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區夜景燈飾管理辦法

徐州市市區夜景燈飾管理辦法

徐州市市區夜景燈飾管理辦法》在1998.12.10由徐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徐州市市區夜景燈飾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8年12月10日
  • 實施時間:1998年12月10日
  • 頒布單位:徐州市人民政府
199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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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夜景燈飾管理,美化市容市貌,建設文明城市,促進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範圍內夜景燈飾的規劃、設定、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夜景燈飾,是指依附於建築物、構築物和獨立設定用於裝飾、宣傳、廣告的戶外照明光源。
第三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 (以下簡稱市市容主管部門)負責夜景燈飾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市容主管部門擬定市區夜景燈飾設定規劃,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五條 下列建築物、構築物、場所的使用者和管護者應當設定夜景燈飾:
一主幹道兩側的建築物、構築物和門頭字號;
二主幹道以外高度在三十米以上的建築物、構築物;
三風景旅遊區(點);
四公共廣場、綠化帶、大型花壇;
五市政府指定的場所。
第六條 凡在夜景燈飾設定規劃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的,夜景燈飾應當與建築工程同時驗收。
沿街單位和個人進行戶外裝修時,應當將應景燈飾與戶外裝修同步完成。
第七條 具體夜景燈飾設定的位置、形式等方案應當經市市容主管部門同意後實施。
第八條 夜景燈飾設定責任可以自己承擔設定夜景燈飾任務,也可以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設定夜景燈飾。
第九條 從事夜景燈飾安裝施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市市容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禁止無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和個人承接夜景燈飾施工工程。
第十條 安裝的夜景燈飾,必須結構牢固,並設定防火、防漏電等安全設施。
第十一條 夜景燈飾發生故障或者部分損壞,不能正常顯示圖案、光亮的,應在市市容主管部門規定時期內修復完畢。
第十二條 禁止擅自更換、移動和拆除夜景燈飾。因建設需要拆除的,設定者應當向市市容主管部門備案;其他原因需要拆除夜景燈飾,須經市市容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三條 夜景燈飾設定者應當按時開燈。春、秋季開燈時間為19時至23時,夏季開燈時間為19時30分至24時,冬季開燈時間為18時至23時。
節假日和重大活動期間,閉燈時間延長1小時,特殊情況下,按市政府要求通宵開燈。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市容主管部門予以警造、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罰款:
一夜景燈飾設定責任者未按規定設定或者擅自更換、遷移、拆除夜景燈飾的,屬經營性的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屬非經營性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未經市市容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從事夜景燈飾施工的,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規定時間開閉燈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四擅自設定夜景燈飾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五未在規定時間修復夜景燈飾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罰款。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罰的,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各縣(市)、賈汪區的夜景燈飾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98.12.10)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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