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決定

2013年7月25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決定
  • 頒布單位:福建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3.07.29
  • 實施時間:2013.07.29
(2013年7月25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決定》已由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13年7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3年7月29日
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決定對《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四十五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領臨時用地許可證,並按規定支付臨時用地補償費:
(一)工程建設項目批准用地範圍以外的施工場地;
(二)地質勘查工作場地;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認為需要依法辦理審批手續的其他臨時用地。
臨時用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土地復墾方案,未編制土地復墾方案或者土地復墾方案不符合要求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批准臨時用地。
臨時用地使用耕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控制。臨時使用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在報批前,應當經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臨時使用國有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分別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簽訂臨時用地契約,並按照契約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臨時用地應當按照契約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臨時用地期滿,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土地復墾方案執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對未嚴格按照復墾方案執行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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