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村鎮建設管理暫行規定

四川省村鎮建設管理暫行規定是一部地方性法律檔案,1988年8月15日發布並實行。

基本信息,主要章程,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2103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08-15
【生效日期】1988-08-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四川省村鎮建設管理暫行規定
(1988年8月15日四川省建設委員會)

主要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村鎮的規劃、建設、管理,適應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鎮,為縣城和工礦區以外的建制鎮、集鎮;村,為不同規模的村莊。
第三條村鎮建設應當在發展經濟的基礎上,全面規劃、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發展。
村鎮建設應嚴格執行國家土地管理法規,節約用地,十分珍惜耕地。
第四條縣以上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村鎮建設,著重抓好規劃、指導、監督、諮詢、服務工作。
鄉、鎮專(兼)職建設助理員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管理本鄉鎮建設具體工作。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五條村鎮建設應逐步做到統一規劃、統籌安排。
村鎮規劃應當充分尊重當地民眾意願,堅持新建與改造相結合,以改造為主的方針,貫徹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合理布局,節約用地,配套建設,協調發展的原則。
村鎮規劃應包括總體規劃和建設規劃兩部分。村鎮總體規劃以鄉(鎮)的行政轄區為範圍,在縣域規劃、縣級農業區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指導下組織編制。村鎮建設規劃應以總體規劃為依據,對一個集鎮或村莊進行合理布局,全面安排近期建設項目。
城市近郊區村鎮的規劃,應與城市總體規劃協調。
第六條村鎮總體規劃由縣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查批准,村鎮建設規劃由縣建設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建制鎮的總體規劃須報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區行政公署批准。
第七條村鎮規劃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不得任意變更,修改或變動規劃,必須報原批准機關核准。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八條村鎮居民或單位進行建設,必須依法報經縣或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建設主管部門按規劃選址定點,核發《村鎮規劃建設許可證》,國土部門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九條村鎮居民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及其附屬設施,應因地制宜,做到安全、適用、衛生、美觀、適應農副生產和生活的需要。
村鎮建設,在規劃的指導下,提倡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第十條村鎮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應按批准的建址、用地、面積和層數進行建設。在建設中,不得妨礙交通,不得污染環境,不得破壞農業生產設施、公用設施和礦產資源。
在鄉鎮的街道、廣場、車站、碼頭等處修建貨棚,擺設攤點,設定宣傳欄、廣告欄、標語牌、畫廊等設施。均應取得鄉(鎮)人民政府的同意,不得妨礙交通。
第十一條村鎮在建設中,必須保護文物古蹟、風景名勝、古樹名木、典型道巷,不得破壞、占用公園、苗圃、公共綠地和防護林帶。如有特殊需要必須拆除、砍伐或搬遷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請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村鎮企業建築、公共建築、公用設施的建設項目,應委託持有設計證書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遵守國家有關建築勘察設計管理的規定。
村鎮居民建二層和二層以上住宅,原則上應採用通用設計、標準設計,或者委託設計單位設計。
村鎮住宅及其構配件的通用圖或標準圖,須經省建設主管部門審查批准方可使用。
第十三條建築施工企業和個體建築專業戶在村鎮承包建築工程,必須持建設主管部門發給的建築企業技術等級證書和營業管理手冊,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的營業執照等有關證件,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審查登記手續,在核定的營業範圍內承接施工任務。禁止無證施工,越級施工。
第十四條建築工程施工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施工操作規程和驗收規範,建築材料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定。並建立相應的檢查驗收制度,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
第十五條村鎮建設有關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當地政府的規定以及鄉規民約,自覺維護生態環境,保持鎮容村貌整潔美好。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十六條執行本規定,在村鎮建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建設主管部門予以表彰或獎勵。
第十七條未經批准擅自在村鎮規劃區內從事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縣級建設主管部門對當事人或單位處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罰款,責令限期拆除,或沒收其非法建築物。
第十八條在村鎮建設活動中擅自破壞農業生產設施、公用設施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縣級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並處以二百元以內的罰款。
第十九條在村鎮建設活動中發現無證設計、越級設計、無證施工、越級施工的,由縣級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對設計、施工、建設單位和責任人各處以二百元到一千元的罰款,並沒收非法所得。造成垮塌傷亡事故的,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條村鎮建設管理機構或人員玩忽職守、循私枉法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第二十一條罰款應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收據。罰沒收全部上交財政。
第二十二條受罰單位或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複議。上級主管部門應在三十日內作出複議決定。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部門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可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執行中的問題,由四川省建設委員會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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