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土地整治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

2015年2月27日,四川省國土資源廳公布四川省國土資源廳、四川省財政廳印發的《四川省土地整治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川國土資發〔2015〕14號)。該《辦法》分總則、項目管理職責、項目申報和立項、項目實施、項目驗收、資金管理、監管、檔案管理、責任、附則10章58條,由四川省國土資源廳、四川省財政廳負責解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廢止《關於印發<四川省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金土地工程”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川國土資發〔2009〕46號)和《關於印發<四川省專項土地整理——“金土地工程”國家和省投資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川財投〔2006〕80號)。

基本介紹

通知,管理辦法,

通知

四川省國土資源廳 四川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四川省土地整治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川國土資發〔2015〕14號

管理辦法

四川省土地整治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我省土地整治項目和資金管理,確保項目建設質量,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關於強化管控落實最嚴格耕地保護制度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8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整治,是指對田、水、路、林、村實行綜合整治,對宜農未利用地進行開發,對低效利用土地進行整理,對廢棄土地或自然災害損毀土地進行復墾,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的建設活動。
本辦法所稱土地整治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治規劃,由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實施的土地整理、土地開發、土地復墾等項目,分為省級投資項目和市、縣級投資項目。
第三條 市、縣級投資項目的申報、立項、實施、驗收和監管等,適用本辦法。
省級投資項目的申報、立項、實施、驗收、資金管理和監管等,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土地整治項目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項目資金預算管理、決算批覆和績效監督。其中:省財政廳負責省級投資項目的預算管理、決算批覆和績效監督;市(州)、縣(市、區)財政部門負責本級投資項目的預算管理和決算批覆,以及各級投資項目的績效監督。
第五條 土地整治堅持政府主導、農民自願,統籌規劃、科學布局,綜合整治、規模推進,因地制宜、保護環境,分級負責、強化監管的原則,科學制定土地整治規劃,引導和鼓勵民眾參與,改善農村生產生活生態條件,實現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
土地整治項目的專項資金應按照“項目管理、專帳核算、專款專用、效益優先”的原則使用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二章 項目管理職責
第六條 土地整治項目實行省、市、縣三級分級管理負責制。
第七條 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制定土地整治管理政策和技術標準;負責編制省級土地整治規劃;下達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任務和年度補充耕地任務;負責項目信息線上備案的核實;組織對省級投資項目的技術核查、驗收並核發驗收證書;組織對市、縣級投資項目按照一定比例抽查和專項檢查;組織建設省級土地整治資料庫。
第八條 市級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省級投資項目的入庫、立項、初驗和市、縣級投資項目的入庫、立項和驗收;負責對耕地質量評價的認定;負責建設市級土地整治資料庫;負責對市、縣級投資項目驗收合格的新增耕地核發驗收證書。
第九條 縣級國土資源部門負責項目的申報、實施和市、縣級投資項目的初驗,負責項目的耕地質量等別評價、項目信息線上備案和縣級土地整治資料庫建設。
第三章 項目申報和立項
第十條 省國土資源廳每年依據全省土地整治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耕地後備資源開發條件、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情況等編制下達次年全省土地整治年度目標任務。
第十一條 市、縣級國土資源部門依據土地整治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任務等編制土地整治年度計畫和項目實施計畫,每年年底前逐級上報省國土資源廳。
第十二條 申報條件
(一)政府重視,民眾同意,資金有保障,土地權屬清晰無爭議;項目實施所需的路、水、電等基礎條件已經具備或相關工程正在建設,道路、水利、電力工程、村莊改造等建設方案和資金已經落實,可保證與項目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實施。
(二)土地整理項目原則上以行政村為基本單元,各行政村應相鄰,集中連片,建設規模一般不超過15000畝。
(三)土地開發項目規模不低於50畝,開發土地相對集中連片,坡度低於25°,海拔一般不超過3000米,具備道路通達和水源保障條件。河灘地開發必須具備達標的防洪河堤,或經批准建設達10年一遇標準的防洪堤壩工程。
第十三條 項目庫
(一)市級國土資源部門建立項目庫,按不低於土地整治年度計畫和實施計畫2倍的數量儲備項目。
(二)縣級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具備相應資質的從業單位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提交入庫申請,並抄送縣級財政部門。市級國土資源部門組織現場踏勘並對可研資料進行審查,對合格項目下達入庫批覆,納入項目庫。
