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吉林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是吉林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2013年1月17日吉林市第十五屆人民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3年1月2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30號公布 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範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行為,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建設工程造價,維護建設工程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造價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交通、水利、電力等專業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工程項目從立項到竣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應當計入建設項目投資的建築安裝工程費、設備及工器具購置費、工程建設其他費、預備費、有關稅費和建設期間貸款利息等費用。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是指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確定與控制的活動。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監督管理,具體工作委託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實施。
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監督管理。
財政部門負責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的預算、竣工結(決)算評價與審查。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所需經費,由財政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保障。
第五條 建設工程造價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發揮行業服務和協調作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壟斷市場,妨礙公平競爭,損害消費者、非會員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不得限制會員開展正當的經營活動或者參與其他社會活動。
第六條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按照《吉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發包人、承包人對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理解不一致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解釋。
第七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測定建設工程一次性補充定額,採集、測算、匯總人工、材料、施工機械台班等價格信息,按照建築結構類型採集、測算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成本,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建設工程一次性補充材料價格,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按照規定發布。
第八條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主要包括:
(一)編制和審核投資估算、初步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工程量清單、招標標底、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
(二)約定和調整契約價款;
(三)工程結算和決算;
(四)與建設工程造價確定和控制有關的其他活動。
第九條 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工程量清單、招標標底、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竣工結算和竣工決算等工程造價成果檔案,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編制。
有註冊造價工程師且工程造價人員專業配套的具有編制能力單位,可以自行編制和審核本單位工程造價成果檔案;其他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編制和審核工程造價成果檔案。
第十條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或者定額計價。
建設工程採用的計價方式,應當在招標檔案中載明並在建設工程施工契約中約定。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設工程項目,必須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
第十一條 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招標人應當根據國家和省規定的計價依據及相關規定編制招標控制價,報送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招標控制價應當在招標時公布,並作為招標檔案的組成部分提供給投標人,不得上調或者下浮。
招標控制價及中標價不得低於公布的當期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成本。
第十二條 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工程項目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和工程竣工結算由財政部門或者財政部門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編制和審查。未經審查的,不得作為工程價款結算的依據。
第十三條 投標報價應當根據招標檔案的要求,按照國家、省、市發布的計價依據及相關規定,並結合市場行情與企業自身情況自主確定,但不得低於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當期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成本價格,也不得高於招標控制價。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簽訂書面的建設工程施工契約,並對涉及建設工程造價有關的事項作出明確約定。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發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契約及招投標檔案、中標通知書等資料按照規定報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備案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資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審查。備案部門發現契約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告知發包人與承包人糾正。
備案後的契約依法變更的,發包人應當在契約變更後7個工作日內,到原備案部門辦理備案。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項目採用招標方式發包的,建設工程施工契約中關於工程造價的約定應當與招標檔案和中標人投標檔案的實質性內容相一致。
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簽訂的契約或者其他協定與經過備案的契約在實質性內容上不一致的,以經過備案的契約作為工程結算和審核的依據。
第十七條 發包人應當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約定及國家、省有關規定預付工程款、支付工程進度款。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竣工通過後,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約定及國家、省有關規定,及時編制、審核工程竣工結算,並辦理工程結算手續。
第十九條 工程竣工結算後,發包人應當將工程竣工結算檔案在7個工作日內報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備案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資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審查。
未辦理竣工結算備案的建設工程項目,按照《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及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建設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執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其資質實施動態管理。
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及工程造價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真實準確地出具工程造價成果檔案,並對其編制的工程造價成果檔案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承接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應當簽訂書面契約,並在契約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報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域外建設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在我市從事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應當在承接業務之日起30日內持資質證書、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建立建設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和工程造價人員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布。建設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和工程造價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信用檔案信息。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和工程造價人員,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不良記錄記入其信用檔案。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依法查閱建設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和工程造價人員信用檔案。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造價發生爭議,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按照契約約定的方式提請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五條 發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應當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招標未採用的;
(二)應當公布招標控制價未公布的;
(三)未執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成本的;
(四)未按照約定時間辦理建設工程結算的;
(五)無編制招標控制價能力編制招標控制價的;
(六)委託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編制招標控制價的。
第二十六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工程造價人員有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七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造價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