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
- 通過時間:1994年7月29日
- 地區:廣西壯族自治區
- 修訂時間:2010年11月27日
條例全文,修訂草案說明,相關報導,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應當堅持打擊與預防並舉、預防為主,治標與治本兼顧、重在治本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屬地管理,專門機關工作與民眾路線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應當動員和組織社會各方面力量,運用政治、法律、行政、經濟、文化、宣傳、教育等多種手段,預防和懲治違法犯罪,加強社會管理,推進平安建設,為經濟社會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第五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各部門、各單位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保證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落實。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將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情況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將本部門、單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措施落實情況報告同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綜治委)。
第二章 職責與任務
第六條 各級綜治委的職責是協調、指導、檢查和督促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其辦事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日常事務。
第七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任務是:
(一)依法打擊各種危害社會的違法犯罪活動;
(二)採取各種措施,嚴密管理制度,加強治安防範工作,堵塞違法犯罪活動的漏洞;
(三)加強對全民特別是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全民文化道德素質,增強全民法制觀念;
(四)鼓勵民眾自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
(五)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機制和制度,積極調解糾紛,緩解社會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
(六)加強對違法犯罪人員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妥善安置刑滿釋放和解除勞教的人員,減少重新違法犯罪;
(七)開展平安創建活動,落實維護社會穩定的各項措施;
(八)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其他任務。
第八條 綜治委成員單位應當根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任務、要求和工作範圍,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並密切配合、互相協調。
第三章 治安防範與整治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制定和落實社會治安防範的具體措施。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各負其責,協調配合,共同承擔社會治安防範的社會責任。
公民應當自覺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加強自身安全防範,協助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民的法律知識普及教育,提高公民法律素質。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組織開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宣傳教育活動。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宣傳和輿論引導。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堅持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嚴格依法辦事,防止因決策或者實施具體行政行為不當引發重大治安事件和群體性事件。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社會治安秩序混亂、治安問題突出的區域進行集中整治和專項治理,迅速恢復社會治安秩序,並落實社會治安的長效管理措施。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可能出現的重大治安事件和群體性事件應當採取防範措施,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及時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及時處置,防止事態擴大、升級。
處置重大治安事件和群體性事件,應當先行疏導教育,必需採用強制措施的,應當依法進行。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出租房屋和流動人口的管理,建立健全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體系,引導人口有序流動,保護流動人口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預防和控制違法犯罪。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及時排查治理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鐵路、公路、油氣、電力、廣播電視和通信等設施的防護聯防工作,及時排查安全隱患,化解矛盾糾紛,打擊盜竊運輸物資、破壞損毀設施等違法犯罪行為。
第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落實到村屯、社區,建立健全村屯、社區治安群防群治組織,發揮治保委員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作用,減少社會治安不穩定因素。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公共場所應急預案的制定工作,切實做好對影劇院、體育場(館)、車站、碼頭、機場、公園、廣場、集市、商場和醫院等公共場所的治安防範工作,督促檢查公共場所的所有權人和經營者落實各項治安措施,維護公共場所治安秩序。公共場所的所有權人和經營者應當維護公共場所的治安秩序。
第十九條 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娛樂場所和特種行業的管理,依法打擊賣淫嫖娼、賭博、販毒、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為,對治安問題突出的娛樂場所、特種行業及時依法整頓治理。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網際網路的監管,建立健全網際網路治安綜合防控體系,預防和打擊網路違法犯罪行為。
