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建設施工現場管理,提高安全文明施工水平和工程質量,保護和改善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四川省建築管理條例》《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自貢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設施工現場從事建設施工活動,實施對建設施工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因搶險、搶修、救災等應急需要、居民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築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建設施工現場(以下簡稱施工現場),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拆除、裝飾裝修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等施工活動的場地。
第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施工現場的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照職責負責本轄區內施工現場的監督管理。
市、縣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負責施工現場質量、安全、文明施工及污染防治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級承擔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文物保護、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管、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等職能的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施工現場相關事項的監督管理。
有關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部門應當通過網路政務平台等多種渠道建立、健全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的信息共享機制,互相通報有關行政管理和執法信息。
第五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應當依法履行施工現場管理職責,承擔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文明施工及污染防治責任。
第六條 建設施工應當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在安全施工、污染防治等方面推廣採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新型建築材料和現代管理方式。
第七條 市、縣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企業施工現場質量安全、環境保護等管理情況進行評價,評價結果記入建築市場信用評價體系,並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統一管理運用。
第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應當設定施工現場監督管理舉報、投訴電話,受理公眾舉報和投訴。受理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將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第二章 施工管理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九條 建設工程實行工程總承包、施工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進行統一管理,分包單位應當對分包範圍內的施工現場進行管理。
建設單位直接發包的專業工程,專業承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現場管理,建設單位、總承包單位、專業承包單位應當共同簽訂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協定。
第十條 建設單位對施工現場質量、安全、文明施工、污染防治承擔管理責任,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不得開工建設,臨時建設應當取得臨時建設工程規劃批准檔案,未取得不得開工建設;
(二)成立施工現場質量、安全、文明施工、污染防治管理機構,制定相應管理制度和考核辦法;
(三)明確總、分包單位的責任,並簽訂質量、安全、文明施工等相關協定;
(四)定期組織相關單位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督促施工單位及時消除隱患;
(五)實施土石方工程前,應當取得城市建築垃圾處置許可,監督、審驗和落實土石方工程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六)實行項目代建的工程,建設單位與代建單位簽署代建契約時應當明確代建單位承擔的質量、安全、文明施工及污染防治責任。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對施工現場質量、安全、文明施工及污染防治承擔直接責任,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設定質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
(二)落實施工現場質量、安全、文明施工及污染防治的各項措施,推行施工現場標準化管理;
(三)按時足額支付從業人員工資,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鼓勵購買意外傷害保險;
(四)施工現場實行從業人員實名制管理,進行信息採集、錄入和考勤;
(五)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綠色施工教育培訓。
第十二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對建設工程施工承擔監理責任,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履行現場監理責任,配備與工程規模相應數量的監理工程師和監理人員,審核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檔案,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審核確認施工單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使用情況;
(二)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工程監理規劃,編制相應的監理實施細則;
(三)發現施工單位有揚塵污染行為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整改;對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有關主管部門;
(四)發現施工現場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依法不需要實施監理的工程,由建設單位履行前款規定的監理職責。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向建設、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說明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意圖,並及時解決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工程勘察、設計技術問題,參與工程驗收。
涉及建設規模、工藝流程、結構體系、使用功能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檔案需要作重大修改的,由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經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建設單位也可以委託其他具有相同及以上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並報原設計審批部門重新審批。修改單位對修改的勘察、設計檔案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四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管理和保證體系,落實質量管理責任,保證工程質量。
推行現代化施工技術,提倡使用裝配式建築構件。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築材料、設備、建築構配件、預拌混凝土(砂漿)、建築製品和建築裝飾裝修材料,應當符合國家、行業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契約中明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總費用以及費用預付計畫、支付計畫、使用要求、調整方式等條款。
契約工期在一年以內的,建設單位預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金額不得低於基本費的百分之七十;契約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建設單位預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金額不得低於基本費的百分之五十;其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應當依據契約約定按照施工進度進行支付。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應當專款專用,建設單位應當加強監管,施工單位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到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一)臨時占用規劃批准範圍以外場地的;
