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夜景燈飾建設管理辦法

《吉林市城市夜景燈飾建設管理辦法》,已經2004年3月30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4年5月1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城市夜景燈飾建設管理辦法
  • 發布部門:吉林市政府
  • 發文字號: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51號
  • 發布日期:2004年04月05日
  • 實施日期:2004年05月10日
  • 時效性:已被修訂
  • 效力級別:地方政府規章
  • 法規類別:市政公用與路橋
修改決定,公告,全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修改決定

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了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實現立法與改革決策相銜接,維護法制統一,市人民政府對現行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現決定:
將《吉林市城市夜景燈飾建設管理辦法》第六條中“下列範圍必須設定夜景燈飾”的內容修改為“下列範圍可以設定夜景燈飾”。
將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新建建(構)築物設定夜景燈飾的,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施工、驗收和使用。”
刪去第十條。
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十條,修改為:“非政府投資建設的夜景燈飾設施由建設單位維護管理;政府投資建設的,由市亮化辦維護管理。”
將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三條,修改為:“夜景燈飾建設和維護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分區、分時、分級的照明節能控制措施,按照國家規定使用節能、環保、高效的夜景燈飾產品。”
將第十五條改為第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夜景燈飾設施出現故障及殘缺,未在規定時間內修復的,責令改正,處以100元至500元罰款;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廢棄的夜景燈飾設施未及時拆除的,責令拆除;逾期未拆除的,處以500元至1000元罰款;
“(三)違反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破壞、擅自移動、拆卸夜景燈飾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以200元至10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至30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此外,對相關政府規章的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告

《吉林市城市夜景燈飾建設管理辦法》於2004年3月30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04年4月5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51號公布,自2004年5月10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夜景燈飾的建設和管理,促進城市現代化發展,營造優美的城市夜景燈飾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夜景燈飾是指獨立設定和依附於建(構)築物、山體、綠化帶等用於裝飾、宣傳、廣告等的戶外光源設施、設備。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規劃區內夜景燈飾的規劃、建設及設施的維護、管理。

第四條

市市容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夜景燈飾的主管部門。其下設的市城市亮化管理辦公室(以下筒稱市亮化辦)負責夜景燈飾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制定夜景燈飾專項規劃,並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組織夜景燈飾工程設計的招標與審核;
(三)組織夜景燈飾工程建設並進行監督、指導、管理;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市政公用、規劃、國土、環保、交通、建設、工商、公安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能,配合做好夜景燈飾的建設管理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參與夜景燈飾技術、藝術及文化的研究,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光源,提倡綠色照明,營造先進的夜景燈飾文化。

第六條

下列範圍必須設定夜景燈飾:
(一)位於主、次幹道兩側、城市廣場周邊的建(構)築物立面(住宅樓除外)和頂部;
(二)位於其它位置高度在30米以上的建(構)築物的臨街立面(住宅樓除外)和頂部;
(三)符合內透光形式設定燈光的建(構)築物立面;
(四)城市廣場、綠化帶等;
(五)重要的行政區、商業街及旅遊區內的廣告、牌匾、櫥窗、店面;
(六)城市標誌性建(構)築物;
(七)市政府指定的其他應亮化的場所。

第七條

已建成的建(構)築物設定夜景燈飾的,必須填寫《夜景燈飾設定申請表》,並提供設計方案(含工程效果圖及概算)和場地使用許可證明。經市亮化辦同意,依法辦理土地等有關手續後,方可設定;並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八條

新建建(構)築物的夜景燈飾設定與建築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並納入建設工程審批及驗收程式。
已建成建(構)築物根據夜景燈飾整體規劃分期組織設定。

第九條

城市夜景燈飾建設按照統一規劃、專業設計、多方投資的原則進行。城市夜景燈飾工程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安裝和施工。

第十條

夜景燈飾建設的資金來源及建設責任:
(一)新建的建(構)築物的夜景燈飾工程由建設單位出資建設;
(二)已建成的建(構)築物的夜景燈飾設計、設定由業主出資。同一建(構)築物屬於多家業主的,可由業主委員會(無業主委員會的,由市亮化辦負責)按照各自房屋產權確定出資額,並由市亮化辦組織審查、建設;
(三)商業夜景燈飾由業主與經營使用單位協商出資建設。
政府出資建設的夜景燈飾工程根據有關規定,需要進行公開招標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

第十一條

夜景燈飾設施由出資建設單位維護管理。政府投資的,由市亮化辦維護管理。

第十二條

夜景燈飾設施的設定單位必須採取相應的防雷、防火、防盜、防滲漏、防漏電、防光污染等安全措施,確保設施正常運行,亮燈率達到95%以上。
夜景燈飾設施的設定單位必須對其設定的夜景燈飾設施進行定期檢查、踏查,排除事故隱患,確保全全。

第十三條

夜景燈飾設施的維護管理單位,應當確保燈飾功能良好,出現故障應當及時排除,出現殘缺時,應當在48小時內修復。
廢棄的夜景燈飾設施應當及時拆除。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偷盜、破壞、擅自移動、拆卸夜景燈飾設施。

第十四條

夜景燈飾的開關按照市亮化辦要求統一啟閉。
夜景燈飾在法定節假日、大型活動期間、市政府規定的特別時間必須全部開啟,開啟時間為夏季19時,冬季17時,關閉時間為夏季23時,冬季22時。
商業夜景燈飾夏季應於18時開啟,冬季應於16時開啟,於23時關閉。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六條規定,未設定夜景燈飾的,限期設定,逾期未設定的,處以2000元至5000元罰款,並由市亮化辦組織設定,所需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
(二)違反第七條規定,未經批准設定夜景燈飾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處以1000元至5000元罰款,經驗收或復驗仍不合格的,予以強制拆除;
(三)違反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新建建(構)築物未建設夜景燈飾及未經驗收而交付使用的,責令建設,並處以2000元至5000元罰款;
(四)違反第九條規定,不具有相應設計、安裝、施工資質的單位建設夜景燈飾的,責令停工,限期改正,並處以燈飾工程造價5%至20%的罰款;
(五)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未採取相應措施,致使夜景燈飾無法正常運行的,責令整改,並處以1000元至5000元罰款,逾期未整改的,由市亮化辦組織整改,所需費用由設定者承擔;
(六)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夜景燈飾設施出現故障及殘缺,未在規定時間內修復的,處以100元至500元罰款,並由市亮化辦組織修復,所需費用由設定者承擔;
(七)違反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已廢棄的夜景燈飾設施,責令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處以500元至1000元罰款,並予以強制拆除,有關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
(八)違反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損壞、擅自移動、拆卸夜景燈飾設施的,責令賠償,並可處200元至2000元罰款;
(九)違反第十四條規定,夜景燈飾設施未按規定時間啟閉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每次500至1000元罰款。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七條

阻撓、妨礙、圍攻、毆打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4年5月10日起施行。《吉林市城市夜景燈飾和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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