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辦法》的決定

1993年9月24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辦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單位:福建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3.09.24
  • 實施時間:1993.09.24
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了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福建省實施辦法修正案(草案)》的報告,決定對《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條第四項修改為:"四、撤換和補選村民委員會成員;"
二、第五條第三款修改為:"村民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村民代表會議,並授於一定職權。"
三、增加一條為第六條:"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代表、居住在本村的各級人民代表和村民委員會成員組成。村民代表由村民按一定的戶數或村民小組推選產生。村民代表的數額,1000戶以上的村,不得少於35人;1000戶以下的村,不得少於25人。村民代表名額分配應當照顧自然村分布狀況。村民代表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因故撤換或補選村民代表,需經原推選單位全體村民過半數通過。100戶以下且居住集中的村,可以不設村民代表會議。
"村民代表會議向村民會議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討論決定完成國家任務的各項措施;
二、討論決定村建規劃的實施和宅基地安排方案;
三、討論決定新建、擴建村重大生產項目、建設工程和公益事業;
四、討論落實人口出生計畫;
五、討論決定村重大財務開支。
四、增加一條為第七條:"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特殊情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會議成員提議,可以臨時召集村民代表會議。
"村民代表會議議事遵循下列原則:
一、依法議事;
二、符合國家政策;
三、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
四、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由村民代表會議全體成員過半數通過;
五、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村民會議的決定、決議相牴觸。"
五、第六條第一款改為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負責,其主要職責:"
第一項修改為:"一、召集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並報告工作;"
第二項修改為:"二、執行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決議;"
第八項修改為:"八、鞏固壯大集體經濟,支持和組織村民發展各種形式的經濟組織,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建設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灘涂、水面、山林、水利設施和其他財產,由村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六、第十條改為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修改為: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十八周歲以上村民採用差額和無記名投票的方法直接選舉產生。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工作,由村民委員會或經村民會議通過的選舉領導小組主持,受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民政部門指導。本村年滿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除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以外,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由村民五人以上聯名提名。所提的候選人經過反覆醞釀協商,根據較多數村民的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正式候選人人數,一般應當比應選名額多一人至三人。如果提名候選人等於或少於應選名額時,也可以等額選舉。經二次投票選舉仍未能產生主任時,再次投票選舉也可以等額選舉。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應當召開選舉大會。全體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參加的選舉有效,候選人或另選人獲得全體村民過半數選票始得當選。"
"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受村民和村民代表監督。村民會議過半數通過有權撤換和補選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委員會主任出缺時,可以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從副主任或委員中推選一人代理,其他成員出缺時,可以由村民代表會議推選適合的村民代理,直至村民會議依法補選為止。
"村民委員會成員在任期內,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計畫外超生或連續一年以上不參加村民委員會工作的,經縣級有關部門確認,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免除其相應的職務。"
七、第十一條第二款改為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村民委員會成員中享受補貼的人數、標準和辦法,按照村的規模大小、經濟條件和成員職務、工作表現,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審議決定,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民政部門備案。經費來源,除財政補貼外,由鄉、村自有資金開支。"
八、第十三條改為第十六條,修改為:"村民委員會可以分設若干村民小組。村民小組設組長一人,根據工作需要,也可以設副組長一人至二人。村民小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任期與村民委員會成員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九、第十五條第二款改為第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規劃,指導村民開展自治活動,提高村民自治水平。"
經修改、補充後,《福建省實施辦法》由原來的十七條增加為二十條,條款的順序作了相應的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實施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辦法(修正)
(1988年9月2日福建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3年9月24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村民委員會的作用,逐步做到村民民眾自己的事情由民眾自己依法辦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第二十條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
第三條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
村民委員會應當尊重和維護各種形式的經濟組織依照法律規定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
第四條 村民自治的主體是村民民眾,在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的原則下,村民會議具有本村最高決策的權力,其主要職權:
一、審議決定本村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
二、聽取並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情況報告;
三、審議決定村規民約,但不得與憲法、法律和法規相牴觸;
四、撤換和補選村民委員會的成員;
五、審議決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村民會議每年至少舉行兩次,大村或居住分散的村可以分片召開。有1/5以上的村民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
村民會議的決定,由18周歲以上的村民過半數通過,或者由戶的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村民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村民代表會議,並授予一定職權。
第六條 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代表、居住在本村的各級人民代表和村民委員會成員組成。村民代表由村民按一定的戶數或村民小組推選產生。村民代表的數額,1000戶以上的村,不得少於35人;1000戶以下的村,不得少於25人。村民代表名額分配應當照顧自然村分布狀況。村民代表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因故撤換或補選村民代表,需經原推選單位全體村民過半數通過。100戶以下且居住集中的村,可以不設村民代表會議。
