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2020年10月30日大同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2021年1月15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同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5月1日
  • 實施時間:2021年5月1日
  • 頒布單位:大同市人大常委會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市容市貌
第三章 環境衛生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環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市規劃區和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實行科學化、精細化、智慧型化、市場化管理。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有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對市容和環境衛生進行指導、監督、考核;
(三)對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建設統一規劃。
縣(區)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公安、交通運輸、文化旅遊、文物、商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五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所需經費由市、縣(區)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學校、新聞媒體等應當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的環境衛生意識,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依法享有整潔優美的市容環境,對損害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有權勸阻和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其工作。
第二章 市容市貌
第八條建築物、構築物的容貌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及其附屬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完好、美觀。主要街道兩側和重點區域的建築物、構築物出現結構損壞、牆面剝離或者外立面污染的,應當及時修繕、維護和清洗,危險建築物、構築物應當及時拆除或者整修。主要道路兩側和重點地區的建築物、構築物外部和玻璃幕牆,應當定期清洗、粉刷;
(二)主要道路兩側和重點地區的臨街建築物、構築物的窗外,不得吊掛、晾曬或者堆放影響市容市貌的物品;
(三)城市道路兩側建築物門店的裝修、裝飾,應當符合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並與周邊環境相協調;安裝防盜窗的,不得超出建築物的設計外沿。
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文化街區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保持原有的風格特色和傳統風貌;周邊控制地帶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按照規劃和自然資源、文物部門的設計規範進行嚴格控制。
第九條城市道路兩旁或者公共場所設定的公共服務設施,應當統一規劃、有序設定,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出現破舊、污損、殘缺的,設定單位應當及時清洗、修復或者更換。
城市夜景燈飾應當由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負責日常維護管理。
第十條無障礙通行設施應當規範建設,其所有權人和管理人應當對無障礙設施進行管理和維護,保證無障礙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部門,在城市道路兩側和其他公共區域合理劃定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泊位。
在滿足業主、本單位職工需要的前提下,鼓勵單位、小區、個人停車泊位以多種形式對外開放。
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按照劃定的位置、方向有序停放。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過街天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場所設攤經營、搭建臨時設施(展台、棚、傘、架等);不得擅自超出門窗、外牆進行店外經營、店外作業或者展示、堆放物品。
確需臨時占用城市道路作為集貿市場、攤點群、特色經營街區、早市、夜市以及農產品、日用小商品等經營場所的,應當經市、縣(區)人民政府批准,按照規定的地點和時段有序經營;臨時建築、臨時設施應當符合街景規劃要求,並按照規定時限拆除。
流動售貨車應當在指定的地點設定經營,保持場地清潔。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地樁、地鎖等障礙物圈占道路和公共場地,不得占壓城市道路私接道路斜坡等構築物。
第十四條不得在城市道路、橋樑、護欄、路名牌、電線桿、路燈桿、樹木、綠籬等設施上晾曬、吊掛衣物和其他物品。
第十五條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兩側的公共區域從事車輛清洗、維修、裝飾等,作業過程中所產生的污水、污泥、油污等,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處理,保持場所及周邊環境整潔。
第十六條在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舉辦文化、展覽、宣傳、體育、節慶及商業等活動的,舉辦單位應當保持周圍環境衛生整潔,及時清除當日產生的廢棄物。
大型會議、會展或者重要慶典活動確需在公共場所臨時張貼、懸掛、設定標語等宣傳品的,應當保持整潔美觀;活動結束後,及時清除臨時設定的各類設施。
