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日,《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實施辦法》正式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實施辦法
- 實施時間:2022年5月1日
辦法公布,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辦法公布
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13號)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實施辦法》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於2022年3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3月31日
辦法全文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實施辦法
(2022年3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 反恐怖主義工作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科技支持、法治保障,堅持源頭預防、打防結合,標本兼治、綜合治理。
第四條 省、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按照上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工作部署,負責組織指揮、統籌協調本地區反恐怖主義工作。
各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應當明確辦事機構,承擔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反恐怖主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以及平安建設內容。
反恐怖主義工作經費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有關規定,納入同級預算。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協助、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的義務,發現恐怖活動嫌疑或者恐怖活動嫌疑人員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條 本省與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信息溝通和工作協作,推動建立跨行政區域的情報信息互通、數據資源共享、應對處置聯動、執法活動協同等反恐怖主義工作合作機制。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八條 實行反恐怖主義工作責任制。按照屬地責任、部門責任、單位責任以及領導責任和崗位責任劃分,建立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成員單位、工作聯繫單位以及其他有關單位職責明確、層級清晰、協同高效的責任體系。
第九條 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履行下列反恐怖主義工作職責:
(一)制定反恐怖主義工作規劃、年度計畫,定期向同級黨委政府報告反恐怖主義工作情況;
(二)制定反恐怖主義工作預案和措施;
(三)建立和組織實行反恐怖主義工作責任制,明確成員單位、工作聯繫單位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反恐怖主義工作職責;
(四)協調和督促落實反恐怖主義情報調查、安全防範、應對處置、宣傳教育等工作;
(五)組織指揮本地區反恐怖主義專項行動和恐怖事件的處置工作,推動建立跨地區、跨部門聯合反恐怖主義協作機制;
(六)指導行業部門落實反恐怖主義安全防範規範;
(七)建立反恐怖主義工作專家諮詢機制;
(八)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分工,實行工作責任制,依法做好反恐怖主義工作。
第十一條 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成員單位、工作聯繫單位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履行下列反恐怖主義工作職責:
(一)落實反恐怖主義工作相關責任,向同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報告反恐怖主義工作情況;
(二)根據職責,監督、指導制定本行業、本系統或者本單位反恐怖主義工作預案,開展反恐怖主義宣傳教育、防範技能培訓和應對處置演練;
(三)進行反恐怖主義安全隱患排查和風險評估,制定行業或者單位反恐怖主義安全防範規範,並報同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備案;
(四)開展重點目標基礎信息收集、報送,指導重點目標的管理單位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五)將反恐怖主義工作經費列入本單位年度預算;
(六)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作為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成員單位,同時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指導和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反恐怖主義安全防範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和督促重點目標的管理單位落實反恐怖主義安全防範措施;
(二)開展日常巡邏防控,加強對重點目標的巡邏、檢查;
(三)開展反恐怖主義情報信息的蒐集、分析、研判,通報、預警恐怖事件風險;
(四)預防、制止恐怖主義違法犯罪活動,開展涉嫌恐怖活動的調查、恐怖事件的立案偵查;
(五)開展恐怖事件的應對處置;
(六)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反恐怖主義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格線化管理,做好反恐怖主義相關基礎信息收集、社會治安巡防、流動人口管理服務、安全隱患排查、宣傳教育等工作。
第十四條 省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應當明確反恐怖主義情治單位,建立省、市(州)、縣(市、區)情報工作機制和信息化工作平台。
省反恐怖主義情治單位應當統籌全省反恐怖主義情報信息工作,建立跨部門、跨地區情報信息工作機制,適時開展情報會商、形勢評估,提出預測、預警、預防建議。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反恐怖主義情治單位的要求及時提供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 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應當對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成員單位、工作聯繫單位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下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履行反恐怖主義工作職責的情況開展督導檢查,發現問題的,責令改正,視情予以約談、通報。
第三章 安全防範
第十六條 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督促落實反恐怖主義安全防範規範。
相關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和督促生產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自覺遵守反恐怖主義安全防範規範和相關制度,做好日常反恐怖主義安全防範工作,宣傳相關法律規定和恐怖活動預防、應急知識。
相關單位應當按照反恐怖主義安全防範規範,落實相應防範措施。
