用者達成採挖協定。
草原承包經營者或者使用者應當加強對草原基礎設施和生產設備、標誌的保護,禁止破壞、盜竊草原基礎設施和生產設備,禁止破壞基本草原保護標誌。
第十三條
在草原上進行資源開發和工程建設應當符合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防止草原退化、沙化和水土流失。自治州、縣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和草原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加強監督檢查,防止破壞草原。
第十四條
征占用草原包括徵用、使用和臨時占用。
徵用占用草原的申請,經具有審核審批許可權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或者審批同意的,應當核發《草原徵用使用審核同意書》或者《草原臨時占用審批同意書》。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憑申請人取得的《草原徵用使用審核同意書》或者《草原臨時占用審批同意書》,依法審核、辦理建設(臨時)用地或者採礦審批手續。申請未獲批准的,應當全額退還預收的草原植被恢復費或者保證金。
征占用草原繳納的草原植被恢復費和草原植被恢復保證金按照被征占用草原植被恢復所需成本進行核定。
第十五條
征占用草原的單位應當對其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定草原植被恢複方案,由畜牧、草原、生態和環境保護等方面有資質的專家組成專家組評審。
第十六條
根據征占用草原的性質、形式和面積,征占用草原的申請人應當向草原所在地的縣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按照下列許可權辦理:
(一)礦藏開採、工程建設和修建旅遊設施等確需將草原轉為非畜牧業生產用地,徵用或者使用草原30公頃及其以下的,經自治州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並報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在草原上修建直接為保護草原和畜牧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確需使用草原30公頃及其以下的,由縣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報自治州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工程建設、地質勘查、探礦、影視拍攝、開展臨時經營性旅遊活動等臨時占用草原20公頃及其以上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20公頃以下的,由縣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四)在草原上從事采土、采砂、採石等作業活動占用草原5公頃及其以上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5公頃以下的,由縣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七條
草原是農牧民賴以生存的基本生產資料。自治州實行草原適度開發、有償利用制度。
征占用草原應當依法給予被征占用單位或者個人補償。徵用或者使用草原的補償費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補償:
(一)草原補償費按照該草原被徵用或者使用前三年平均產值的15倍至20倍支付;
(二)安置補助費按照每畝被徵用或者使用草原前三年平均產值的8倍至10倍支付;
(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按照實際損失支付;
(四)牧草補償費按照被徵用或者使用草原上牧草當年的實際損失補償;
(五)牧草種子地的補償費按照被徵用或者使用該種子地當年種子和牧草的實際損失補償。
臨時占用草原的補償費按照徵用或者使用草原的補償費的30—50%予以補償。
第十八條
每年9月15日至次年5月31日為草原防火期。草原防火期內,應當加強火源管理,落實防火措施。
第十九條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草原防火工作,制定和落實草原防火預案。
草原承包經營者或者使用者,在其經營使用範圍和期限內承擔草原防火責任。因生產、生活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的,應當落實防火措施,保證用火安全。
第二十條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每年應當以不低於上一年本級財政一般預算收入的1%安排專項預算資金,專門用於草原保護、規劃、建設、監督管理和草原防火等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一條
草原監理和草原防火車輛應當按有關規定噴塗草原監理執法徽標,安裝警報器、標誌燈具。
第二十二條
未經具有審核審批許可權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超過審批面積徵用或者使用草原進行礦藏開採和工程建設的,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使用的草原,恢復草原植被,並處該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產值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草原承包經營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在草原上進行資源開發和工程建設的,或者因此造成草原退化、沙化和水土流失的,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停止施工、恢復草原植被,並處該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產值15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給草原承包經營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擅自改變草原核准用途進行項目建設的,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和設施,恢復草原植被,並處該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產值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罰款;給草原承包經營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草原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草原植被,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給草原承包經營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經批准在草原上從事工程建設、地質勘查、探礦、影視拍攝等臨時占用草原的;
