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1月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發布 市政府令第175號已作部分修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美化城市夜景,體現新時代都市風貌,建設現代化國際風景旅遊城市,促進經濟發展和對外開放,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杭州市市區範圍內的夜景燈光設定與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夜景燈光,是指採用霓虹燈、輪廓燈、泛光燈等各類電光源,用於美化、裝飾、宣傳、廣告和外部照明的各種燈光。
第四條 下列範圍應當按本辦法規定設定夜景燈光:(一)環湖風景區;(二)繁華商業區;(三)城市主要道路兩側公共建(構)築物;(四)城市主要出入口高層公共建(構)築物;(五)大型橋樑、高架路等市政設施;(六)城市標誌性建(構)築物;(七)市政府認為應當設定夜景燈光的其他範圍。前款範圍內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均有設定夜景燈光,美化和亮化城市的義務。
第五條 杭州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夜景燈光設定的審定、監督工作。各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夜景燈光設定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區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夜景燈光設定的組織實施工作。市商貿主管部門負責協同各區人民政府對沿街商店、餐飲和娛樂場所夜景燈光設定的組織實施工作。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負責西湖風景名勝區、西湖水域以及城市綠地夜景燈光設定的組織實施工作。市建設、交通、市政公用部門分別負責立交橋、高架路、人行天橋等大型市政設施夜景燈光設定的組織實施工作。電力部門負責夜景燈光的用電和電力增容的保障工作。公安、工商、房管等管理部門應各司其職,配合做好市區夜景燈光的設定工作。
第二章 夜景燈光設定
第七條 夜景燈光設定必須符合城市設計和街景規劃。市規划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街景規劃的要求制定本市夜景燈光設定規劃。
第八條 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應當設定夜景燈光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當地政府和主管部門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夜景燈光設定方案,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核准後設定。戶外廣告設定夜景燈光的審批程式,按照《杭州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設定夜景燈光,必須按照核准的位置、形式、光源色彩、安裝期限進行。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停用、改變、移動、拆除夜景燈光設施。
第十條 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範圍內擬建和正在建設中的大中型公共建(構)築物的夜景燈光設施,必須與主體建築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一條 非住宅高層建(構)築物的夜景燈光,應設定霓虹燈或彩燈框線,並配置射燈,勾明建築輪廓。
第十二條 市區主要道路、風景區和視窗地段設定的戶外廣告,應以霓虹燈、燈箱、電子顯示屏、電動顯示器、外打燈的形式進行設計、安裝。
第十三條 商業門面的牌匾、字號、招牌等,應以霓虹燈、燈箱、射燈等形式設計、安裝,櫥窗應設定燈光裝飾。
第十四條 道路、橋樑、廣場、公共場所的照明設施,應當符合夜景燈光設計的要求,並採取措施,提高夜景裝飾效果。高架路、立交橋、人行天橋應設定燈光裝飾,並不得影響交通安全。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路燈設計應體現特色,成為標誌性城市設施。
第十五條 沿街建(構)築物外部照明、裝飾燈光,由產權單位負責安裝,電費由經營者承擔。沿街商店、餐飲和娛樂等公共場所門面的夜景燈光設施,由經營者負責安裝。
第十六條 凡安裝夜景燈光設施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採取相應的防火、防漏電等安全措施。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對夜景燈光設定和使用實行鼓勵和扶持政策,有關政策另行制定。
第三章 夜景燈光管理
第十八條 夜景燈光設施由使用單位或個人(以下統稱責任者)負責日常維護管理和燈光啟閉工作。 第十九條 夜景燈光設定應當做到美觀、整潔,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二十條 夜景燈光設施應設定牢固、安全,確保設施完好和功能良好。發現設施損壞或燈光達不到規定標準,有關責任者必須及時予以修復或更換。 第二十一條 經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必須符合夜景燈光設計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 夜景燈光設施必須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時間開燈。具體亮燈時間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按下列規定予以罰款:(一)拒不安裝夜景燈光設施的,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責任單位負責人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二)不按規定的位置、形式、光源色彩、期限安裝夜景燈光設施的,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責任單位負責人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三)擅自改變、移動、拆除夜景燈光設施的,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責任單位負責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四)不按規定時間開燈的,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責任單位負責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五)夜景燈光設施破損或燈光達不到規定標準在限期內仍未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責任單位負責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涉及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式進行。
第二十六條 對拒絕、阻礙市容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市容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各縣(市)城鎮夜景燈光設定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