第十七條 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指導大數據所有者、管理使用者、服務提供者落實大數據領域反恐怖主義工作措施,防範利用大數據泄露、篡改、盜用和非法使用等手段製造恐怖事件。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反恐怖主義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反恐怖主義意識。
教育、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和學校、有關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將恐怖活動預防、應急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培訓、演練的內容。
新聞、廣播、電視、文化、宗教、網際網路等有關單位,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反恐怖主義宣傳教育。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加強反恐怖主義宣傳教育。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反恐怖主義宣傳教育、志願服務等活動。
第十九條 省反恐怖主義情治單位因反恐怖主義工作需要,可以依託省大數據資源平台獲取有關數據。調取數據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依法進行。
省大數據中心依法推動有關公共數據的歸集、整合,加強與省反恐怖主義情治單位的工作銜接。
第二十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落實網路安全、信息內容監督制度和安全技術防範措施,根據公安機關提供的特定物品目錄以及國家公布的涉及生物安全的清單、名錄等,加強對通過網路服務平台購買特定物品信息的篩查和分析,發現可能用於製作武器、彈藥、生物危險品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信息的,及時向公安機關或者相關部門報告。
省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必要、適度的原則依法確定特定物品目錄,並對電信業務經營者、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開展相關工作進行指導。
第二十一條 住宿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客戶身份查驗、信息登記等義務,對客戶身份不明或者拒絕查驗的,不得提供服務。
旅館業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應當通過主管部門信息管理系統如實登記旅客姓名、證件類別和號碼、開房退房時間等信息。
網際網路住宿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應當對住宿房屋基本情況、房屋所有權人身份信息和通信方式等信息進行登記,並如實登記住宿人姓名、證件類別和號碼、開房退房時間等信息。
房屋出租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相關規定,如實登記承租人身份信息和通信方式。
第二十二條 共享汽車、汽車租賃經營者,應當具備完善的客戶身份實名查驗、登記制度,對身份不明或者拒絕查驗有效身份證件的,不得提供服務。
網路預約計程車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對網路預約計程車駕駛員進行背景核查、資格認定和安全監管工作。
共享汽車、汽車租賃經營者、網路預約計程車經營者、服務提供者的網路服務平台的資料庫應當接入主管部門監管平台,相關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少於二十四個月。
第二十三條 公安、商務、稅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二手車交易市場的監管。
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服務提供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當核對交易雙方當事人和代理人的身份信息、車輛信息、交易時間等信息,並按照規定錄入相關部門信息管理系統。對身份不明或者拒絕查驗有效身份證件的,不得提供服務。
第二十四條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生產者、銷售者、經營者、使用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本省相關規定,通過主管部門信息系統如實登記有關信息,依法進行相關參數和飛行數據的報送與管理。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本省相關規定,未經批准不得進入外事活動、重大安全保衛任務警衛區域、重大活動舉辦場所、突發事件處置現場等臨時管制區域和重點目標上空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飛行區域。違反規定的,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管理機關以及擔負警戒防衛任務的其他單位可以依法實施干擾、截控、捕獲和摧毀等安全防範措施。
第二十五條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開展信息化建設,加強對散裝汽油、瓶裝燃氣市場的監管。
散裝汽油和瓶裝燃氣銷售等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應當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登記,並錄入相關部門信息管理系統。對身份不明或者拒絕查驗有效身份證件的,不得銷售。
第二十六條 鐵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貨運和郵政、快遞等物流運營單位應當實行安全查驗制度,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相關規定配備安全檢查員和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檢查設備;
(二)在業務操作場所建立視頻圖像監控和存儲系統,收寄區域視頻保存期限不少於九十日;
(三)對客戶身份和運輸、寄遞物品等進行查驗並登記,登記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少於十二個月;
(四)對運輸、寄遞物品進行安全檢查或者開封驗視,對可疑物品或者客戶拒絕查驗的物品,不得運輸、寄遞;對運輸、寄遞中存在依法應當沒收、銷毀或者可能涉及違法犯罪的物品,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報告並配合調查處理。
第二十七條 在機場、火車站等公共運輸樞紐和鐵路、城市軌道交通線路安全保護區以及大型城市綜合體、商貿集散地等區域,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應當建立統籌協調機制,組織督促相關部門、單位落實反恐怖主義安全防範責任和措施。
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應當會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城市軌道交通反恐怖主義安全防範規範並監督實施。
城市軌道車輛、公共電汽車等公共運輸運輸工具的營運單位應當落實有關反恐怖主義安全防範規範,按照規定對駕駛員、乘務員、安保人員等從業人員開展常態化教育、培訓、演練,配備相應設備、設施並定期進行檢測、維護、更新,加強安全檢查和保衛工作,提高突發事件防範和應對處置能力。
第二十九條 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加強資金監測,發現涉嫌恐怖活動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反洗錢主管部門報告,協助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有關部門開展調查並依法採取相應措施。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遭受恐怖攻擊的可能性較大以及遭受恐怖攻擊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者社會影響的單位、場所、活動、設施等確定為防範恐怖攻擊的重點目標,並明確重點目標等級。
