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實施辦法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實施辦法在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實施辦法
  • 外文名:In sichuan province, the measur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villagers committee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地點:四川省
  • 類型:實施辦法
內容,時間,

內容

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發展農村基層民主,保障農村村民依法實行自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第三條 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進行工作,發揮領導核心作用;依照憲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
第四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不得干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務。
村民委員會應協助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開展工作。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召集主持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並報告工作;
(二)執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決定,接受村民的監督;
(三)編制並組織實施本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
(四)組織發展多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依法管理財務和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草場、森林及其它財產,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五)教育村民遵守法律法規以及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自覺履行服兵役、義務教育、依法納稅、計畫生育、優待烈軍屬、供養五保戶、扶助殘疾人等應盡的義務;
(六)組織推廣先進技術,普及科學文化知識,反對封建迷信,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七)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
(八)因地制宜地興辦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九)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十)妥善處理與鄰村和駐本村其他單位的關係;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或範圍調整,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後,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員會分設若干村民小組。村民小組的設立、撤銷或範圍調整,由村民委員會提出,經村民小組討論同意後,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縣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婦女應有適當的名額。
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立人民調解、治安等委員會。也可以不設下屬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有關工作。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與村財會人員之間不得有配偶和直系親屬關係。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實行任職補貼。
補貼標準和辦法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提出指導意見,交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根據本村經濟狀況和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情況討論決定。補貼經費從村辦經濟的收益和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其他收益中解決,縣、鄉兩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並根據本地情況合理調整。
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由本村有選舉權的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村民委員會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後,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除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外,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村民名單,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的20日以前公布。
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和成員若干人組成,由村民會議或村民小組推選產生,並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備案。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接受縣級和鄉級人民政府的指導。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候選人由本村有選舉權的村民直接提名產生。每一村民所提候選人不得多於應選人數。提名的候選人數超過規定的差額時,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預選,按照得票多少確定正式候選人;也可以不預選,直接投票選舉。正式候選人的名額應當比應選名額多1至3人。
正式候選人名單應當在選舉日5日以前張榜公布。
第十三條 選舉村民委員會,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的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超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得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重新投票。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人少於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應當在沒有當選的候選人中另行投票選舉,以得票多的當選。
選舉可以按主任、副主任、委員的順序分別進行,也可以同時進行。
選舉實行無記名投票、公開記票的方法,選舉結果應當場公布。選舉時,設立秘密寫票處和代寫處。
第十四條 投票選舉應召開選舉大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中心投票會場和若干投票站。有選舉權的村民可以書面委託除正式候選人之外的其他有選舉權的村民代為投票,但每一村民接受委託投票不得超過三人。
第十五條 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和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有關機關應當負責調查並依法處理。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當選的,其當選無效。
第十六條 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產生後,上一屆村民委員會應在十日內將公章、財務帳目、資料檔案和辦公設施,設備以及其它集體資產移交完畢。
新一屆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推選村民代表、推舉或選舉村民小組長。村民代表、村民小組長的任期與村民委員會的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聯名,可以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罷免要求應當提出罷免理由。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村民委員會應當在三個月內召開村民會議,投票表決罷免要求。
罷免村民委員會主任的,應告知鄉級人民政府,鄉級人民政府應派員指導。
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經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通過。
第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要求辭去職務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通過並向村民公告。
村民委員會主任不履行職務在六個月以上的,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定,按其自動辭職處理。
第十九條 村民會議由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
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每半年舉行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或有十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召開村民會議時,可以邀請駐在本村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民眾組織派代表列席會議。
第二十條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村民委員會應提請村民會議決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的應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
(二)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
(三)聽取和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年度工作報告,村財務預算、決算和收支情況的報告;
(四)評議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
(五)依法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
(六)罷免和補選村民委員會成員;
(七)審議批准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辭職申請;
(八)撤銷、變更村民代表會議和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議、決定;
第二十一條 人數較多或居住分散的村設立村民代表會議。
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小組長、村民代表組成。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
村民代表會議經村民會議授權,可以決定前條(二)項、(三)項、(四)項、(七)項規定的事項及其他授權的事項。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戶至十五戶推選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組推選若干人產生。村民代表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民族的代表。
村民代表由原推選的戶或村民小組更換。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更換村民代表。
第二十二條 村民代表會議一般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特殊情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會議成員提議,應當召開村民代表會議。
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會議成員參加,所作決定,由村民代表會議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村民會議的決定、決議相牴觸。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牴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
第二十三條 村民小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推舉產生或由村民小組會議選舉產生。村民小組長的選舉、罷免適用本辦法規定的村民委員會成員的選舉、罷免程式。
第二十四條 村民小組長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法組織本組村民管理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
(二)依法組織本組村民發展多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
(三)執行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決定;
(四)辦理村民委員會布置的工作;
(五)反映本組村民的意見、建議。
村民小組可以參照村務公開的形式,實行組務公開。
第二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對以下事項,應當通過會議或設立村務公開欄等形式及時公布,涉及財務的事項至少每六個月公布一次,並接受村民和有關部門的監督:
(一)本實施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及其實施情況;
(二)村的主要財產和債權債務;
(三)村財務收支情況;
(四)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投保和發放情況;
(五)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準;
(六)集體拖欠村民資金和村民拖欠集體資金情況;
(七)優撫、救災、救濟款物的發放情況;
(八)村民普遍關心的涉及本村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公布內容的真實性,接受村民的查詢。
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人和社會組織發現違反本實施辦法的行為,有權向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反映。
對違反本實施辦法的行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監督同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機關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十八條 法由各級人民政府指導實施,具體工作由民政部門負責。
第二十九條 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和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培訓,每屆村民委員會成員任期內至少應當培訓一次。
第三十條 辦事處管轄的村,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 實施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的《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時間

2001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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