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鎮治安聯防收費管理暫行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城鎮治安聯防收費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日期:1995-01-01
  • 生效日期:1995-01-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2103
【發布文號】川價字非[1994]237號
【發布日期】1995-01-01
【生效日期】1995-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四川省城鎮治安聯防收費管理暫行規定
(1995年1月1日川價字非[1994]237號)
一、治安聯防是實行綜合治理社會治安的一項重要措施。治安聯防隊是依靠民眾實行群防群治的治安防範組織。
治安聯防隊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進行工作,接受當地公安機關業務指導,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預防和制止各種違法犯罪。
二、凡在我省境內的公民都有維護社會治安的義務。城鎮(含建制鎮、工礦區)的一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均應積極支持配合做好所在轄區的治安聯防工作。
三、各級政府及其派出機構應本著“十分珍惜民力合理負擔”的原則,根據本轄區的特點、治安情況和人口密度,統籌設定治安聯防隊(組建一個聯防隊不得少於3人)。聯防隊員的數量原則上不超過當地常住人口的0.5‰。治安情況複雜的地段適當增加,但不得超過1‰。
四、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根據本單位職工人數和經營情況,按規定選派符合條件的職工參加治安聯防工作(對選派的人員必須經公安機關審查同意,對不適合作聯防工作的人員公安機關提出改換的,單位要予支持,以確保隊伍的質量)。一個單位職工人數不夠的,可以數個單位協商共同選派人員參加,其費用由共同選派的單位分攤。跨地區的單位,其收費由上一級公安、物價部門協調,按規定標準分攤。外來務工、經商的單位和個人,暫住一個月以上者,按實際居住時間折算。
五、對選派聯防隊員有困難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也可以金代勞,按規定的比例繳納治安聯防費,由聯防隊統一招聘聯防隊員。各單位採取選派聯防隊員或繳納治安聯防費由各單位自行確定。
六、收費標準應根據當地人均工資水平,結合財政專項撥款情況由當地物價、財政、公安部門共同商定,按單位應抽調聯防隊員人數計收,不足一人的,按規定抽調人數折算,以金代勞收費標準暫定為:1、大城市每人每月150-200元;2、中等城市、工礦區按每人每月100-180元;3、小城市、建制鎮每人每月80-160元;4、個體經營者根據經營規模和經營狀況,每月每個鋪面(固定攤位)收費,大城市5-10元,中等城市(含工礦區)1-6元,小城市(含建制鎮)0.5-5元。
七、已按規定人數抽調聯防隊員的單位,不再繳納治安聯防費。按規定人數未派夠人員的單位,不足部分應繳納治安聯防費。各單位派調的聯防隊員的工資,勞保和福利待遇仍與所在單位職工同等對待,差旅費由原派調單位報銷。
八、收費的減免
1、敬老院、孤兒院、國小校、幼稚園、殘疾人福利事業單位,監獄、寺廟、教堂免交治安聯防費。2、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中學(含職業中學)按規定標準交費金額的50-80%計算收取費用。3、單位人數的計算:學校不含在校學生,醫院不含病員、旅店招待所不含旅客。對外營業的影劇院(含錄像放映廳)按安裝總座位數的20%計算人數。歌舞廳(含音樂茶座、卡拉OK廳)按核定人數的50%計算。4、集貿市場內的治安聯防工作,由工商管理部門與當地公安機關協商,所需費用統一從市場管理費中開支,不得再從集市經營者中收取治安聯防費。5、對確有困難者,經上一級公安主管部門批准可以緩交或免交。
九、治安聯防費必須專款專用,可用於:
1、聯防隊員的工資和有關生活補貼,夜、誤餐費補助。2、聯防隊員在執勤中必需用品;如電筒、電池、必備的自衛器械、簡易通訊工具及必要的辦公用品。3、編印學習資料和教育培訓的費用。4、傷、病、殘聯防隊員的補助。5、獎勵有功人員,但獎勵費不得超過治安聯防費總額的5%。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平調、坐支、截留和挪用治安聯防費 。
十、治安聯防費的管理
1、治安聯防費由各級治安聯防委員會收取,沒有建立聯防委員會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指定的單位收取。收費單位應向當地物價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按規定亮證收費。同時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四川省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收據》。2、所收費用納入預算外資金管理,實行財政專戶儲存,治安聯防費在銀行的利息是治安聯防費的一部分。收費單位應建立和完善財務管理制度,堅持錢、帳分管(一人管帳、一人管錢)的原則。3、治安聯防費年終如有結餘,可結轉下年使用。4、每年年終,聯防隊要向轄區內繳納治安聯防費用的單位報告經費的開支情況,公布帳目,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並寫出書面報告上報縣(市、區)公安局(分局),抄報同級物價、財政部門。
十一、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或個人,由物價、財政部門按有關規定查處。
十二、本《規定》由省物價局負責解釋。
十三、各地可在本《規定》的範圍內,制定具體收費標準和實施細則。
十四、全省性跨市、地、州的行業性治安聯防收費由省上統一規定。
十五、本《規定》於一九九五年元月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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