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實施辦法

199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實施辦法
  • 頒布單位:四川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1.05.28
  • 實施時間:1991.05.28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村民委員會,第三章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第四章 村民會議,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村民委員會建設,保障農村村民實行自治,促進農村基層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是農村村民在法律規定範圍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
第三條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應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尊重村民委員會的民主自治權利,引導、幫助村民委員會提高民主自治的意識和能力。
村民委員會應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教育和組織村民履行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各項義務,保證完成國家和地方政府提出的各項指令性任務,並積極完成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提出的屬於村民委員會職責範圍內的其他任務。

第二章 村民委員會

第四條 村民委員會根據村民居住狀況、人口多少,按照便於村民自治的原則設立,其建制應保持穩定。個別需要撤銷或調整範圍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提出,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由縣級人民政府報市、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備案。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應有婦女和青年,多民族居住的村應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村民。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生產建設、科教文衛、人民調解、治安保衛、計畫生育等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的成員。人口較少的村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不設下屬的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有關的工作。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的任務:
(一)對村民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進行社會主義、愛國主義、團隊精神、民主與法制教育,提高村民政治思想覺悟。
(二)支持和組織村民發展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承擔本村生產服務、資金積累和管理協調工作。發展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和統籌村級集體經濟組織,並尊重集體經濟組織依照法律規定獨立進行經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夥的合法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的權利。
(三)依法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水面、山林、草場和水利、農機具、電力設施等財產。教育村民依法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協助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維護國有土地、森林、礦山、水流、灘涂和交通、水利、電力、教育、科學、軍事、通訊、廣播、電視設施以及其他公共財產。
(四)開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促進村民學習科學技術文化和法律知識,教育村民講文明,講禮貌,講衛生,反對封建迷信,反對賭博活動,提倡婚喪事新辦,提倡勤儉持家,樹立社會主義道德風尚。
(五)因地制宜地興辦本村的教育、文化、科技、衛生、體育、水利、電力、交通、道路、新技術推廣、農田基本建設以及社會福利等公益事業和公共事務。
(六)教育和組織村民完成國家的農副產品定購任務和履行納稅、義務教育、計畫生育、服兵役、優待烈軍屬、供養五保戶、贍養父母、撫養教育子女、扶養扶助殘疾人等依法應盡的義務。
(七)動員和組織村民維護社會治安,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和司法機關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措施。做好違法人員特別是違法青少年的教育、挽救工作;對本村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或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以及假釋,保外就醫和其他監外執行的人員進行監督、教育和幫助。
(八)依法調解民間糾紛,協調村民之間的關係,促進村與村之間、村民與村民之間的團結、互助和家庭和睦。在多民族居住的村,應當教育村民加強民族團結,互相幫助,互相尊重。
(九)監督和推動村民會議的決定、決議和村規民約的執行。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和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十)辦理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布置的其他應由村民委員會辦理的有關事宜。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決定問題時,採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由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方能有效。
村民委員會進行工作,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實行村務公開,堅持民眾路線,注意工作方法,充分發揚民主,認真聽取不同意見,不得打擊報復,不得徇私舞弊。
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應當帶頭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學習科學文化和技術知識,廉潔奉公,堅持原則,密切聯繫民眾,作風民主,辦事公道,熱心為村民服務。
村民委員會成員不脫離生產,根據當地經濟狀況、本人職務、工作實績,給予適當補貼。其經費來源、補貼標準和辦法由縣級人民政府與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每屆要培訓一遍,分別由縣級人民政府與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有計畫地組織培訓。培訓經費由縣級人民政府與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解決。
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公益事業所需的費用,從集體提留和統籌費中開支。村民委員會應建立健全財務制度,財務收支帳目每年至少張榜公布一次,接受村民和本村經濟組織、受益單位的監督。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分設若干村民小組,各村民小組設村民小組長。村民小組長在村民委員會的領導下,貫徹執行村民會議和村民委員會的決定,完成村民委員會布置的工作任務,辦好本組的各項事務,及時反映村民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村民小組的設立、撤銷或調整範圍,由村民委員會提出,經村民小組討論同意後,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批准,報縣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章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的換屆選舉工作由村選舉小組主持,在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和同級人民政府指導下進行。村選舉小組的人選由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確定。
第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候選人可以由享有選舉權的村民十人以上聯名推薦,也可以由政黨、人民團體在鄉、村的組織及村民小組推薦。候選人名單經醞釀後,根據較多數村民的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並在正式選舉的三天以前公布。
村民委員會成員實行差額選舉,候選人數應多於應選人數的五分之一至三分之一;如果提名的候選人數和應選人數相等,也可以等額選舉。
第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的選舉一般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確有困難的村,也可以採用其他能表達村民意願的方法進行。選舉可以按村召開選舉大會,也可以按村民小組設投票箱進行選舉。年老、病殘行動不便和外出的村民,可在流動票箱中投票,也可委託其他有選舉權的村民代為投票。但每一村民接受的委託不得超過三人。
第十七條 享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參加投票的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的選票方能當選。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超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果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重新投票。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人的名額少於應選人的名額時,不足的名額應當在沒有當選的候選人中另行選舉,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得票數不得少於選票的三分之一。
選舉可以按主任、副主任、委員的順序分別進行,也可以同時進行。
選舉結果由村選舉小組宣布,並報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和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受村民監督。對不稱職的成員,由村五分之一以上依法享有選舉權的村民聯名提出或三分之一的村民小組提出,並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可以撤換;
村民委員會成員因故不能履行職責的,可由村民委員會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免去其職務。
村民委員會成員出缺時,可由村民委員會提名,召開村民會議或設立投票箱進行補選。
村民委員會主任因故出缺時,村民委員會可在其成員中推選一人暫時代理主任的工作。補選新的主任,候選人的提名和選舉的程式按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進行。
村民委員會成員經免去職務,撤換或補選的,由村民委員會報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和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下屬各委員會成員由村民委員會決定。村民委員會下屬各委員會個別成員的免職、撤換和補選,也由村民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條 村民小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推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村民小組長缺額時,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小組會議另行推選。

第四章 村民會議

第二十一條 村民會議由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
村民會議可以由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參加,也可以由每戶派代表參加。
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二十二條 村民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討論決定本村的年度計畫和發展規劃;
(二)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實施監督,聽取並討論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情況報告;
(三)決定村民委員會成員免職、撤換或補選;
(四)討論制定村規民約;
(五)改變或撤銷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六)討論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並主持。村民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戶)或者二分之一的村民小組提議,或者村民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應當召集村民會議。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問題,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第二十四條 村民會議的決定,由全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過半數通過,或者由全村戶的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方能有效。村民會議的決定,全體村民必須執行。
第二十五條 屬村民會議職權範圍,但不需要表決通過的有關事項,可以由村民小組召集村民討論。
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召集各村民小組的部分村民商議村民依法自治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六條 村民會議根據本村的實際情況討論制定村規民約,由村民委員會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和人民政府備案。由村民委員會監督執行。
村規民約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相牴觸,並隨情況的變化發展,適時修改、補充和完善。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套用問題,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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