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實施細則

《四川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實施細則》是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的細則。

2024年6月,《四川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實施細則(再次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

制定進程

2024年6月,《四川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實施細則(再次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四川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為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凡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相關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是指在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活動中,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接受委託,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對建設工程涉及結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檢測項目,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以及工程實體質量等進行的檢測。
檢測機構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標準》取得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以下簡稱檢測機構資質),並在資質許可的範圍內開展已取得檢測參數的檢測業務。
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的,不得承擔本辦法規定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業務。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以下簡稱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可以委託所屬的相關機構具體實施。
第二章  檢測機構資質管理
檢測機構資質分為綜合類資質、專項類資質。綜合資質是指包括全部專項資質的檢測機構資質,專項資質包括:建築材料及構配件、主體結構及裝飾裝修、鋼結構、地基基礎、建築節能、建築幕牆、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橋樑及地下工程共9個檢測機構專項資質。
檢測機構的資質申請事項包括專項/綜合資質類別申請、增項、參數申請、延續、變更、註銷和重新核定。
檢測機構依法取得資質認定後,可設立從事檢測活動的分場所,分場所應通過參數申請,並在已通過參數允許範圍內進行相關檢測活動。
申請檢測機構資質的單位應當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依法設立的合夥企業,並具備相應的人員、儀器設備、檢測場所、質量保證體系等條件。
檢測機構應設定技術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是指全面負責檢測機構技術工作的人員,質量負責人是指
負責檢測機構質量體系管理的人員。檢測機構的技術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不得為同一人。
檢測機構註冊人員需註冊在申報單位,註冊在其它單位,包括申報單位的上級公司、下級公司、控股公司或參股公司,其註冊執業資格均不予認可。用於申請資質的技術人員社會保險必須以申報單位或申報單位分場所名義繳納,以個人名義繳納無效。同一註冊人員和技術人員在檢測專項資質認定中不得超過2個專項資質。
檢測機構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者其授權的簽字人為檢測報告批准人。授權的簽字人應取得工程類專業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並具有5年以上質量檢測工作經歷,且應經資質許可機關確認。
申請綜合資質和專項資質認定的檢測場所地址須在同一市(州)行政區。
申請檢測機構資質的單位儀器設備應按住房城鄉建設部資質標準確定參數進行配備,不得租用、借用。
對於三類及以上艱苦邊遠地區的檢測機構,各專項資質所需技術人員人數要求不少於10人,職稱人員人數要求減半且技術負責人具有工程類專業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上述檢測機構僅限於在工商註冊地址所在縣(市、區)行政區域內承攬檢測業務,並在資質證書上註明。當檢測機構因地址更換需辦理資質變更時,應對資質進行重新核定。
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檢測機構的資質許可,建立評審專家庫,組織實施專家評審。
申請檢測機構資質應當在四川政務服務網上向住房城鄉建設廳提出,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檢測機構資質申請表;
(二)主要檢測儀器、設備清單;
(三)檢測場所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租賃契約;
(四)檢測機構主要人員的相關證書及社保;
(五)檢測機構管理制度以及質量控制措施。
住房城鄉建設廳受理檢測機構資質申請材料後,應當進行材料審查和專家評審,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並作出書面決定。對符合資質標準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檢測機構資質證書,並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專家評審時間不計算在資質許可期限內。
檢測機構資質證書實行電子證照,由住房城鄉建設部制定格式。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
申請綜合類資質或者資質增項的檢測機構,在申請之日起前一年內有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行為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批准其申請。
取得資質的檢測機構,按照本辦法第四十條應當整改但尚未完成整改的,對其綜合類資質或者資質增項申請,資質許可機關不予批准。
檢測機構需要延續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資質延續申請。
對符合資質標準且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無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行為的檢測機構,經專家評審合格,資質許可機關同意,有效期延續5年。
