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島湖夜景燈光設定管理辦法

《千島湖夜景燈光設定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第十三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直屬各單位認真組織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千島湖夜景燈光設定管理辦法
  • 法規分類:區縣規範
  • 頒布日期:2008-10-7
  • 頒布單位:淳安縣人民政府
基本信息,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夜景燈光設定,第三章 夜景燈光管理,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五章 附 則,

基本信息

名 稱:關於印發《千島湖夜景燈光設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法規分類: 區縣規範
頒布日期: 2008-10-7
實施日期:2008-10-7
時 效 性:有效
頒布單位:淳安縣人民政府
正文:杭府法備告[2008]13號
淳安縣人民政府:
你府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關於印發<千島湖夜景燈光設定管理辦法>的通知》(淳政辦發[2008]184號)已收悉。經審查,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予以備案。
特此答覆。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二00八年十月七日
淳政辦發〔2008〕184號
關於印發《千島湖夜景燈光設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千島湖夜景燈光設定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第十三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淳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美化城市夜景,提升城市品位,促進經濟發展和對外開放,根據《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杭州市夜景燈光設定管理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千島湖鎮建成區、中心湖區等範圍內的夜景燈光設定與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夜景燈光,是指採用霓虹燈、輪廓燈、泛光燈等各類電光源,用於美化、裝飾、宣傳、廣告和外部照明的各種燈光。
夜景燈光應使用節能型材料,做到美觀、整潔,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四條 下列範圍應當按本辦法規定設定夜景燈光:
(一)城市主要道路兩側建(構)築物;
(二)繁華商業區;
(三)城市主要出入口高層建(構)築物 ;
(四)千島湖中心湖區等範圍內有關島嶼、景點、建築及湖岸線,城中湖區域;
(五)大型橋樑等市政設施 ;
(六)城市標誌性建(構)築物;
(七)廣場、公園、綠地;
(八)縣政府認為應當設定夜景燈光的其他範圍。
前款範圍內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根據千島湖夜景燈光設定規劃的要求設定夜景燈光,美化和亮化城市。
第五條 縣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千島湖夜景燈光設定規劃的編制工作;縣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夜景燈光設定的審批及監督管理工作。
縣建設、公安、工商、電力等應按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千島湖夜景燈光設定與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夜景燈光設定

第六條 對本辦法規定應當設定夜景燈光的單位或個體工商戶,應先 提出夜景燈光設定方案,經規劃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城市管理部門審批。涉及有廣告內容的,其廣告內容由工商部門出具審核意見。
第七條 設定夜景燈光,必須按照核准的位置、形式、光源色彩、安裝期限進行,並使用節能型材料。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停用、改變、移動、拆除夜景燈光枋?lt;BR> 第八條 沿街建(構)築物外部照明、裝飾燈光,除縣政府在城市更新改造中同步實施的以外,其它的由產權單位負責安裝。
第九條 沿街商店、餐飲和娛樂等公共場所門面的夜景燈光設施,由經營者負責安裝。
第十條 本辦法規定範圍內擬建和正在建設中的大中型建(構)築物的夜景燈光設施,必須與主體建築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一條 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路燈設計應體現特色,成為標誌性城市設施。
道路、橋樑、廣場、公園、公共場所的照明設施,應當符合夜景燈光規劃的要求,提高夜景裝飾效果。
第十二條 城區主要道路、風景區和視窗地段設定的戶外廣告,應以霓虹燈、燈箱、電子顯示屏、電動顯示器的形式進行設計、安裝,儘量控制設計安裝外打燈。
第十三條 非住宅高層建(構)築物的夜景燈光,應設定霓虹燈或彩燈框線,並配置射燈,勾明建築輪廓。
第十四條 商業門面的牌匾、字號、招牌等,應以霓虹燈、燈箱、射燈等形式設計、安裝,櫥窗應設定燈光裝飾。
第十五條 經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必須按審核同意的實景效果圖的要求設定。
第十六條 對本辦法規定,應當設定夜景燈光的產權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不按規定設定安裝夜景燈光設施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建設,所需費用由業主承擔。
第十七條 縣人民政府對夜景燈光設定和使用實行鼓勵和扶持政策,有關政策另行制定。

第三章 夜景燈光管理

第十八條 夜景燈光設施由使用單位或個人(以下統稱責任者)負責日常維護管理。
第十九條 夜景燈光設施應設定牢固、安全,確保設施完好和功能良好。發現設施損壞或燈光達不到規定標準,有關責任者必須及時予以修復或更換。
第二十條 景觀照明的接電,原則上從項目實施的建築的供電系統中接入,由業主負責辦理用電手續。景觀照明發生的電費,原則上由業主或經營者承擔。
凡安裝夜景燈光設施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採取相應的防火、防漏電等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條 夜景燈光設施必須按照縣人民政府規定的時間開燈。具體亮燈時間由縣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杭州市夜景燈光設定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按下列規定予以罰款:
(一)拒不安裝夜景燈光設施的,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責任單位負責人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不按規定的位置、形式、光源色彩、期限安裝夜景燈光設施的,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責任單位負責人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改變、移動、拆除夜景燈光設施的,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責任單位負責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四)不按規定時間開燈的,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責任單位負責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五)夜景燈光設施破損或燈光達不到規定標準在限期內仍未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責任單位負責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涉及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式進行。
第二十五條 對拒絕、阻礙城市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城市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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