(二)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區域或者採挖方式擅自在草原上進行采土、采砂、採石等作業活動的;
(三)未經批准採挖天然草皮或者泥炭(草煤)的。
第二十四條
未經批准在草原上開展經營性旅遊活動,破壞草原植被的,由草原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草原植被,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該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產值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罰款;給草原承包經營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濫采亂挖野生中藥材、破壞草原植被的,由草原監督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給草原承包經營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破壞、盜竊草原基礎設施和生產設備的,或者破壞基本草原保護標誌的,由草原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情節輕微的,並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變通規定製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
本變通規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施行〈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實施細則〉的補充規定》同時廢止。

變通規定的說明

四川省人大常委會:
現就《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實施〈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實施辦法〉的變通規定》(以下簡稱《變通規定》)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變通規定》的必要性
我州擁有天然草原6782萬畝,占國土面積的54.47%。草原既是牧民賴以生存的基本生產資料,又是生態保護的重要屏障。因此,保護、建設和合理利用草原,不僅對恢復和重建我州生態系統,發展現代畜牧業,也對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和落實新的資源觀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
隨著改革的深化和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州超載過牧、亂墾亂挖草原的現象嚴重,草原“兩化三害”趨勢加劇,重利用輕養護、重索取輕建設等掠奪性經營的現象突出,對草原投入不足,草原基礎設施和服務體系建設滯後,草原征占用審核審批管理工作亟待加強,1994年經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的《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施行〈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實施細則〉的補充規定》已不能適應新形勢下草原保護、建設、合理利用和管理的需要。因此,制定《變通規定》十分必要。
二、制定《變通規定》的指導思想、法律依據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制定《變通規定》的指導思想是: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進一步健全和完善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與監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充分調動農牧民保護和合理利用草原的積極性,改善草原生態環境,維護生物多樣性,實現草原的永續利用和畜牧業的可持續發展。
(二)法律依據和基本原則
制定《變通規定》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草原防火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實施辦法》是制定《變通規定》的基本法律依據。農業部《草畜平衡管理辦法》、《草原征占用審核審批管理辦法》、《四川省臨時占用草原和採挖天然草皮植被恢復保證金收取和管理暫行辦法》、《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等法律法規也是制定《變通規定》的重要依據。
制定《變通規定》的原則:一是堅持權責利相結合的原則。正確處理好國家、集體、牧民之間的利益關係。二是堅持經濟與環境和諧發展的原則。正確處理好畜牧業生產和生態環境建設的關係。三是堅持有償利用原則。加強對草原利用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四是堅持從嚴監督管理原則。強化對草原的監管體系建設。
三、《變通規定》的起草過程