重點目標確定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書面告知重點目標的管理單位依法履行安全防範職責,並加強指導、監督。
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和重點目標的管理單位,根據反恐怖形勢變化和實際需要,可以對重點目標及等級進行調整。
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將確定的重點目標及等級、管理單位、主管部門報本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備案。重點目標的主管部門不明確的,同級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明確。
第三十一條 重點目標的管理單位除應當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工作檔案,並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將重要信息數據及其變更情況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二)在規劃、建設重點目標時,將反恐怖主義安全防範納入風險評估重要內容;
(三)高風險情況下,按照規定啟動應急回響機制,提升重點目標安全防範等級;
(四)及時向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報告重點目標的反恐怖主義工作責任人員、機構變更和重大基礎設施改造等情況;
(五)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二條 重點目標的管理單位應當制定應對處置恐怖活動預案,落實出入登記、值班、巡邏、監控、守衛檢查等反恐怖主義安全防範措施,定期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培訓和演練。
重點目標的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反恐怖主義工作專項經費保障制度,根據重點目標等級要求配備、更新身份識別、人臉識別、緊急報警、隔離防撞、安檢防爆、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防禦、周界防入侵等防範和處置設備、設施。
第三十三條 對重點目標以外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單位、場所、活動、設施,其主管部門和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反恐怖主義安全制度,落實安全防範責任,按照有關反恐怖主義安全防範規範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配備必要的防範恐怖攻擊的技防、物防設備、設施,並保障設備、設施正常運行,定期開展培訓、巡查等工作,確保全全防範全覆蓋。
第三十四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處理相關數據或者個人信息的活動,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使用無線電發射設備實施技術防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章 應對處置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應當制定恐怖事件應對處置預案。
省級反恐怖主義應對處置預案應當包括恐怖事件應對處置的指揮體系和恐怖事件安全防範、信息報告要求、應對處置程式、相關地方和部門工作職責以及事後社會秩序恢復等內容。
縣級以上反恐怖主義應對處置預案應當包括處置措施、物資保障、應對處置力量調動程式等內容。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上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要求,制定包括先期處置、自救互救、信息收集、人員安置等內容的恐怖事件應對處置預案。
反恐怖預警與回響、應對處置預案的啟動由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決定,並報上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和同級人民政府。
第三十六條 恐怖事件發生後,省、市(州)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可以決定由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採取下列應對處置措施:
(一)中止或者制止正在舉辦或者準備舉辦的人員密集的文化、體育、宗教、演出等活動,並對現場人員予以保護、疏散,可以在一定時期和區域內不予批准此類活動的舉行;
(二)中止或者暫停有關單位活動,並對現場人員予以保護、疏散,可以在一定時期內暫停或者限制娛樂、服務性場所營業;
(三)暫停或者限制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生物危險品等物品的生產、經營和運輸等活動;
(四)加強對重點目標、人員密集場所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巡邏、檢查、監控、保衛等,組織專門力量加強社會防控;
(五)其他必要的應對處置和防範措施。
採取前款規定應對處置措施的,按照及時、必要的原則組織實施,作出決定的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應當明確適用的時間和空間範圍,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反恐怖主義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的情形予以處罰:
(一)一年內有兩次以上未依法立即凍結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辦事機構公告的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的;
(二)因未立即凍結、凍結遺漏,造成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辦事機構公告的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轉移等後果的;
(三)其他依法屬於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四十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的情節嚴重的情形予以處罰:
(一)未依照規定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進行防範、調查恐怖活動提供技術接口和解密等技術支持和協助,造成涉嫌恐怖活動調查延誤、恐怖活動危害後果擴大,或者一年內兩次以上未依照規定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的;
(二)未按照主管部門的要求,停止傳輸、刪除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信息,保存相關記錄,關閉相關網站或者關停相關服務,造成恐怖活動發生、涉嫌恐怖活動調查延誤,或者造成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信息廣泛傳播、引起社會恐慌的;
(三)未落實網路安全、信息內容監督制度和安全技術防範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信息傳播,情節嚴重且拒不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改正的;
(四)其他依法屬於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四十一條 電信、網際網路、金融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未落實實名查驗、身份信息存儲管理等制度,經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後仍拒不改正,造成涉嫌恐怖活動調查延誤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的情形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詳見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