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建築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監督管理辦法

《吉林市建築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監督管理辦法》是吉林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建築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監督管理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2003年9月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3年9月10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45號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築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建築施工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施工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建設委員會是本市建築施工行業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其下設的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監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對本轄區內的建築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建築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以就建築施工安全問題向建設、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質詢,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相關部門舉報安全生產中的違法行為,對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實施社會監督。
第二章 施工及相關單位責任
第六條 施工單位應履行下列安全責任:
(一)在工程項目開工前依法辦理安全監督手續,接受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二)制定施工安全管理目標和措施,有計畫、有步驟地改善作業人員的作業環境和條件;
(三)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定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完善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建立施工安全保障體系,落實施工安全崗位責任制;
(四)根據施工生產和季節情況的變化,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對存在的事故隱患及時組織整改;
(五)建立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管理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均須經安全教育培訓,並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六)按規定提取安全技術措施經費,專款專用,滿足安全生產需要;
(七)依法為從事危險作業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並支付保險費;
(八)按規定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保護及安全防護用具、用品,並告知其正確的使用方法;
(九)必須使用合格的機具、設備,已報廢的或未經有關部門檢驗合格的機具設備及特種設備不得投入使用;
(十)施工現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應按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不得隱瞞和私自處理事故。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履行下列安全責任:
(一)根據工程特點、規模和技術要求,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
(二)為施工單位提供準確的水文地質、地下管線設施等資料和其它必要條件;
(三)優先滿足施工單位採取安全防護措施所需資金。
第八條 設計單位應履行下列安全責任:
(一)設計檔案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及施工作業人員安全要求;
(二)採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時,制定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健康的措施。
第九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將施工安全納入監理範圍,與工程質量、工期和投資控制同步組織實施。
第三章 施工現場安全管理
第十條 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總承包的建築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負責,並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統一管理。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施工現場所處條件及不同施工階段的安全防護要求,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施工安全防護措施應當符合國家及建築行業有關安全生產各類標準的要求,符合安全生產條件,並在開工前對相鄰建築物、構築物、地下管線、市政公用設施等進行安全防護。
第十二條 施工現場應當在工程開工前根據工程特點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制定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經建設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批准,並由施工單位相關責任人員會簽後實施。
第十三條 施工現場應建立、執行下列安全制度:
(一)安全技術及安全操作交底制度。施工作業人員上崗前,施工單位應以書面形式向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及安全操作交底,交底人、被交底人應當在交底資料上籤字;
(二)安全教育制度。對職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並做好記錄;
(三)安全檢查制度。施工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定期的安全檢查制度,及時消除事故隱患,並建立安全檢查及隱患整改記錄;
(四)安全生產管理建檔制度。對安全技術資料及時歸檔,以備查閱。
第十四條 對於下列危險作業,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制定專項安全措施,並按規定報本單位技術部門等批准後實施:
(一)基礎施工;
(二)地下工程施工;
(三)腳手架(包括懸、挑、掛等特種腳手架)的搭設、使用和拆除;
(四)起重、垂直運輸機械設備的安裝、拆除;
(五)安全防護設施的架設;
(六)大型起重吊裝工程;
(七)模板工程;
(八)施工現場臨時用電;
(九)其它危險作業。
前款所列危險作業項目在安裝後、使用前應實施嚴格驗收,並做好驗收記錄。
第十五條 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後,須由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合格後投入使用,有安裝質量問題須進行整改,經復檢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 施工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規程、安全管理制度,提高自我防護意識。
