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管理條例》是自治區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於1995年10月27日通過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管理條例
- 發布日期:1995-10-27
- 生效日期:1995-10-2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管理條例》是自治區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於1995年10月27日通過的條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管理條例》是自治區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於1995年10月27日通過的條例。檔案發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公告(8-40)(1995年10月27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村集體...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的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自治區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健全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提升國有資產管理效能,依據《...
1999年9月24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條例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集體經濟活動的審計監督,強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和資產管理,保護集體經濟組織和農牧民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鄉鎮企業是指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和農牧民投資為主舉辦的從事生產、經營和服務的經濟組織。包括:(一)鄉(鎮)、村、村民小組或集體經濟組織舉辦的企業;(二)農牧民合作、合夥舉辦的企業;(三)農牧民個人舉辦的企業;...
、《農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指導的意見》(農經發〔2009〕4 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村合作經濟組織集體資金管理辦法》(自治區人民政府〔1993〕37 號令)、《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條例》等法律法規,...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第十八條村務公開的主要內容:(一)財務計畫及其各項收支的執行情況,集體資產的保值、增值及處置情況,優撫、捐贈、救災、救濟款物的發放情況,村幹部年度補貼情況,水電費收繳情況;...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土地承包契約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土地承包契約管理,穩定、完善以家庭聯產承包制為基礎的雙層經營體制,依據國家《土地管理法》、《經濟契約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黨的...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以土地等集體所有財產為紐帶,承擔土地承包、資源開發、資本積累、資產增值等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服務的基層經濟組織,依法代表集體成員行使集體資產所有權、享有獨立經濟活動自主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
建立完善土地經營權流轉等農村產權交易市場,盤活土地等各類集體資源資產,推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農戶、專業合作社、工商企業等各類主體開展聯合與合作,多渠道增加村集體和農民收入。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科技興農、質量興農、綠色興...
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建設和發展給予指導、扶持、協調、服務;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具體承擔業務指導、宣傳培訓、...
第二條凡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村自治組織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農牧民負擔,是指農牧民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所承擔的村(包括村民小組)提留、鄉(鎮...
第六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到貧困地區依法投資興建各類經濟實體和產業。鼓勵採取簽訂長期訂單採購貧困地區農產品、與貧困鄉村共建生產加工基地、聯辦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等方式參與商貿扶貧開發活動。第五章 資金和項目...
農業生產合作社、農村供銷合作社、農村信用社不適用本條例。雖然鄉鎮是基層人民政府,但鄉鎮舉辦的企業不是國有企業,而屬於農村集體經濟企業。農村供銷社、信用社、生產合作社等合作性質的經濟組織不屬於集體經濟組織。集體經濟組織與合作經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供銷合作社條例 (1997年8月7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供銷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增強和完善供銷合作社為農業、農村和農牧民提供社會化服務的功能,...
第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保護集體資產的權利和義務。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各級人民政府的農業、林業、水利、農機、水產、鄉鎮企業、土地等部門依法對集體資產管理工作進行行業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用語的含義:農田地膜使用者,是指在經營地使用農田地面覆蓋薄膜的農民或相關人員。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回收企業,是指申請廢舊農田地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