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區建築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2016年1月9日,成都高新區管委會以成高管發〔2016〕2號印發《成都高新區建築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該《暫行辦法》分總則、強化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完善安全生產保障體系、政府監督管理和服務指導、法律責任、附則6章26條,由成都高新區規劃建設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高新區建築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成都高新區管委會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成高管發〔2016〕2號
  • 印發時間:2016年1月9日
  • 施行時間:2016年1月9日
檔案通知,暫行辦法,

檔案通知

成都高新區管委會關於印發《成都高新區建築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成高管發〔2016〕2號
各街道辦事處,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成都高新區建築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5年第14次黨工委管委會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成都高新區管委會
2016年1月9日

暫行辦法

成都高新區建築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進一步加強成都高新區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全面提高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成都高新區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總體目標)
以“監管抓責任到位,企業抓履職盡責,現場抓管理體系,人員抓到崗履職”為重點,通過更加嚴格的目標考核和責任追究,採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整治非法違法生產行為和實體隱患,進一步降低一般事故,有效控制較大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
第三條(建築施工現場定義)
本暫行辦法所稱建築施工現場,是指進行各類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等施工活動的場地。
第四條(適用範圍)
在成都高新區範圍內建築施工現場從事建築施工活動,實施對建築施工活動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暫行辦法。
第二章 強化企業安全生產管理
第五條(規範企業生產行為)
建設單位必須依法履行基本建設程式,禁止不辦理工程安全監督備案手續擅自施工等行為。
監理單位必須建立和完善各類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及考評制度,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監理職責,規範監理行為。
施工單位應當健全和完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堅持不安全不生產,結合企業自身特點建立並完善“法人單位—項目部”的兩級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強化項目部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建設,配齊、配足項目管理班子成員,確保關鍵崗位人員到位並履職。
第六條(建設單位安全生產責任)
建設單位是項目管理總牽頭單位。
(一)組織協調建設工程參建各方的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定期組織相關單位開展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檢查,及時督促相關單位消除安全隱患。
(二)設立專門的安全生產聯合檢查小組,制定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及考核辦法,明確總分包單位的職責,並簽訂安全生產協定。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並支付施工現場安全文明費用。
第七條(監理單位安全生產責任)
(一)項目開工前必須按照投標檔案約定完善安全生產組織機構,配備具有《安全生產能力考核合格證書》的專業監理工程師。
(二)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並實施跟蹤監理;重點監控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實施旁站監理。
(三)總監理工程師須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每道施工工序的安全狀況確認後方可指令施工單位進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四)公司負責人(公司分管生產的副總經理、技術負責人及總經理)對每個項目每月安全檢查不得少於一次。
(五)強化監理周報制度,及時客觀反映施工現場安全生產工作動態,規範安全監理行為。
(六)施工現場不具備施工安全條件或者安全隱患未消除而進行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要求施工單位進行整改或者停工整改;拒不整改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及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第八條(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責任)
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由施工單位負責。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和分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對施工現場統一管理,分包單位負責分包範圍內的施工現場管理。建設單位直接發包的專業工程,專業承包單位須接受總承包單位的現場管理,建設單位、專業承包單位和總承包單位須簽訂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協定,明確各方安全生產責任。
(一)施工單位(總承包單位)
1.負責按照投標檔案約定,在開工前配備完善的項目安全生產管理組織機構和專業管理人員。
2.負責建立健全涵蓋整個項目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
3.負責對所有分包(含勞務)單位的施工作業進行安全管理,督促分包(含勞務)單位加強現場安全隱患的排查和整改,確保分包(含勞務)單位安全管理處於受控狀態。