網際網路服務單位、網際網路接入單位及網際網路上網服務場所應當落實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術防範措施,淨化網路環境。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學校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加強對青少年校外活動場所的管理。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經常開展學校及周邊治安環境的綜合治理,保護師生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學校正常教學秩序。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學校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機制,預防並妥善處置各種事端,並指導、督促學校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和工作機制。
學校應當配合有關部門維護學校及周邊社會治安秩序,完善各種防範措施,加強師生安全教育和學校安全管理,提高預防災害、應急避險和防範違法犯罪活動的能力。
第二十二條 邊境、沿海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邊境、海上治安管理,打擊各類違法犯罪行為,維護邊境、海上治安穩定。
第二十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採取治安防範措施,預防違法犯罪案件和治安案件的發生。
第二十四條 工礦區、建設工地的經營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工礦區、建設工地治安防範措施,設定必要的治安防範設施,落實治安保衛人員,加強值班和治安巡邏,防止工礦區、建設工地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
第二十五條 居民住宅小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小區物業、保全等社會服務機構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協助有關部門做好住宅小區的治安防範工作。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化解機制,採取心理疏導等有效措施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初發階段。
第二十七條 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應當指導幫助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建立健全人民調解委員會,及時調解民間糾紛。
第二十八條 各級行政機關在處理土地、山林、水利糾紛以及其他行政爭議過程中應當加強調解、和解工作,把矛盾糾紛化解在行政程式中。
第二十九條 各級司法機關審理和執行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應當堅持辦案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充分運用和解和協調等手段,依法化解矛盾糾紛,實現定紛止爭,案結事了。
第三十條 公安、檢察、審判等機關在依法履行職責辦理案件過程中,對涉及社會穩定問題應當謹慎處理;對存在的治安隱患問題應當及時提出社會治安防範建議。被建議單位應當及時進行整改。
第三十一條 各有關部門、各類學校應當落實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的工作措施,加強對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道德教育,消除社會醜惡現象對青少年的不良影響,預防和減少青少年違法犯罪。
第三十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做好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幫教工作,預防和減少重新違法犯罪。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應當協助公安等部門做好對被管制、緩刑、假釋、監外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等人員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
第三十三條 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應當依法維護職工、青少年、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協助有關部門預防和制止損害職工、青少年、婦女和兒童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共同做好流浪乞討人員、精神病人的救助工作,保護其合法權益。公安機關對流浪乞討人員、精神病人的各種違法犯罪行為,應當依法查處;對組織、教唆、脅迫、控制未成年人、殘疾人乞討盈利或者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加大查處力度。
鼓勵和支持民間組織、慈善團體和公民參與救助工作,協助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公安機關做好流浪乞討人員、精神病人的勸導和救助。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目標管理責任制按照行政區域、部門、單位確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範圍,簽訂年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書,實行年度檢查考評。
第三十六條 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的負責人在履行本職崗位職責的同時應當履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職責。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第一責任人。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確保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必要經費開支。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綜治委辦事機構的工作人員配備應當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任務相適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綜治委辦事機構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工作人員。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落實專人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第三十九條 各級綜治委應當加強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監督檢查,研究協調解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的問題。對社會治安秩序混亂、社會治安問題突出或者存在重大治安隱患的區域、單位應當進行督辦,並限期整治。
第五章 獎勵與懲罰