檢測機構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變更手續後30個工作日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檢測機構檢測場所、技術人員、儀器設備等事項發生變更影響其符合資質標準的,或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發生合併、重組、分立、改制等事項,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資質重新核定申請,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並作出書面決定。重新核定符合資質標準前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資料。
第三章 檢測活動管理
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檢測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知識和專業能力,並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年齡不得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檢測機構與所檢測建設工程相關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存在直接行政上下級關係,或者存在可能直接影響檢測機構工作公正性的經濟或其他利益關係,如參股、聯營等關係。
檢測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推薦或者監製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
建設單位應當與有對應檢測資質和參數的檢測機構簽訂檢測契約,規定檢測的項目、時間、取樣和送檢的見證單位及其他相關事項,見證單位須持有建設單位的授權委託書。檢測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標準進行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並出具檢測報告。
同一單位工程的同一檢測項目(參數)不得委託兩家或兩家以上檢測機構進行檢測。非建設單位委託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資料。檢測機構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業務。
建設單位應當在編制工程概預算時合理核算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費用,單獨列支並按照契約約定及時支付。
建設單位委託檢測機構開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建設單位現場代表或者監理單位現場監理人員應當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實施見證。見證人員應當製作見證記錄,記錄取樣、制樣、標識、封志、送檢以及現場檢測等情況,並簽字確認。現場檢測或者檢測試樣送檢時,應當由檢測內容提
供單位、送檢單位等填寫委託單。委託單應當由送檢人員、見證人員等簽字確認。
提供檢測試樣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檢測試樣的符合性、真實性及代表性負責。檢測試樣應當具有清晰的、不易脫落、不易篡改的唯一性標識、封志。
施工單位應在施工現場設定滿足使用要求的預拌混凝土標準養護試件養護設施,不得將預拌混凝土標準養護試件送至施工現場外實施養護。
涉及主體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原材料、構配件應按本規定實行見證取樣送檢,經檢測合格後,方可用於工程建設項目。
檢測機構在對工程質量進行現場檢測之前,應制定相應的檢測方案,並經技術負責人批准。
檢測機構接收檢測試樣時,應當對試樣狀況、標識、封志等符合性進行檢查,確認無誤後方可接收樣品,進行檢測。
檢測機構應按有關檢測標準的規定留置已檢試件。檢測標準對留置時間無明確要求的,留置時間不應少於72小時。
檢測報告經檢測人員、審核人員、報告批准人簽署,並加蓋檢測資質專用章後方可生效。
檢測報告中應當包括檢測項目代表數量(批次)、檢測依據、檢測場所地址、檢測數據、檢測結果、見證人員單位及姓名、檢測日期等相關信息。報告簽字及證章應齊全,多頁檢測
報告應註明“共幾頁第幾頁”,並加蓋騎縫章。檢測報告空白處應做相應的禁止。檢測機構對“有見證取樣送檢”的檢測項目所出具的檢測報告,應加蓋“有見證取樣送檢”字樣的條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不得篡改或者偽造檢測報告。
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屬於虛假檢測報告:
(一)不按規定的檢測程式及方法進行檢測出具的;
(二)檢測報告中數據、結論等實質性內容被更改的;
(三)未經檢測就出具的;
(四)超出技術能力和資質規定範圍出具的;
(五)偽造檢測機構公章或者檢測專用章,偽造檢測、審核、報告批准人員簽名或者簽發時間的;
(六)無法提供原始數據及相應證明材料的。
檢測機構應當建立檢測過程數據和結果數據、檢測影像資料及檢測報告記錄與留存制度,對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涉及結構安全性的檢驗檢測記錄和報告應保存20年,其他檢驗檢測報告與記錄保存期限不應少於6年,電子檔案應與相應的紙質檔案材料一併存檔保存,相關檢測影像資料保存期限不應少於6個月,並應建立來樣登記台賬、報告發放台賬、檢測結果不合格台賬等。
檢測機構在檢測過程中發現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存在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行為,以及檢測項目涉及結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檢測結果不合格的,應當在24小時內報告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檢測結果利害關係人對檢測結果有異議,可以委託共同認可的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復檢,復檢結果由提出復檢方報當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檢測機構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檢測契約、委託單、檢測數據原始記錄、檢測報告按照年度統一編號,編號應當連續,具有唯一性,不得隨意抽撤、塗改。
檢測機構應當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統,對檢測業務受理、檢測數據採集、檢測信息上傳、檢測報告出具、檢測檔案管理等活動進行信息化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全過程可追溯。
檢測機構應當保持人員、儀器設備、檢測場所、質量保證體系等方面符合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資質標準,加強檢測人員培訓,按照有關規定對儀器設備進行定期檢定或者校準,確保檢測技術能力持續滿足所開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要求。