4.向所有分包(含勞務)單位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安全管理員進行全面安全交底,並負責押證。
5.對所有分包(含勞務)單位作業人員分工種進行安全教育和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並存檔備案。
6.對所承擔的工程項目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認真落實安全隱患整改責任並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7.施工單位(或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每月應對所承建的工程項目進行安全檢查,每個項目每月檢查不得少於一次。
8.建立健全對分包(含勞務)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月考評制度,實施嚴格的獎懲措施。
(二)分包單位(含勞務)
1.必須具備相應的分包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
2.建立內部安全生產管理組織機構,設立專職安全員(安全員必須具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職業資格證書,每50名工人設定一名專職安全員),完善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
3.分包單位應將本單位負責人、專職安全員的從業資格證原件和特種作業人員的上崗證原件,報監理單位審核後押放至總承包單位保存。
4.定期和不定期組織本單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特別是入場三級教育)。
5.建立派工作業報告制度。所有分包單位須提前一個工作日將本單位的施工安排書面報告(含施工部位、人數、進度及施工區內的安全防護設施狀況的評估等)總包單位的安全工程師,總包單位負責督促評估、整改報告的安全隱患整治並分類建檔。
6.實施班前安全交底制度。每天作業前,以班組為單位,就當天的作業內容和安全環境狀況對作業人員進行交底。
7.組織對所在施工區域進行安全巡查和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立即處置,並報告總包單位。
8.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演練。
9.為本單位從業人員提供合格勞動防護用品。
第九條(勘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
(一)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檔案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二)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採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築物、構築物的安全。
第十條(設計單位安全生產責任)
(一)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二)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檔案中註明,並對防範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三)採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四)積極配合建設、施工單位處理項目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安全隱患和問題。
第十一條(強化職工安全教育培訓)
(一)各參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持職業資格證書上崗。
(二)各參建單位的職工必須全部經過培訓合格後上崗。
(三)各參建單位須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尤其是強化從業人員的進場、崗前、更換工種及更換作業部位等的安全教育培訓。
第十二條(強化應急管理工作)
(一)建設項目各方責任主體需建立完善的安全生產動態監控及預警預報體系,實現安全生產監管信息的分級管理和及時傳輸,提高安全監管工作效率。
(二)加強對所屬工程項目定期進行安全隱患和風險的排查分析,建立隱患和風險評估台賬,特別是重大危險源和重大隱患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實施監測和分析,發現事故徵兆要立即發布預警信息,落實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
第三章 完善安全生產保障體系
第十三條(加大新工藝新技術的運用力度)
(一)大力推廣運用BIM(建築信息化模型)、線上監測等先進技術,全面提升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水平,提高施工現場的監管效能。
(二)開展施工現場重大危險源(深基坑、塔吊、施工電梯等)智慧型監控工作,全面實施日常監督遠程監控,藉助科技手段,提高安全監管水平。
(三)推行超高層建築使用新型整體提升架或爬模體系,提升安全防護能力。
第十四條(充分發揮社會第三方機構的作用)
推動安全生產評價、技術支持、安全培訓等服務性機構的規範發展,培育一批有實力的技術服務機構。對複雜施工工藝、危險施工環節和安全防護設施等重點部位,建設單位及施工單位須委託技術服務機構和聘請行業專家進行定期診斷和安全評估,及時發現問題,切實消除隱患。
第十五條(全面推行安全生產標準化)
(一)完善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標準化考評標準和圖集,督促施工企業對照標準進行規範管理,提高安全施工水平。
(二)探索設立“成都高新區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工地”評價標準,將評價結果與工程竣工評價考核有機結合。
第十六條(禁止行為)
以重大危險源為抓手,實施差異化安全管理,建築施工現場嚴格執行“十不準”行為:
(一)不準高大模板、深基坑等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不按要求進行專項施工方案論證、審批和不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
(二)不準在綁紮鋼筋、支拆模板和澆築混凝土時使用木楞用作腳手板。
(三)不準施工升降機超載或將材料伸出轎廂外。
(四)不準2人以上在一個吊籃內同時作業,嚴禁吊籃運送物料。
(五)不準鋼結構施工時吊運預製構件上站人。
(六)不準高度超過2米及以上的移動式操作平台單個使用。
(七)不準建築起重機械和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等不按要求辦理安拆告知、檢測驗收、使用登記等手續擅自使用。
(八)不準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或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
(九)不準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考核合格上崗作業;不準特種作業人員不持有效證件上崗作業。
(十)不準委託沒有資質的單位安裝、拆除起重機械設備和整體提升架。
第四章 政府監督管理和服務指導
