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2004年8月28日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
  • 通過:2004年8月28日
  • 施行:2004年8月28日
  • 會議: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第四款修改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二、將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中的“徵用”修改為“徵收”。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根據本決定作修改後,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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