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的決議

1989年11月15日四川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的決議
  • 頒布單位:四川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9.11.15
  • 實施時間:1989.11.15
實施情況的報告》。會議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以下簡稱《村委會組織法》)頒布施行以來,我省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村委會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促進了村委會的自身建設和農村各項工作的開展。但《村委會組織法》實施才一年多時間,學習宣傳還不夠廣泛深入,貫徹執行中還存在著一些問題。為了全面深入地貫徹實施《村委會組織法》,切實加強村委會的建設,會議要求:
一、要進一步深入學習、廣泛宣傳《村委會組織法》。《村委會組織法》是廣大農民行使當家作主民主權利的重要法律。它的實施,是加強農村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的一項重大措施。它明確了村委會的性質、地位、職責,確立了現階段我國農村基層組織的管理體制,為進一步理順鄉(鎮)人民政府,與村委會,村委會與村民的關係提供了法律依據和保障。依照法律規定,把村委會建設好,充分發揮這一民眾性自治組織的作用,對於黨的路線、方針,國家法律和國家政策在農村的貫徹落實,對於加強農村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調動廣大農民的積極性,促進農村兩個文明建設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各村委會都要採取多種形式和方法進一步宣傳,提高思想認識,使這部法律在農村做到家喻戶曉,深入人心。各級領導幹部,特別是縣、鄉兩級政府的領導幹部,要通過學習,深刻認識在農村實行村民自治的重大意義。尊重村委會的法律地位和村民的民主權利,支持村委會發揮“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自治作用,逐步以民眾依法辦理自己事情的方式,把農村的各項工作做好。同時,村委會幹部和廣大村民通過學習,要提高法制觀念,民主意識和自治能力。要明確村民自治是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在國家法律、政策規定的範圍內實行自治,要回響黨和政府的各項號召,履行法律規定的各項義務,完成工作任務,實現農村的全面進步。報紙、廣播電台等新聞單位,以及有關的刊物要注意加強對村委會工作的宣傳。
二、各級政府以及主管部門要把實施《村委會組織法》列為重要議事日程,認真地抓好。要深入調查研究,加強工作指導,總結交流實施《村委會組織法》的經驗,注意解決執法中出現的實際問題。要加強對村委會幹部的教育培訓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村委會的指導、支持和幫助。保護村幹部的積極性,關心他們的生產、生活。各級民政、公安、司法、衛生和有關的農村經濟科技部門,要加強對村委會的業務指導和幫助。發展鄉、村經濟,儘量減輕村民的負擔。要注意村委會幹部的穩定,不得違反法定程式變動村委會幹部。
三、村委會要積極協助鄉(鎮)人民政府開展工作,履行法定職責,服務生產。發展經濟是農村工作的中心,村委會應注意發展經濟,維護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的合法權益。村委會要按照《村委會組織法》的民主程式,根據民眾自治組織的特點開展工作。村民自治應體現村民當家作主管理全村的事務,村委會的幹部要注意發揚民主,改進工作作風。堅持定期召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涉及全村利益的問題,向村民報告工作,自覺接受村民監督。村委會要加強民主管理經濟,定期公布帳目。在今冬明春的村委會選舉中,要依照法定程式,民主醞釀,選好村委會的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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