第十七條(建立安全生產監管聯動機制)
(一)成都高新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協調指導、督促各街道和各有關部門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重點檢查或聯合檢查,充分發揮安全生產綜合監管作用。
(二)規劃建設局具體負責已備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實施行業監督,其主要職責是:
1.對建築施工企業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審查,督促施工單位建立健全施工現場安全規章制度。
2.對備案的新、改、擴建工程施工現場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發現隱患,立即督促整改;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三)各街道辦事處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加強本轄區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監管工作:
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做到人員落實、責任落實、經費落實、措施落實。
2.積極配合規劃建設局加強本轄區建築工地安全隱患的排查,並協助落實隱患整治。
3.負責本轄區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制定,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生產安全事故時,屬地街道辦事處負責人要立即趕赴現場,維護現場秩序,開展搶險救援和應急處置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事故調查和處理。
(四)各街道辦事處和各有關部門之間建立有效的安全生產聯動機制,實現信息互通,資源共享。通過召開聯席會議定期研究和分析建設工程領域安全生產形勢,整合資源,開展有針對性的專項整治和聯合執法檢查,加大對違法違規企業的執法力度。
第十八條(推進監管模式的創新)
進一步完善安全監管政府購買服務工作制度,引入第三方安全技術服務機構參與安全監管和培訓教育工作,具體內容為:
(一)安全教育培訓
1.重點人員的培訓教育,規劃建設局委託社會培訓機構
對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含監理單位安全監理人員)不定期組織培訓,並頒發合格證書。
2.在成都高新區建築工地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除按照規定持有合格的上崗證外,還須參加規劃建設局委託的社會培訓機構進行崗前培訓。
3.不定期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輪訓,切實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防範技能。
4.建立安全教育培訓體驗中心。
(二)安全業績評估
1.建設工程項目按規定實行各方責任主體分階段自評,並按時上報。
2.規劃建設局委託第三方服務機構按季度或不定期對建設項目按比例進行抽查和服務指導,同時對安全生產管理情況綜合評估並排序,評估結果納入獎勵和處罰範圍。
第十九條(獎勵制度)
(一)加分制度。凡是獲得成都高新區安全文明標準化工地稱號的項目,在綜合安全評價中加5分。
(二)公示制度。每季度對在成都高新區評比中獲得優秀的施工企業和監理企業進行公示,為期一個月,供招標單位選擇。
(三)評比制度。在規劃建設局委託的第三方服務機構季度綜合安全評估中,一年內兩次及以上排列前三名的企業,或在不定期抽查中排名前三名的企業(每半年評比一次),將給予表彰:
1.物質獎勵。
2.視頻監控的相關費用補貼。
3.納入成都高新區政府投資工程建設應急庫。
(四)差異化的費率浮動制度。探索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階段性差異化管理辦法,通過差異化管理,進一步最佳化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的配置,引導施工單位安全施工管理常態化。
第二十條(加大對違法違規企業的處罰力度)
(一)市場禁入制度。嚴格執行生產安全事故“一票否決”制度,凡在成都高新區從事建築活動的施工企業和監理企業,如出現下列情況:
1.企業發生一次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2.企業在同一在建項目,發生2次及以上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
3.同一企業,一年內在成都高新區2個或2個以上在建項目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
將根據國家、省、市相關規定在成都高新區實行市場禁入,情節特別嚴重的,按上限暫停其招投標資格,並將提請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降低企業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資格證書等。
(二)“黑名單”制度。規劃建設局委託第三方服務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生產綜合評估並排序,對排序最後五名的建設項目,實施差異化管理,進行專門服務指導,強制提升其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水平,依法對其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後,予以曝光和公示。
(三)不良信用體系制度。對安全生產管理長期混亂及安全管理不作為的建築市場主體和個人,將依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進行不良行為記錄,定期予以曝光,並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暫行辦法各項規定的,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二十二條(相關責任人處罰)
對違反本暫行辦法受到行政處罰的單位所屬項目經理、項目總監、直接負責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據國家、省、市相關規定,視其情節給予警告、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暫停六個月至一年的執業資格、提請發證機關降低資格等級或吊銷資格證書。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本暫行辦法所涉及的具體工作,由規劃建設局另行制定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國家、省、市出台新的法律法規時,從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暫行辦法由規劃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施行日期)
本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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