第四十條 對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綜治委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公民為維護社會治安、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事跡突出的應當給予獎勵,傷殘或者犧牲的應當給予救助和撫恤。具體的獎勵、救助和撫恤,依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街道),責任單位和各級綜治委辦事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或者怠於履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職責,致使發生嚴重危害國家安全事件、嚴重危害社會穩定事件、重特大刑事犯罪案件、嚴重影響經濟秩序事件、特大安全生產事故、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或者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目標考核中不達標的,當年不得授予綜合性榮譽稱號,其主要領導、主管領導和治安責任人不得評先受獎和晉職晉級。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或者怠於履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職責,造成治安秩序混亂,影響社會穩定的,由有關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訂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下面我就《廣西壯族自治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的有關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的必要性 現行的《廣西壯族自治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1994年7月29日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公布施行的。現行條例在維護社會穩定、保障我區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經濟體制的深刻變革、社會結構的深刻變動、利益格局的深刻調整、思想觀念的深刻變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面臨著新形勢和新任務。黨的十四大以來,中央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方針、原則作了新的闡述。黨的十七大從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戰略高度,提出了“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深入開展平安創建活動”的要求。近年來,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先後作出了建設“平安廣西”、“創建社會和諧穩定模範區”的決定。修訂《廣西壯族自治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對於推進我區各級黨委、政府依法開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從更高的層次和水平上謀劃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新舉措,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條例》頒布實施十六年來,我區與全國兄弟省市一樣,經歷了幾次重大的行政機構改革,擔負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任務的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職責、任務也發生了不同程度的改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涉及的部門和單位也相應增加。與此同時,我區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也在探索中不斷發展和完善,創造了許多寶貴的經驗,積累了許多行之有效的做法,需要以法規的形式予以規範。因此,有必要對條例作相應的修改、補充和完善。 二、修訂主要過程 2008年3月,根據《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關於實施〈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性法規清理和修改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自治區綜治辦對現行《廣西壯族自治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進行了研究,認為有必要對條例作適當的修改,並書面請示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將《廣西壯族自治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修訂)》(以下簡稱《綜治條例(修訂)》)增列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2008―2012年立法規劃》。同年7月,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函告自治區綜治辦,按照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主任會議精神,決定增補《綜治條例(修訂)》為自治區人大常委會2008―2012年立法規劃。隨後,自治區綜治辦牽頭組織成立了有自治區法制辦等部門參加的《廣西壯族自治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修訂工作組,深入區內外開展調查研究,通過走訪考察和召開座談會,共收集到681條意見、建議和工作信息,在此基礎上起草了《廣西壯族自治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初稿)》報送自治區法制辦。從2008年11月至2009年3月,在廣泛徵求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民眾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五易其稿,最終形成了《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報送自治區人民政府。2009年5月8日下午,自治區主席馬飈主持召開自治區人民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研究並原則通過了《條例(修訂草案)》。5月28日,自治區人民政府將《條例(修訂草案)》提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自治區人大內司委、法工委高度重視條例修訂工作,在進一步徵求有關單位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今年上半年,派出工作組深入河南、浙江等全國綜治先進省市考察調研立法工作,掌握了大量綜治立法信息和資料,進一步完善了《條例(修訂草案)》。 三、修訂主要內容 這次修訂,主要是根據黨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意見,以及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最近作出的“一個決定,四個配套檔案”精神,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方針、原則、組織機構、考核獎懲等與當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不相適應的條款作出了修改,並補充、完善了部門職責,新增了工作內容。原條例共44條,修訂草案也44條,但改動面比較大,增加了13條,刪除、合併了27條,大部分是新增內容。修訂草案分為6章,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機構與職責,第三章治安防範與整治,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五章獎勵與懲罰,第六章附則。在這裡特別需要說明的是,在修訂過程中,我們把原條例第二章司法機關的職責、第三章政府有關部門的職責和社會團體的職責、第四章企業事業單位、民眾性組織和公民的責任合併為一個章節,即修訂草案的第三章治安防範與整治。 現將主要內容報告如下: (一)關於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方針、原則和基本任務。