(三)項目入庫須提交以下材料:
1.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向市(州)國土資源部門申請入庫的請示檔案及專家論證意見。
2.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土地利用分類統計匯總表、土地整治項目現狀圖、土地整治項目規劃圖及項目區最新分幅土地利用現狀變更圖、項目耕地質量等別圖。
3.項目土地整治圖斑、地類、面積、土地整治前耕地質量等別和耕地質量提升目標表。
4.經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或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並簽字,鄉(鎮)、村、組同意進行土地整治的建設方案意見書及土地權屬調整方案。
5.項目區建設前典型土地利用影像資料。
上述各項資料同時提交電子文檔及數位化成果(文字採用Word或PDF檔案格式,圖件採用AutoCAD圖形檔案格式)。
第十四條 規劃設計
(一)省、市級投資項目由市級國土資源部門組織編制規劃設計,縣級投資項目由縣級國土資源部門組織編制規劃設計。
(二)規劃設計按照《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標準》(TD/T1033-2012)、《土地整治項目設計報告編制規程》(TD/T1038-2013)、《土地整治項目工程量計算規則》(TD/T1039-2013)、《四川省土地開發整理預算定額標準》等相關技術標準組織開展,應與城鄉建設、產業發展、農田水利建設、生態建設、新農村建設等規劃相銜接。
項目規劃設計須明確增加水田、水澆地、旱地的數量、質量等別和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規模。
項目規劃設計應達到施工圖設計標準,滿足工程招投標和施工的要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業合作社或農戶實施的土地平整工程等,應單列工程量和概算。
第十五條 項目立項
市級國土資源部門從項目庫中篩選項目進行立項,並明確新增耕地的數量、質量和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規模。
第十六條 項目優選
省級投資項目由省國土資源廳從市級立項上報的項目中進行優選,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市級國土資源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省廳安排,每年分兩批次,按分配任務量的2倍向省國土資源廳、財政廳推薦備選項目,並抄送項目所在地財政部門。
(二)省國土資源廳根據建設規模、投資概算、新增耕地率等相關指標組織專家對市級國土資源部門推薦項目的規劃設計和概算進行評審,由專家組出具評審意見並提交優選項目清單。
(三)省國土資源廳根據專家組評審意見和優選項目清單,提出優選方案並在國土資源廳入口網站公示,公示期不低於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方案報國土資源廳廳務會審定。
第十七條 項目自批准立項之日起,一年內開工有效,確需延期的,應報原批准機關批准。其中,省級投資項目自優選確定下達資金之日起,一年內開工有效。確需延期的,應經省國土資源廳同意後,報原批准立項的市級國土資源部門批准。延長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規劃設計變更
(一)項目規劃設計是項目實施、竣工驗收的依據,一經批准,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在項目投資總額不增加的前提下,應滿足項目建設位置、建設規模、耕地質量目標、新增耕地面積不變等條件。
(二)省級投資項目涉及以下變更的,須報省國土資源廳審核後,由原批准立項的國土資源部門批覆;其中涉及資金調整的需經省財政廳同意。
1.增加或減少土地平整工程、灌溉與排水工程、田間道路工程和其他工程等,單項工程變化量超過原建設任務量30%的。
2.土地平整工程、灌溉與排水工程、田間道路工程和其他工程等投資資金,增減幅度超過單項工程原施工費10%的。
3.增加、取消或大範圍移動某一骨幹工程或其設計標準發生顯著變化的。
其他變更,由原批准立項的市級國土資源部門審批。
(三)市、縣級投資項目規劃設計變更,由原批准立項的國土資源部門審批。
第四章 項目實施
第十九條 項目實施須嚴格執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契約制、公示制、監理制、審計制和廉政建設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 項目的招標代理、勘測定界、規劃設計、監理、施工等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實施條例》、《四川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比選辦法>的決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7-1號)等相關規定,面向社會以招投標(比選)等公開競爭方式確定。
第二十一條 縣級國土資源部門組織編制項目的招標方案和招標檔案,組織施工招投標。省級投資項目和市、縣級投資項目的招標方案和招標檔案須經市級國土資源部門核准備案。已經核准備案的內容,招標人不得變更,確需變更的,須報原核准部門批准。
第二十二條 市級國土資源部門負責項目實施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縣級國土資源部門開展項目實施;建立督查制度,檢查項目實施進度、工程質量、投資等情況;定期上報項目實施情況。
第二十三條 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應按相關規定確定工程監理單位,並報市級國土資源部門備案;負責項目施工現場管理,控制工程投資、質量和進度;組織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及時共同收方;協調處理項目實施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
第二十四條 土地整治項目須設立項目公示牌、單體工程標識牌,加大宣傳、接受監督。
第二十五條 探索通過以獎代補或定額補助的方式,依據評審核定標準和招投標中標價格平均水平,嚴格按照村務公開程式,將農民可以承擔的土地平整工程、農田水利建設、田間道路建設等工程,直接交給項目區農民民眾自行組織實施。其他工程仍然嚴格依法按照工程招投標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項目驗收
