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的所屬類別是地方法規
2024年4月3日,四川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在圓滿完成各項議程後閉幕。會議表決通過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四川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
- 頒布時間:1995年10月19日
- 實施時間:1995年10月19日
- 發布單位: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布文號:四川省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47號
四川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的所屬類別是地方法規
2024年4月3日,四川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在圓滿完成各項議程後閉幕。會議表決通過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四川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的決定》。
四川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的所屬類別是地方法規2024年4月3日,四川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在圓滿完成各項議程後閉幕。會議表決通過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四川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的決定》。發...
第一條 為了創造和保持整潔、優美、文明的城鄉人居環境,保障公民身體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是指政府領導、部門協作、公眾參與,對城鎮和鄉村的...
第一條 為了查禁賣淫嫖娼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良好的社會風氣,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查禁賣淫嫖娼活動,要堅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專門機關與民眾路線相結合、懲罰與教育相...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管理,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人身權益,保護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財產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的生產、使用和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系統的設計、安裝、使用、維護、運營等活動及其管理,適用本...
四川省城鎮治安聯防收費管理暫行規定 (1995年1月1日川價字非[1994]237號)一、治安聯防是實行綜合治理社會治安的一項重要措施。治安聯防隊是依靠民眾實行群防群治的治安防範組織。治安聯防隊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進行工作,接受當地公安機關業務指導,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預防和制止各種違法犯罪。二、凡在我...
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簡稱中央綜治辦)是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與中央政法委機關合署辦公。其主要職責任務是: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和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的部署,研究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方針政策和需要採取的重大措施,提出建議;掌握各地區、各部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向...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健全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規定>》是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為深入推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健全落實領導責任制、全面推進平安中國建設、確保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國家長治久安制定的規定。中文名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健...
山西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是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修訂條例 (1992年10月15日山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2009年9月24日山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第一章 總則 第一...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治安秩序和社會穩定,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重慶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根本任務是動員和組織全社會的力量,運用政治、經濟、行政、法律、文化、教育等手段,預防和懲治違法犯罪...
《北京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是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社會穩定製定的條例。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社會穩定,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
公共安全技術防範設施系統(以下簡稱技防設施系統),是指綜合運用技防產品組成的安全防範系統。第三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技防活動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技防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督促有關部門做好管理工作。第五條 公安機關是技防工作的主管機關。技術監督、出入境...
(四)依法調解民間糾紛,促進家庭和睦和鄰里團結;協助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街道辦事處搞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配合司法機關做好本居住地區內社區矯正對象等人員的教育幫扶工作。 (五)協助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街道辦事處做好公共衛生、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工作。 (六)監督執行居民會議的決定、決議和居...
(七)動員和組織村民維護社會治安,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和司法機關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措施。做好違法人員特別是違法青少年的教育、挽救工作;對本村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或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以及假釋,保外就醫和其他監外執行的人員進行監督、教育和幫助。 (八)依法調解民間糾紛,協調村民之間的關係,促進...
(1994年7月2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10年11月2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通過)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社會治安...
福建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於2011年5月21日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通過。發布信息 (2011年5月21日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通過)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保障人民安居樂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反恐怖主義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格線化管理,做好反恐怖主義相關基礎信息收集、社會治安巡防、流動人口管理服務、安全隱患排查、宣傳教育等工作。第十四條 省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應當明確反恐怖主義情治單位,建立省、市(州)、縣(市、區)情報工作機制和信息化...
2022年6月1日,青海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玉樹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廢止〈玉樹藏族自治州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的決定》的決議。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社會穩定,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改革...
人事部門應當按規定保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的人員編制。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對影響社會治安穩定重大案(事)件的調查,及時查處領導幹部失職、瀆職和工作人員的不作為行為。第三十四條市、縣(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設立見義勇為工作辦公室,負責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工作,保障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第三十五...
北京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2012修正)1992年9月19日北京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根據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條例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三章 打擊違法犯罪 第四章 治安防範和群...
1992年1月28日雲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1992年1月28日公布施行 條例全文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預防和懲治違法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維護國家和社會的穩定,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憲法、有關法律、法規和《全國人民代表...
第五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完善農村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加強農村綜治中心和群防群治隊伍規範化建設,深化拓展農村格線化服務管理,加強農村警務工作,推進平安四川建設。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綜合行政執法,加強市場監管,規範鄉村市場秩序。健全農村公共安全體系,強化農村公共衛生、...
西藏自治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是為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依據《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而制定的條例。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部隊、其他組織和公民,均應當遵守本條例。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社會穩定,積極推進平安西藏建設...
第一條 為了推進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促進農業全面升級、農村全面進步、農民全面發展,加快實現農業農村現代化,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鄉村,是指縣級以下具有自然、社會、經濟特徵的地域綜合體,包括鄉(鎮)、村(含行政村、自然村)等生產生活生態空間。本條例適用於四川省行政區域內鄉村振興工作。第三條 ...
第三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必須貫徹打防並舉、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針,堅持專門工作與民眾路線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第四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公民,均適用本暫行條例。第五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工作內容:(一)依法從重從快,嚴厲打擊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動。(二)加強防範工作,...
陝西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 (1993年1月4日陝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1次會議通過1993年1月4日公布施行)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
對有突出表現的見義勇為個人或群體,由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表彰和獎勵。第六條 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依法受保護。見義勇為負傷人員有被救助的權利。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實施本辦法,具體工作由各級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職能部門負責。教育體育、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