為了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方針政策,根據黨的十七大、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和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深入開展建設平安廣西活動的意見以及創建社會和諧穩定模範區的決定,《條例(修訂草案)》第三條修改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應當堅持打擊與預防並舉,治本與治標兼顧,重在防範、重在治本的方針;堅持專門機關工作與民眾路線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和屬地管理的原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基本任務是:應當動員和組織社會各方面力量,齊抓共管,運用政治、法律、行政、經濟、文化、宣傳、教育等多種手段,預防和懲治違法犯罪,推進平安建設,保障社會秩序和諧穩定。 (二)關於充分發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平台作用的問題。推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措施落到實處,促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形成齊抓共管局面,必須加強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的自身建設,並在職責任務、工作機制等方面下功夫,充分發揮其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的平台作用。因此,《條例(修訂草案)》專門設立了一個章節即第二章機構與職責,對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三)關於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基層基礎問題。基礎不牢,地動山搖。《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意見》(中發〔2001〕14號)明確提出:“加強基層基礎建設,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落實到基層。”因此,《條例(修訂草案)》第三十九條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綜治辦應當配備專職和兼職的工作人員。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落實專人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四)關於“一崗雙責”從政策層面上升為地方性法規的問題。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關鍵在於領導抓、抓領導。為解決困擾我區社會治安和社會穩定的突出問題,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從2007年開始探索建立和實行綜治維穩“一崗雙責”工作管理責任制,調動了各級黨政領導和有關部門齊抓共管的積極性,使長期困擾我區社會治安和社會穩定的突出問題,逐步從源頭上得到解決。這些具有廣西特色的經驗和做法得到了中央的充分肯定,應當在條例的修訂過程中加以規範和明確。因此,《條例(修訂草案)》第六條規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實行層級目標管理和一崗雙責領導責任制。層級目標管理按行政區域、部門、單位確定責任範圍,層層簽訂年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書。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負責人為本單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人,在履行本職崗位職責的同時應當履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職責。” (五)關於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成員單位的職責任務。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貴在“綜合”,難點也在“綜合”。在開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過程中,成員單位發揮了重要作用。在原條例中,對成員單位的職責都作出了相應規定,但可操作性不強。隨著改革的深入和社會的發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面臨的形勢和任務在不斷變化,綜治成員單位的職責任務也在不斷調整充實,因此,《條例(修訂草案)》刪除了原條例第六條至第二十五條有關綜治成員單位職責的規定,不再按成員單位職責任務作出規定,而是以法規的形式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的主導地位和責任主體。 (六)關於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保障問題。按照現代立法設計,一部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必須有相應的保障措施。參照全國各省區修訂的社會治安治安綜合治理條例,一般都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從人員、經費等方面給予支持和保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因此,《條例(修訂草案)》也從人員、經費、制度、監督等方面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保障工作作出了規定。 (七)關於新增的工作內容。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鐵路護路聯防、學校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邊海防治安工作等是我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經常性、基礎性的專項工作。原條例對流動人口、邊海防治安等工作未作出規定,《條例(修訂草案)》第二十一條至二十六條對上述幾項工作作出了規定,明確了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職責。打防結合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方針,修訂草案增加了有關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社會治安防範建議、內部治安防範以及法制宣傳的規定。“以和為貴”、“調解優先”是中華民族的傳統文化,也是近年來我區調解社會矛盾糾紛的成功經驗,因此,在修訂草案中分別對民間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作出了相應規定。《條例(修訂草案)》還對治安防範、事故防範、應急預案、專項整治、依法行政作出了規定。另外,修訂草案把網際網路治安、娛樂場所和特種行業治安納入了管理範疇。 (八)關於社會公民的責任。為了充分調動公民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積極性,實行群防群治,《條例(修訂草案)》第三十一條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落實到村屯、社區,建立健全村屯、社區治安群防群治隊伍,發揮治保委員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作用,減少社會治安不穩定因素。”第三十五條規定:“公民應當自覺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加強自身安全防範,協助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九)關於法律責任。為了增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考核的操作性,《條例(修訂草案)》第四十一條將原條例第三十七條修改為:“對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公民為維護社會治安、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事跡突出的應當給予獎勵,傷殘或者犧牲的應當給予救助和撫恤。