第二十六條 項目開工後原則上兩年內竣工並驗收。
第二十七條 項目竣工後,省級投資項目由市級國土資源部門會同農業、林業、水利、交通、財政等部門進行初步驗收,並報請省國土資源廳驗收;市、縣級投資項目由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會同同級農業、林業、水利、交通、財政等相關部門及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進行初步驗收,初步驗收通過後,報請市級國土資源部門驗收。
第二十八條 項目驗收前,省國土資源廳組織對省級投資項目進行技術核查,市級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對市、縣級投資項目進行技術核查;縣級國土資源部門依據技術核查結果,會同農業部門組織開展新增耕地質量等別評價。
第二十九條 項目驗收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縣級國土資源部門申請驗收請示檔案。
(二)項目立項檔案、規劃設計變更及批覆相關資料。
(三)1:2000實測土地整治項目竣工圖。
(四)項目竣工報告。
(五)土地利用結構變化表。
(六)實施前後的土地利用影像對比資料。
(七)權屬調整方案實施情況。
(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民眾意見。
(九)新增耕地質量等別評價報告。
(十)招投標總結報告。
(十一)工程監理總結報告。
(十二)工程質量檢驗與評定報告。
(十三)審計部門出具的項目結算審計報告。
上述各項材料同時提交電子文檔和數位化成果。
第三十條 項目驗收通過後,省國土資源廳對省級投資項目核發新增耕地驗收證書,市級國土資源部門對市、縣投資項目核發項目新增耕地驗收證書。證書須註明新增耕地二級地類的數量、質量等別。
省級投資的土地開發項目新增耕地指標的5%分配給市(州),15%分配給縣(市、區);省級投資的土地整理項目新增耕地指標的3%分配給市(州),12%分配給縣(市、區)。
第三十一條 項目驗收後,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應及時開展土地利用現狀變更調查和耕地質量等別更新,並對工程設施和新增耕地進行移交,落實後續利用和管護責任。
第六章 資金管理
第三十二條 資金使用範圍為組織、實施、管理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發生的各項支出,由工程施工費、管理費用和不可預見費組成。
第三十三條 省財政廳對省國土資源廳轉報的省級投資項目進行預算評審,並根據當年預算規模從已完成評審的項目中依序安排資金預算,報經省領導審定後下達。
預算評審結果同時作為項目招標最高限價,省以下財政部門不再實施預算評審。
資金下達後,原則上不得調整。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應按程式報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審批。
第三十四條 省級投資項目的省級相關工作經費(包括項目優選評審、設計變更審核、驗收前技術核查、線上備案、專項檢查、財政評審等工作經費)不計入項目總投資,由省國土資源廳測算申報,省財政廳審核並報經省領導審定後下達。
第三十五條 項目所在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工程形象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並根據工程建設實際進度與契約約定條款申報用款計畫,同級財政部門應根據工程進度及時、足額撥付項目資金。
第三十六條 省級投資項目按項目單獨進行會計核算,會計處理嚴格依照《關於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資金會計核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川國土資發〔2006〕87號)有關規定執行;財務管理原則上參照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財建[2002]394號)以及後續修改完善的相關規定執行。
項目管理費按照《四川省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定額標準》規定相應予以計提,項目的前期費用、日常監督檢查管理、竣工驗收、審計等費用納入項目管理費。管理費用按各級工作量大小進行分配,其中:前期工作費按市(州)級70%、縣(市、區)級30%;竣工驗收費按市(州)級20%、縣(市、區)級80%;業主管理費按市(州)級15%、縣(市、區)級85%。不可預見費全額留省財政。
第三十七條 各級財政、國土資源部門要嚴格按照批准的項目建設內容專項使用資金,不得擅自擴大支出範圍和提高開支標準,不得用於與項目無關的其他支出。項目支出不得用於購建固定資產(項目配套設備的購置除外)、生產經營設備和無形資產支出;不得用於對外投資;不得用於支付滯納金、罰款、違約金、賠償金、贊助和捐贈支出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列入成本、費用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八條 省級投資項目的竣工財務決算報告由項目所在地市(州)、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編制,並按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嚴格規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試點切實做好農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11〕10號)和四川省審計廳、四川省國土資源廳《關於進一步明確省投資土地開發整治復墾項目竣工決算編報和審計有關事項的通知》(川審發〔2011〕82號)的要求報項目所在地審計部門組織審計,經審計部門審定並出據審計報告後報省國土資源廳審核,由省國土資源廳匯總報省財政廳批覆決算。
第三十九條 項目決算批覆後,若有結餘,結餘資金由省財政全額收回,繼續安排用於省級投資項目建設。
第四十條 因項目調整以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項目終止實施的,應按程式報省國土資源廳會同財政廳批准,由項目所在地財政部門會同國土資源部門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核、清算,清算後的全部資金由各級財政部門通過逐級追減支出預算的方式收回省財政,繼續安排用於省級投資項目建設。