根據州十屆人大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及2009年立法計畫,州人民政府於2009年1月成立了立法領導小組和起草小組,起草小組經過資料收集,廣泛調研,數易其稿,形成了《變通規定》。2009年8月12日,阿壩州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進行了一審;2009年10月20日,阿壩州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進行了二審;起草小組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修改意見,反覆修改後,在阿壩州人大網、阿壩州政府網和《阿壩日報》全文刊登,向社會各方面徵求修改意見和建議。2009年12月22日,阿壩州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進行了三審。三審後,針對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省級部門提出的修改意見,起草小組再次對《變通規定》進行了修改和完善,形成了提交州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的《變通規定》表決稿,經代表大會審議修改並表決通過後,形成了現在提請審查批准的《變通規定》文本。
四、《變通規定》重點內容的說明
《變通規定》立足細化法律法規規定,突出可操作性,共設27條。
(一)關於我州草原的概念和適用範圍
近年來,立足草原生態建設和畜牧業發展的需要,我州分別建立了多個優良牧草種子、牧草推廣基地和打儲草基地,特別是優良牧草種子基地的建立,顯現了重要的經濟、生態和社會效益。上位法規定的草原概念中沒有涵蓋牧草種子地,但根據我州的具體情況,有必要將牧草種子地納入草原法的管理範圍,故第二條第二款對草原的概念和範圍進行了變通,在人工草地中增加了牧草種子地。
(二)關於草原監督管理責任的落實
第三條的第一款至第五款,縱向從州、縣、鄉(鎮)到村,橫向從草原行政監督管理機構和州、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進一步明確了草原監督管理,草原保護、建設、利用和草原防火的職能職責;規定了州、縣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草原監督管理機構,明確了草原監督管理機構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
(三)關於草原流轉
立足我州草原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實際,第五條第一款中規定了草原流轉的不同形式,主要有轉包、轉讓、互換、租賃、股份合作等流轉形式;為妥善解決當前跨村、跨鄉(鎮)流轉草原帶來的掠奪性濫牧、草原糾紛頻繁、難以管理等問題,第五條第二款對跨村、跨鄉(鎮)流轉草原進行了規定,明確了跨村、跨鄉(鎮)流轉草原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提倡和鼓勵在本村、本鄉(鎮)內流轉。
(四)關於落實基本草原保護“三項制度”
為凸顯基本草原保護制度、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和禁牧休牧輪牧制度的重要性,結合我州實際,第七條至第九條分別對三項制度進行了規定。第七條規定了自治州應當劃定基本草原保護範圍,設立保護標誌,應當像保護基本農田一樣嚴格保護基本草原。第八條規定了實行以草定畜,達到草畜平衡應採取的措施;第九條針對我州草原的現狀和類型,在總結我州禁牧、休牧、輪牧實踐經驗上,規定了禁牧、休牧、輪牧的不同情形。
(五)關於草原征占用及管理
針對實際工作中對征占用草原的概念較為模糊、易於混淆的現實,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了征占用草原的三種形式,即:徵用、使用和臨時占用;第二款規定了征占用草原應當取得的審批法定文書《草原徵用使用審核同意書》或者《草原臨時占用審批同意書》。為加強與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配合,有效制止非法征占用草原的違法行為,第三款規定了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草原征占用審核審批過程中的職能職責。征占用草原應當繳納草原植被恢復費和植被恢復保證金。目前,全國除甘肅省出台了草原植被恢復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和具體標準外,尚無其他可借鑑的經驗和做法。我州徵用或者使用草原的植被恢復費為不同類型草原5年恢復期一次性徵收的總費用,其徵收標準主要按照草原植被恢復所需成本進行核定。草原植被恢復費具體的徵收標準、使用和管理辦法,由州人民政府在《變通規定》實施辦法中另行規定。
因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與監督管理的專業技術較強,為確保環境影響評價中草原植被恢複方案的科學性和可行性。第十五條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專家組的構成作了規定,在具體工作中,專家組組長應當由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畜牧或者草原方面的專家擔任,成員中畜牧和草原方面的專家一般應當具備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人數不得少於專家組成員的三分之二。
為確保草原征占用工作正常開展,第十六條規定了草原征占用審核審批程式,分4項規定了不同情形下自治州、縣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的分級審核審批許可權。由於征占用草原70公頃以上由農業部審批,70公頃及以下的由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為規範管理程式,提高征占用草原行政審批效率,從我州實際出發,第十六條第(一)項對確需徵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審核審批許可權進行了變通,規定了征占用草原30公頃及其以下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並報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二)項至第(四)項的審核審批許可權,是在省還沒有確定分級審核審批許可權的情況下,根據需要分別設定的許可權,這是立足我州多年來草原征占用現狀,經過反覆論證確定的。