(二)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通訊等公共設施及砍伐樹木、遷移古樹名木的;
(三)臨時停水、停電、中斷交通的;
(四)進行爆破作業的;
(五)損毀水文、測繪標誌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辦理審批手續的。
經批准後進行爆破作業的,應當提前向附近居民公告。
施工過程中發現文物、古生物化石的,應當保護現場,立即報告當地文物或者古生物化石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工程項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報告施工許可發證機關,並做好施工現場的維護管理,確保全全。
停工期間,建設單位應當指定專人開展巡查,保持施工現場圍擋和出入口整潔。
第十八條 拆除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採取降塵和安全措施,拆除工程產生的建築垃圾應當及時清除或者覆蓋,建築垃圾處置單位應當取得城市建築垃圾處置許可。
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設定硬質圍擋封閉,超過三個月的,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完成施工任務後,應當及時拆除施工現場臨時設施,清運施工廢料。
第二節 文明施工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施封閉式管理,並在四周設定符合下列要求的封閉圍擋或者圍牆:
(一)採用符合規定強度的硬質材料,基礎穩固,表面平整清潔;
(二)圍擋或者圍牆高度,一般道路應當在二米以上,主幹道路應當在2.5米以上;
(三)距離交通路口二十米範圍內占據道路施工設定的圍擋,其0.8米以上部分應當採用通透性圍擋,並採取交通疏導和警示措施。
圍擋或者圍牆應當及時維護、更新,保持安全、整潔、美觀。
禁止施工單位依託圍牆或者圍擋堆放建築垃圾和建築材料。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公告以下內容:
(一)建設工程項目名稱、施工範圍和總建築面積;
(二)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名稱及工程項目負責人姓名、管理人員、監理人員名單及監督投訴電話;
(三)開工、竣工日期;
(四)施工總平面圖;
(五)安全、消防、衛生、文明施工具體措施;
(六)揚塵等污染防治措施、責任人、監督管理部門等信息;
(七)渣土運輸單位、運輸車輛、運輸路線和管理責任人等信息;
(八)施工現場重大危險源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信息;
(九)建築工人工資支付、工人維權事項等信息;
(十)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告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合理布置施工現場:
(一)明確劃分施工作業區、臨時辦公區和生活區;
(二)使用警示分隔線、引導線、進入標識等明顯的分區標識,對出入口、主要通道、材料堆放區域進行標識;
(三)設定排水設施,保證排水暢通,避免施工現場大面積積水。
第二十三條 因建設施工需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在城市道路上施工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在經批准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並在距離施工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採取相應安全防護措施。
建設工程鄰近人行道或者車行道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道路上方搭建安全防護設施,並設定警示和引導標誌。
第二十四條 因施工造成施工現場周邊城市道路、園林綠地等市政基礎設施損壞的,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因施工需要斷道、停水、停電、停氣和中斷通訊的,相關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公告。
第三節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建設、施工、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指定專人對施工現場開展安全巡視和檢查,發現隱患的應當及時消除,發現違反安全技術標準或者安全操作規程的應當立即制止。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應急保障機制,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落實物資、設備、人員等應急資源,開展應急演練。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並按照規定報告應急管理主管部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單位。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的規模和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應當編制專項施工方案:
(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二)土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四)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建築邊坡工程;
(八)建築幕牆安裝工程;
(九)國家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等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工程總承包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會同建設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結合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工程監理實施細則。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對每道工序的質量、安全狀況進行確認後,施工單位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開工前,按照規定對場地內的深基坑作業、高邊坡作業進行專項設計,並委託相應機構進行監測。
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工程周邊二倍基坑深度範圍內的建(構)築物、道路、橋樑、隧道、重要設施、地下管線等進行調查,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進行勘察、設計檔案的安全技術交底,並根據需要採取相應的監測、加固、防護、隔離、遷改、拆除或者其他安全措施。
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應當採取專項防護措施保護施工影響範圍內的建(構)築物、道路、橋樑、隧道、重要設施、地下管線等設施。
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總承包單位、地基基礎施工專業單位,對因工程施工造成的安全隱患採取有效措施,確保人員安全,並及時對受損的建(構)築物、道路、橋樑、隧道、重要設施、地下管線等進行安全性鑑定,排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八條 出租建築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單位,應當保證出租的產品符合行業規範標準,在簽訂租賃協定時出具產品合格證明、檢測合格證明等資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築起重機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過安全技術標準或者製造廠家規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安全技術標準檢驗不達標的;
(四)安全技術檔案不完整的;
(五)有效的安全保護及報警裝置不齊全的。
第二十九條 建築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使用前,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驗收,並自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登記。登記標誌應當置於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塔式起重機和施工升降機應當安裝使用安全監控系統,並實行數位化管理。
第三十條 建築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檢測單位發現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使用單位排除安全隱患,並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節 消防管理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加強施工現場日常檢查並監督施工單位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加強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責任,負責下列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