第四十一條 市(州)、縣級投資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由市(州)、縣級財政部門參照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
第七章 監 管
第四十二條 各級國土資源部門是項目監管的責任主體,各級財政部門是資金監管的責任主體。各部門應切實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加強項目建設和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工作,督促相關參建單位嚴格按照契約約定履行義務,確保項目工程質量和資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四十三條 各級國土資源部門應強化項目事中、事後監管。組織開展項目規劃設計、項目入庫、招投標、工程施工、實施進度、資金使用、耕地質量和數量、驗收和備案等專項檢查,組織開展項目評價和考核。
省財政廳將對土地整治項目開展績效評價工作,並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資金分配的參考。
第四十四條 省國土資源廳每年對市級驗收項目按照不低於15%的比例進行抽查,不符合要求的,責令整改,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銷新增耕地驗收證書。
第四十五條 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應分別在立項批覆下達、開工令下達、核發新增耕地驗收合格證書之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在部、省土地整治監測監管系統中項目計畫、實施、驗收等階段信息的備案工作,市級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備案信息的初核工作,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備案信息的確認。
第四十六條 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應在項目立項、規劃設計變更批覆、驗收後10個工作日之內將項目有關紙質資料、電子文檔及數位化成果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各階段備案資料如下:
(一)立項備案資料:規劃設計報告、規劃設計圖。
(二)規劃設計變更備案資料:規劃設計變更報告、變更圖。
(三)驗收備案資料:竣工報告、竣工圖。
第四十七條 市級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對本轄區本年度省級投資項目建設管理情況進行自查和總結,並於次年1月31日前向省國土資源廳和省財政廳報送有關統計報表。
第四十八條 各級國土資源部門應建立項目招標代理、勘測、規劃設計、監理、工程施工等從業單位的信用制度,開展誠信考核,切實加強從業管理。
第八章 檔案管理
第四十九條 各級國土資源部門應及時做好項目資料及數據的整理匯總和立卷歸檔,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規定的保管期限管理。
第五十條 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省級投資項目的項目優選、技術核查、驗收、核發新增耕地驗收證書以及對市、縣級投資項目抽查、備案等資料的立卷存檔;市級國土資源部門負責項目入庫、立項,市、縣級投資項目的驗收、核發新增耕地驗收證書等資料的立卷存檔;負責市級投資項目從入庫到驗收各階段資料的立卷存檔。
第五十一條 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是項目檔案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及時全面收集整理從項目入庫、立項、工程招標、實施管理到驗收各階段的檔案、數據、圖件、聲像等資料,並登記造冊、立卷存檔。
第九章 責 任
第五十二條 省、市、縣三級國土資源部門按職責分別對項目的勘測定界、規劃設計、評估、立項、施工、監理、技術複查核查、驗收、抽查等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各級土地整治機構按職責分別對所承擔項目提供的技術性、事務性工作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五十三條 項目建設單位對項目申報、實施、質量和資金管理等負責,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對所承擔項目的工程質量負責。
第五十四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比選辦法>的決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7-1號)等相關規定,確定項目招標代理、勘測定界、規劃設計、監理、施工等承擔單位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項目主管部門、實施部門及相關職責部門和有關責任人在勘測定界、規劃設計、立項、評估、諮詢、施工、監理、監督、技術複查核查、驗收、抽查等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行賄受賄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相關財務會計制度和本辦法規定,擅自調整項目經費預算,截留、挪用、擠占項目經費,偽造、隱匿有關技術和數據資料,或因管理不善、嚴重失職等人為因素造成投資浪費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關於印發<四川省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金土地工程”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川國土資發〔2009〕46號)和《關於印發<四川省專項土地整理——“金土地工程”國家和省投資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川財投〔2006〕8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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