(六)關於征占用草原的補償
草原是農牧民賴以生存的基本生產資料。征占用草原必須與草原承包經營者或者使用者簽訂補償協定,給予補償,相關法律法規都作了明確規定,但征占用草原的補償內容和補償具體標準等未作詳細規定,因此,在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其他省有關草原補償規定的基礎上,立足州情,將征占用草原的補償費具體細化為四項:草原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牧草補償費。鑒於我州存在征占用牧草種子基地的情況,而且在實際征占用中已經給予了補償,因此,在補償中增加了對牧草種子地的補償內容;由於工程建設等臨時征占用草原的時間最長不超過兩年,且臨時占用的時間不一、草場類型不同,因此規定:臨時占用草原的補償費按照徵用或者使用草原補償費的30—50%予以補償。
關於補償標準的確定:按照不同類型、不同等級天然草原鮮草畝產量為500公斤到750公斤,每公斤草0.2元的價格核定每畝天然草原的產值為100元至150元;按照人工草地鮮草畝產量1000公斤到1500公斤和每公斤0.2元的價格,核定每畝人工草地的產值為200元至300元;按照種子基地鮮草畝產量1000公斤到1500公斤和每公斤0.2元的價格以及牧草種子畝產量40公斤到60公斤和每公斤5元的價格,核定種子基地每畝產值為400元至600元。在此基礎上,對草原補償費的補償幅度進行了規定。
(七)關於草原防火期
2006年實施的《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實施辦法》規定:每年3月15日至6月15日為春季防火期,9月15日至11月15日為秋季防火期。而我州每年11月下旬到5月上旬,屬於易發草原火災時期。因此,在充分考慮我州農牧民為提高草原產草量有燒草原的習慣的基礎上,立足我州草原防火實際,第十八條規定每年9月15日至次年5月31日為我州草原防火期。
(八)關於草原監理工作保障
為了保證草原監理工作順利進行,規定了州、縣財政應將草原監理工作費用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確保工作正常開展。第二十條規定了州、縣人民政府每年應當以不低於上一年本級財政一般預算收入的1%安排專項預算資金,專門用於草原保護、規劃、建設、監督管理和草原防火等工作;為切實保障草原違法行為得到及時查處,根據國務院新的《草原防火條例》第四十八條和農業部啟用草原監理執法徽標的通知要求,第二十一條規定了將草原監理和草原防火車輛納入特種車輛管理。
以上說明,連同《變通規定》文本,請一併予以審查。

審查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實施〈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實施辦法〉的變通規定》(以下簡稱《變通規定》),已經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簡稱“阿壩州”)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並由阿壩州人大常委會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在阿壩州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之前,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員會(以下簡稱“民宗委”)已徵求了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各辦事工作機構和省級有關部門對《變通規定(草案)》的意見,在綜合匯集和採納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召開民宗委全體會議進行了審議,提出了關於《變通規定(草案)》的修改意見,並與阿壩州人大常委會交換了修改意見。
2010年4月20日,民宗委召開會議,對《變通規定》進行了審查。民宗委認為,阿壩州草原資源豐富,草原既是農牧民賴以生存的基本生產資料,又是生態保護的重要屏障。長期以來,阿壩州非常重視草原的建設和保護工作,在上世紀九十年代初就制定施行了《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施行〈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實施細則〉的補充規定》等法規,較為有效地保護了草原,積累和總結了草原建設、保護和管理的若干有益經驗。由於作為上位法的《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實施細則》已於2006年1月1日廢止,四川省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批准的《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施行〈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實施細則〉的補充規定》不宜繼續施行。加之,近年來該州草原利用、建設和管理出現了一些新問題,需要通過法規予以規範解決:一是草原超載過牧、亂墾亂挖的現象未能有效遏制;二是重利用輕養護、重索取輕建設等掠奪性經營的現象逐漸突出;三是對草原的投入不足,草原基礎設施和服務體系建設滯後;四是草原征占用審核審批管理工作亟待加強。因此,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有針對性地統籌協調解決好草原資源保護、利用、建設、管理和草原生態環境保護中存在的問題,阿壩州制定《變通規定》十分必要。《變通規定》符合阿壩州的實際,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民宗委建議省人大常委會本次會議對《變通規定》進行審議後予以批准。
民宗委建議:
1、將第四條中的“自然村(寨)”修改為“村組”。
2、刪除第十二條第一款中“跨區域採挖的,”一句。
3、刪去第十七條第一款中“草原是農牧民賴以生存的基本生產資料。”一句。
4、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草原監理和草原防火車輛應當按有關規定噴塗草原監理執法徽標,安裝警報器、標誌燈具。”
以上報告連同《變通規定》請一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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