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美化市容夜景,促進經濟發展和對外開放,把本市建設成現代化國際大都市,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夜景燈光設定與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夜景燈光系指:
(一)沿街經營性單位(包括個體經營者,下同)夜景照明燈光和櫥窗裝飾燈光;
(二)建築物、構築物外體照明燈光;
(三)經營性廣告燈光和非經營性廣告燈光;
(四)道路、橋樑、廣場、公共場所照明燈光。
第四條 市市容衛生管理委員會是全市夜景燈光設定與管理的主管部門。區、縣市容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夜景燈光設定與管理工作。城市建設管理監察機構負責全市夜景燈光設定與管理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電力、市政、規劃、房管、園林和公安交通、消防等參與城市夜間照明設定和管理工作的部門,要在市容管理部門的指導、協調下,搞好專業管理工作。
第六條 本市夜景燈光的設定與管理要遵循統一領導、分級實施、全民參與的原則進行。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一切單位和個人積極安裝夜景燈光設施,加強夜景燈光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光源,不斷提高城市夜景燈光設定、使用和管理的水平。
第二章 夜景燈光設施的安裝
第七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全市夜景燈光建設規劃,組織有關部門擬制本行政區域的年度夜景燈光建設計畫,由市容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一切單位或個人,安裝夜景燈光照明設施時,必須按照市容主管部門核准的位置、形式、期限安裝配置。
第八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大中型公共建築、風貌建築、沿街經營性單位、經批准設定的經營性棚亭、大中型構築物,都必須安裝裝飾照明燈光或經營性廣告燈光。
大中型公共建築、風貌建築的夜景燈光設施由使用單位安裝。
沿街經營性單位的夜景燈光照明設施由經營者負責安裝。
經批准設定的經營性棚亭的夜景燈光照明設施由經營者負責安裝。
大中型構築物、道路、橋樑、廣場、公共場所、花壇、綠地的夜景燈光照明設施,由電力、市政、園林等部門或產權單位負責安裝。
戶外經營性廣告燈光照明設施,由廣告發布單位負責安裝。
非經營性燈光照明設施(含牌匾、字號、單位名稱、公益性廣告、標誌性指示牌)由使用者負責安裝。
第九條 擬建和正在建設中的大、中型公共建築、商業樓的裝飾照明燈光設施,必須與建築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條 任何單位在整修後的街道進行建築外檐再裝修時,其立面燈光裝飾必須按照市容管理部門的要求,與外檐裝修同步完成。
第十一條 戶外經營性廣告的設定要以霓虹燈廣告、燈箱廣告、電子顯示器、電動顯示器的形式設計安裝。
第十二條 商業門臉的牌匾、字號、招牌,要以霓虹燈的形式設計安裝,櫥窗應設定燈光裝飾。
第十三條 凡安裝夜景燈光照明設施的單位或個人,必須設定防火、防漏電等安全設施。
第十四條 道路、橋樑、廣場、公共場所的照明設施是夜景燈光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逐步改進完善,提高照明設施對道路、橋樑、廣場、公共場所的夜景裝飾效果。
第三章 夜景燈光設施的管理
第十五條 夜景燈光照明設施由使用單位或個人(以下統稱責任者)負責日常維護管理和燈光啟閉工作。
第十六條 責任者應經常保持夜景燈光照明設施完整和功能良好,發現設施損壞或燈光達不到規定標準的,必須立即修復或更換。
第十七條 凡由市統一安裝夜景燈光照明設施的,均須向使用單位或產權單位移交,接受單位即為夜景燈光設施管理維護的責任單位。
第十八條 責任者改變、移動、拆除夜景燈光照明設施時,必須經市容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九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經營性廣告燈光(含霓虹燈廣告、燈箱廣告、電子顯示器、電動顯示器等)每日必須與路燈同步開啟,至22時30分關閉。
沿街經營性單位的牌匾、字號、單位名稱燈光及櫥窗的裝飾性燈光照明設備,每日必須與路燈同步開啟,至22時30分關閉。
“三團三線”範圍內的大、中型公共建築外體照明裝飾燈光每日必須與路燈同步開啟,至22時30分關閉。
前款各類夜景燈光於每日22時30分以後仍需開啟的,其關閉時間由各責任者自行決定。
第二十條 道路、橋樑、廣場、公共場所、花壇、綠地、園林小品、公共建築及企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的節日裝飾燈光、外體泛光照明燈光,必須在法定節假日與路燈同步開啟,至22時30分關閉。
重大活動需開啟前款範圍內的燈光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容管理部門臨時通知各責任單位。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管理監察機構批評、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拒絕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對拒不安裝夜景燈光照明設施的,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並對責任單位負責人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二)對不按規定時間啟閉燈光的,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並對責任單位負責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三)燈光文字圖案斷亮、殘缺或設備損壞、局部或整體不亮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並可視情節對責任單位負責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對不按規定的位置、形式、期限安裝夜景燈光照明設施的,由城市建設管理監察機構責令恢復原狀或強行拆除,同時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對責任單位負責人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對擅自改變、移動、拆除夜景燈光照明設施的,由城市建設管理監察機構責令恢復原狀,並可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對責任單位負責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處罰後需改正的,要限期改正,到期仍不改正的,每逾期1天罰款100元,並可對責任單位負責人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責任者或者責任單位負責人拒不交納罰款的,市容管理部門、城市建設管理監察機構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 對拒絕、阻礙市容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城市建設管理監察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據《行政複議條例》申請複議,也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市容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城市建設管理監察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市容衛生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0月8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天津市戶外裝飾燈光管理辦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