村民代表會議向村民會議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討論決定完成國家任務的各項措施;
二、討論決定村建規劃的實施和宅基地安排方案;
三、討論決定新建、擴建村重大生產項目、建設工程和公益事業;
四、討論落實人口出生計畫;
五、討論決定村重大財務開支。
第七條 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特殊情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會議成員提議,可以臨時召集村民代表會議。
村民代表會議議事遵循下列原則:
一、依法議事;
二、符合國家政策;
三、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
四、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由村民代表會議全體成員過半數通過;
五、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村民會議的決定、決議相牴觸。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向村民和村民代表會議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召集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並報告工作;
二、執行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決議;
三、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如辦學、修橋鋪路、舉辦社會福利、整頓村容、搞好公共衛生、改善飲水條件等;
四、依法調解民間糾紛,搞好村民團結、民族團結、家庭和睦,代表本村處理與鄰村的各種糾紛,促進村際團結;
五、協助人民政府搞好社會治安,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生產秩序和生活秩序;
六、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七、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八、鞏固壯大集體經濟,支持和組織村民發展各種形式的經濟組織,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建設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灘涂、水面、山林、水利設施和其他財產,由村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九、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實行義務教育、計畫生育、服兵役、納稅,維護村民的合法權利和利益;
十、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普及文化科學知識,組織健康的文化娛樂體育活動,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水平,移風易俗,樹立社會主義新風尚。
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決定問題的時候,採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村民委員會進行工作,應當堅持民眾路線,充分發揚民主,認真聽取不同的意見,不得強迫命令,不得打擊報復。
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根據村民居住狀況、歷史習慣、人口多少、經濟情況,按照便於民眾自治的原則設立。
現行的村民委員會建制一般不再變動,需要調整的,應當充分尊重民眾意願並依法辦理。
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村民委員會組成人員多少,根據人口、地域、工作任務和經濟條件等實際情況,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村民委員會成員,由本村能夠帶頭遵紀守法,辦事公道,熱心為村民服務,勇於開拓創業的人擔任。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多民族居住的村應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僑區應當有歸僑僑眷的成員。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十八周歲以上村民採用差額和無記名投票的方法直接選舉產生。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工作,由村民委員會或經村民會議通過的選舉領導小組主持,受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民政部門指導。本村年滿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除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以外,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由村民五人以上聯名提名。所提的候選人經過反覆醞釀協商,根據較多數村民的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正式候選人數,一般應當比應選名額多一人至三人。如果提名候選人人數等於或少於應選名額時,也可以等額選舉。經二次投票選舉仍未能產生主任時,再次投票選舉也可以等額選舉。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應當召開選舉大會。全體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參加的選舉有效,候選人或另選人獲得全體村民過半數選票始得當選。
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受村民和村民代表監督。村民會議過半數通過有權撤換和補選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委員會主任出缺時,可以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從副主任或委員中推選一人代理,其他成員出缺時,可以由村民代表會議推選適合的村民代理,直至村民會議依法補選為止。
村民委員會成員在任期內,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計畫外超生或連續一年以上不參加村民委員會工作的,經縣級有關部門確認,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免除其相應的職務。
第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不脫離生產,對於堅持常年工作的給予固定補貼,其他的實行適當的誤工補貼。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享受補貼的人數、標準和辦法,按照村的規模大小、經濟條件和成員職務、工作表現,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審議決定,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民政部門備案。經費來源,除財政補貼外,由鄉、村自有資金開支。
第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社會福利、經濟建設等委員會,僑區可以設歸僑僑眷委員會,林區可以設護林防火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下屬委員會的成員由村民委員會決定,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的成員。
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不設下屬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有關工作。
第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可以分設若干村民小組。村民小組設組長一人,根據工作需要,也可以設副組長一人至二人。村民小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任期與村民委員會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 村民委員會辦理有益於本村村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所需的費用,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可以向本村經濟組織或村民籌集,但不得巧立名目,隨意攤派。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也可以從鄉鎮統籌費用中給予適當補助。
收支帳目應當按期公布,接受村民和本村經濟組織的監督。
第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和本實施辦法,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民政部門負責日常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規劃,指導村民開展自治活動,提高村民自治水平。
第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的套用解釋權屬福建省民政廳。
第二十條 本實施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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