具體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條例(修訂草案)》第四十二條、四十三條將原條例三十八條至四十三條合併,分別規定:“根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對市、縣、鄉主要領導、責任單位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分別進行考核,考核不達標的,實行一票否決。具體辦法另行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或者怠於履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職責,造成治安秩序混亂,影響社會穩定的,由有關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可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條例(修訂草案)》還對原條例的部分文字和條文順序做了相應的修改和調整。 以上說明和《廣西壯族自治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修訂草案)》,請予審議。
相關報導
12月27日下午,自治區綜治辦舉行新聞發布會,為新修訂、即將於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廣西壯族自治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向媒體記者吹風,並全面解讀了《綜治條例》產生的背景、意義和亮點。
廣西是全國唯一沿海沿邊沿江的少數民族自治區。自治區黨委、自治區政府歷來高度重視社會治安工作,始終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滿足人民民眾的安全需求作為政府履行公共服務職能的重要體現。隨著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人民民眾社會安全感需求日益增長和社會治安資源相對不足、公共服務供給有限的矛盾顯得更加突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措施有待完善。
據了解,原《條例》於1994年7月29日經自治區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03年8月對第十二條進行了修正。實踐證明,《條例》的頒布施行,對於預防違法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區維護穩定和社會治安工作面臨著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原《條例》需要進一步修改完善。
在廣泛聽取各部門、各單位和社會公眾意見的基礎上,新修訂的《條例》於今年11月27日在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上審議通過,並將於2011年1月1日在全區正式施行,這標誌著我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髮展進入了一個全新的歷史時期。
據介紹,修訂後的《條例》除篇章結構的變化外,主要是內容有大改動。新修訂的《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居民住宅小區管理機構當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小區物業、保全等社會服務機構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協助有關部門做好住宅小區的治安防範工作。”這是我區首次以地方立法形式,規定了物業、保全等社會服務機構應當履行安全管理和服務職責,做好責任區內的安全防範工作。《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共同做好流浪乞討人員、精神病人的救助工作。”這也是我區首次將精神病人的救助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廣西是全國唯一沿海沿邊沿江的少數民族自治區。自治區黨委、自治區政府歷來高度重視社會治安工作,始終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滿足人民民眾的安全需求作為政府履行公共服務職能的重要體現。隨著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人民民眾社會安全感需求日益增長和社會治安資源相對不足、公共服務供給有限的矛盾顯得更加突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措施有待完善。
據了解,原《條例》於1994年7月29日經自治區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03年8月對第十二條進行了修正。實踐證明,《條例》的頒布施行,對於預防違法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區維護穩定和社會治安工作面臨著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原《條例》需要進一步修改完善。
在廣泛聽取各部門、各單位和社會公眾意見的基礎上,新修訂的《條例》於今年11月27日在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上審議通過,並將於2011年1月1日在全區正式施行,這標誌著我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髮展進入了一個全新的歷史時期。
據介紹,修訂後的《條例》除篇章結構的變化外,主要是內容有大改動。新修訂的《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居民住宅小區管理機構當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小區物業、保全等社會服務機構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協助有關部門做好住宅小區的治安防範工作。”這是我區首次以地方立法形式,規定了物業、保全等社會服務機構應當履行安全管理和服務職責,做好責任區內的安全防範工作。《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共同做好流浪乞討人員、精神病人的救助工作。”這也是我區首次將精神病人的救助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自治區綜治辦有關負責人說,新修訂的《條例》立法質量高,內涵十分豐富,既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也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共6章43條,強調了各級人民政府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主體地位,從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提高人民民眾安全感的角度出發,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各個方面進行了規範,特別在治安防範與整治方面提出了明確要求,必將對廣西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帶來深遠的影響。
新修訂的《條例》,是廣西法制發展史上的一件大事。新聞發言人說,各地、各部門要對照新《條例》,組織精幹力量對現有相關政策和規範性檔案進行一次認真、全面的清理,凡是與《綜治條例》內容相衝突的,要及時進行修改或廢止,並及時將清理結果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新修訂的《條例》,是廣西法制發展史上的一件大事。新聞發言人說,各地、各部門要對照新《條例》,組織精幹力量對現有相關政策和規範性檔案進行一次認真、全面的清理,凡是與《綜治條例》內容相衝突的,要及時進行修改或廢止,並及時將清理結果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