(一)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消防安全技術標準規範要求,配備施工現場臨時消防安全設施、設備,並保持完好有效;臨時通道、安全出口應當保持暢通,不得遮擋、挪動疏散指示標識,不得挪用消防設施;高層建築施工,應當配備足夠的消防水源;
(二)宿舍、辦公用房、倉庫等臨時設施的材質、平面布置、電氣線路敷設符合防火規範;
(三)定期進行消防安全教育,組織消防應急演練;
(四)發生火災時,立即報警並報告所在地消防應急救援機構,同時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災情擴大。
第三十三條 在施工現場內使用、存儲易燃、易爆危險品的,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和消防措施。
第五節 衛生管理
第三十四條 建設、施工、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施工現場衛生和防疫制度,落實各項衛生防疫措施,對施工現場定期進行衛生消殺消毒。
第三十五條 施工現場應當設定水沖式或者移動式廁所,配套職工洗浴設施,廁所地面硬化,化糞池應當做防滲處理。
第三十六條 施工現場設定職工食堂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落實食品安全相關規定,從業人員應當持有有效健康證明。
第三章 施工現場污染防治
第一節 揚塵污染防治
第三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制定具體的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契約中載明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建設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監督和審驗揚塵污染防治費的使用。
第三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採取下列措施控制施工過程中的揚塵污染:
(一)對施工現場進出口通道、場內主要通道,以及材料存放區、加工區等場所地坪硬化,對其他場地進行覆蓋或者臨時綠化,對土方集中堆放並按照規範覆蓋或者固化;
(二)施工現場應當配備並使用噴淋、霧炮等防塵降塵設施設備,出入口應當設定車輛沖洗設施,施工及運輸車輛經除泥、沖洗後方能駛出施工現場,不得帶泥上路;
(三)露天堆放的河沙、石粉、水泥、灰漿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以及不能及時清運的建築垃圾,應當設定不低於堆放高度的密閉圍欄,並對堆放物品予以覆蓋;
(四)土方施工、主體施工、總坪施工以及爆破、拆除、切割作業時,應當使用灑水或者噴淋等降塵措施;
(五)使用砂漿罐體等易產生揚塵的設備時,應當搭設工具式安全防護棚,頂部設定噴淋設備;
(六)施工現場應當安裝線上監測和視頻監控設備,並與有關主管部門聯網;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十九條 施工現場禁止下列行為:
(一)臨空拋撒建築垃圾等廢棄物;
(二)未經批准現場攪拌混凝土或者砂漿;
(三)熔融瀝青,焚燒油氈、油漆、建築垃圾、生活垃圾等物質;
(四)違反規定使用高污染燃料;
(五)違反規定進行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
(六)使用排放不合格或者排放黑煙或者其他明顯可視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七)建材及渣土運輸車輛未採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駛出施工現場;
(八)其他污染生態環境的行為。
第四十條 遇重污染天氣時,建設、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應當執行市、縣級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按照預警等級採取應急措施。
第二節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規定,防止施工噪聲污染,噪聲排放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建築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施工單位應當將易產生噪聲的作業設備,設定在施工現場相對遠離住宅、醫院、學校等噪聲敏感建築物一側的位置。在施工現場裝卸建築材料的,應當採取減輕噪聲的作業方式。
第四十二條 未經批准,禁止夜間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從事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活動。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確需在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施工活動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作業前,向市、縣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夜間施工許可:
(一)因混凝土連續澆築等生產工藝要求,需連續施工的;
(二)因公共利益,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等市政基礎設施,特殊情形下需連續施工的。
經批准夜間施工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批准的時間內施工,並向附近居民公告。施工單位在施工作業時,應當採取降噪措施防治噪聲污染,不得採取捶打、敲擊、金屬切割等易產生高噪音的作業方式。
第三節 其他污染防治
第四十三條 施工現場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對施工污水、生活污水進行處理,不得隨意排放。禁止向飲用水源及河道、湖泊等水域排放污水。
第四十四條 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可能發生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時,應當及時報告施工現場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積極配合轄區政府採取的環境污染防止措施,禁止將危險廢物作土石方回填。
第四十五條 施工現場應當對強光作業和照明燈具採取遮擋措施,減少對周邊居民和環境的影響。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規定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
(四)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挪用費用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規定之一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八項規定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九項規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項規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沒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五項規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十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六項規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的罰款;
(十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七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三)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四)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工程監理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格證書;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職責或者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依法給予處理。
第五十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已納入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範圍的,由市、縣級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實施。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儲備地塊和待建地塊分別由土地儲備管理機構和土地權屬單位依照本條例進行管理。
平基土石方工程施工現場、預拌混凝土(砂漿)生產現場依照本條例進行管理。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夜間,是指晚二十二點至晨六點之間的期間。
噪聲敏感建築物,是指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築物。
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是指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