第十七條 施工作業人員有權對危害人身安全及身體健康的作業程式、作業條件、作業方式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
第十八條 施工現場接到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後應立即落實整改。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查封的施工現場,在事故隱患未消除前,未經安全監督管理機構驗收合格,施工現場不得擅自開工。
第四章 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九條 施工現場必須設定明顯的標牌,標明工地項目名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和施工現場總代表的姓名、開、竣工日期、施工許可證批准文號等。並需公開管理人員名單及監督電話、消防保衛及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責任人、施工現場總平面圖、安全警示布置圖,並按標準設定安全警示標識等。
第二十條 施工現場的環境管理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市區內主要街道兩側施工現場的建築物必須採取密目網立體全封閉防護;
(二)施工現場應按標準設定圍擋、大門,建立門衛制度,設定專職門衛人員,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式管理;
(三)施工現場應採取硬化處理,按標準設定道路,並保持道路通暢;應有良好的生產用水及生活用水排放措施,保證排水暢通。施工過程中產生的生產廢水及生活污水須排入市政污水管線;
(四)施工現場須按標準進行物料堆放,堆放易揚塵物料必須採取封閉措施,防止揚塵污染;易燃易爆物品應按規定分類存放;垃圾須分類型集中堆放,易產生揚塵的建築垃圾應及時封閉清運;操作面應做到工完料淨場地清;嚴禁從樓上直接向下傾倒建築垃圾;
(五)施工現場須建立防粉塵、防噪音等措施,不得擾民;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不得在當日22時至次日6時進行產生噪聲污染的施工作業;
(六)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在施工現場內焚燒有毒、有害物質;
(七)施工車輛不準帶泥離開現場。
第二十一條 施工現場消防管理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施工作業條件訂立消防制度或消防措施,建立動火審批制度,按標準配備消防水源,合理配備滅火器材。
(二)施工現場須設定固定的吸菸室或吸菸處,吸菸室應遠離危險區。
第二十二條 施工現場應為作業人員的生活提供下列條件:
(一)施工作業區與生活區嚴格劃分,不得混用,並有隔離和安全防護措施;
(二)臨時宿舍應整潔、衛生、保暖、通風;冬季應制定防中毒措施,夏季應制定消暑及防蚊蟲叮咬措施;按標準搭設床鋪,並符合衛生要求;符合安全用電標準;
(三)食堂、廚房應符合衛生要求,按要求辦理衛生許可證;炊事人員應有衛生部門頒發的健康合格證;
(四)應設定符合衛生要求的廁所,並由專人負責打掃,有條件的應設定水沖廁所;
(五)應建立保健急救措施。
第五章 建築施工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有權對建築施工單位的有關資質、安全施工條件及文明施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在對建設施工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建築施工單位及施工現場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安全工作,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可立即做出暫停施工的決定;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違章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四)對違反文明施工管理行為進行查處。
第二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進入施工現場檢查須2人以上,並出示有效證件。檢查人員應將檢查及處理情況做出書面記錄,並由檢查人員和被檢單位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並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對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二十六條 監督檢查結束後,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將施工現場的不良結果記入不良行為檔案,並給予最終安全評價,作為考核施工單位資質的重要條件。
第二十七條 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受理有關安全生產的舉報。受理的舉報事項經調查核實後,應形成書面材料;需要落實整改措施的,由有關負責人簽署意見並督促落實。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相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六條規定,施工單位未履行安全責任的,責令限期改正,視情節處10000元至20000元的罰款。
(二)違反第七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規定承擔安全責任的,責令限期改正,視情節處10000元至30000元的罰款,對相鄰建築物和設施造成損壞的,責令賠償損失。
(三)違反第八條規定,設計單位未按規定提交符合安全標準的設計檔案或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處設計費50―200%的罰款。
(四)違反第十一條規定,施工現場未按規定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視情節處10000元至30000元罰款。
(五)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施工現場未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未制定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5000元至10000元罰款。
(六)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施工現場未建立、執行安全制度的,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000元至20000元罰款。
(七)違反第十四條規定,施工現場未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制定專項安全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000元至20000元罰款。
(八)違反第十五條規定,特種設備未經檢驗投入使用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停止使用,並處10000元至50000元罰款。
(九)違反第十六條規定,施工作業人員未遵守安全規定,責令改正,並處200元至500元罰款。
(十)違反第十八條規定,施工現場接到安全監督管理機構下達的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不認真落實整改,或對已查封的施工現場擅自開工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000元以下罰款。
(十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施工現場不符合環境管理規定、消防管理規定,未為作業人員提供合格的生活條件的,責令改正,並處1000元至5000元罰款。
第二十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嚴格執法,認真履行職責,存在玩忽職守及其它違紀行為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市建設委員會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3年10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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