省外入川檢測機構在本省承擔檢測業務的,應保證其在承擔檢測業務所在地的人員、儀器設備、檢測場所、
質量保證體系等滿足專項資質開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要求,並向住房城鄉建設廳備案,納入本省檢測監管系統,接受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其是否滿足開展相應檢測活動的要求進行查驗並開展抽查。
檢測機構(含省外入川檢測機構)跨註冊所在地市(州)行政區開展檢測業務,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開展主體結構及裝飾裝修、鋼結構、地基基礎、建築幕牆、道路工程、橋樑及地下工程等專項資質類和其他現場檢測業務,應當嚴格遵守現場檢測方案和現場檢測任務信息告知登記、現場檢測過程影像留存、檢測數據結果報送等相關要求。
(二)開展建築材料及構配件、市政工程材料、建築節能等專項資質類和其他需見證取樣送檢的檢測業務,應當在工程所在地設立固定場所的分場所。嚴禁檢測機構無固定檢測人員、儀器設備和試驗場所,以收樣點方式跨市(州)承攬檢測業務。
(三)檢測機構跨註冊所在地市(州)行政區設立分場所,應保證其在承擔檢測業務所在地的人員、儀器設備、檢測場所、質量保證體系等滿足相應專項資質開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要求並經專家評審合格。
(四)分場所應當接入檢測監管信息系統,向所在地市(州)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告知登記,並接受其監督管
理。檢測機構對分場所的檢測工作質量和檢測行為負責。
檢測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出資質許可範圍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
(二)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業務;
(三)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四)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
(五)使用不能滿足所開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要求的檢測人員或者儀器設備;
(六)出具虛假的檢測數據或者檢測報告。
檢測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同時受聘於兩家或者兩家以上檢測機構;
(二)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
(三)出具虛假的檢測數據;
(四)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結論判定或者出具虛假判定結論。
第四章 監督管理
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制定全省檢測機構的工作考核檢查以及信用評價制度和程式,建立全省統一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監管平台。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提高信息化監管水平,加強對跨區域檢測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檢測機構實行動態監管,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等方式開展監督檢查。
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或者檢測機構的工作場地進行檢查、抽測;
(二)向檢測機構、委託方、相關單位和人員詢問、調查有關情況;
(三)對檢測人員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知識和專業能力進行檢查,包括問詢、筆試、現場操作等;
(四)查閱、複製有關檢測數據、影像資料、報告、契約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五)組織實施能力驗證或者比對試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為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對有關試樣和檢測資料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丟失、消失或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有關試樣和檢測資料,並應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有關試樣和檢測資料。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抽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抽測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實施,在對檢測機構的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應按規定的許可權進行處理。
檢測機構取得檢測機構資質後,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標準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並向社會公開。檢測機構完成整改後,應當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資質重新核定申請。重新核定符合資質標準前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資料。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檢測機構實施行政處罰的,應當自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情況上報住房城鄉建設廳。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將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相關單位和人員受到的行政處罰等信息予以公開,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實行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負責指導和督促檢測機構加強檢測人員培訓。
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違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相關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處理。
第六章 附則
本細則由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本細則自2024年 月 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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