第十七條在城市道路上運輸施工物料、渣土、建築垃圾、生活垃圾、餐廚垃圾等散體、液體物質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行駛,採取密封、包紮、覆蓋等措施,不得泄漏拋灑和混合傾倒。
第十八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共享交通工具的準入和經營服務管理。
共享交通工具經營者應當規範運營和服務,及時清理妨礙市容和公共運輸秩序的共享交通工具。
共享交通工具承租者應當文明使用、規範停放共享交通工具。
第十九條臨街施工場地應當依法設定圍擋、覆蓋散裝物料,硬化道路,灑水保潔。施工場地完工後,應當及時清理現場、平整場地、拆除各種臨時設施。損壞地面和設施的,應當及時修補。
建築工地出口處應當設定車輛沖洗設備。施工車輛應當密閉運輸,不得帶泥進入城市道路。
第二十條城市管線應當規範建設,定期維護。在空中架設電力、電信、有線電視、通訊等線纜,或者依附於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新建線纜設施應當入地敷設,各種架空線纜應當按照規劃入地敷設。
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線設施。現有架空線纜和桿架,應當按照規劃逐步改造入地埋設或者採取隱蔽措施;暫不能入地的,應當採取套管、綑紮等措施進行規範,不得凌亂懸掛。廢棄的管線,由產權單位負責拆除。
第二十一條城市水域的容貌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水域清潔,水面無漂浮垃圾、雜物;
(二)坡岸、護欄、涵閘、泵站、親水平台、碼頭等設施外觀與周圍環境相協調,無違規懸掛物品,無存積污物、垃圾;
(三)各類船舶保持外觀容貌整潔。
第三章 環境衛生
第二十二條城市環境衛生的清掃保潔,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一)城市主、次街道、橋樑、人行天橋、公共廣場、城市水域等城市公共區域,由轄區環境衛生清掃保潔專業單位負責;
(二)街巷、住宅小區、鄉(鎮)、街道等居住區,由街道辦事處負責;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
(三)在建工地由施工單位負責,待建工地由產權單位負責,徵收拆遷工地、政府收儲地由屬地政府負責;新建住宅區,未交付使用前由開發企業負責;
(四)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等單位庭院,由本單位負責;
(五)風景名勝區、旅遊景區、機場、車站、鐵路、公路、停車場、加油(氣)站、文化體育場所等公共場所,由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六)集市街、臨時攤點區和早市、夜市,由組織者或者管理者負責。
第二十三條臨街單位應當認真落實責任區域門前五包責任制,實行“包淨化、包綠化、包亮化、包美化、包秩序”。
第二十四條禁止下列影響公共場所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扔果皮、紙屑、菸蒂、飲料瓶、口香糖、包裝袋等廢棄物;
(三)將責任區內的垃圾等廢棄物清掃或者堆放至公共場所;
(四)亂丟電池、螢光管、顯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五)其他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對寵物在戶外排泄的糞便,飼養者應當立即清除。
第二十五條加快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
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分類標準,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傾倒垃圾、糞便,並按照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宣傳指導,並制定和公告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的標準和方法。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運輸、傾倒和處理生活垃圾、建築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由環境衛生專業單位負責統一收集、傾倒,並在夜間清運,做到日產日清,桶潔地淨。
建築垃圾由單位或者個人及時自行收集,並委託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清運、傾倒在市、縣(區)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地點,不得與居民生活垃圾混倒、混運。
第二十七條城市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向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報建築垃圾處置計畫,交納建築垃圾處置費,在指定地點傾倒建築垃圾。
第二十八條醫療廢物以及有毒、有害垃圾,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單獨收集、運輸、處置或者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九條再生資源資源回收筒(點)、中轉站應當與環境衛生設施統一規劃布局,不得影響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
第三十條市政、園林、電力、燃氣、郵電、供熱、供水等單位工程建築與養護產生的污泥、殘土等廢棄物,應當及時清除,不得積存。造成路面和設施損壞的,應當及時修補。
第三十一條單位和個人有清除冰雪的責任和義務,降雪後,按照劃分的衛生責任區段,在雪停後二十四小時內清除路面冰雪。
第三十二條城市公共廁所的設定,應當由縣(區)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動人口數量以及公共場所等特定區域的需要提出建議,並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由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規劃、設計,由城市建設單位建設,移交環境衛生單位管理。
對年久失修或者不符合規定標準的公共廁所,縣(區)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產權單位限期改造、修繕。
第三十三條城市公共廁所應當設定明顯標識,配置防蠅、照明等設施,定期噴灑消殺藥物,建立管理制度,確定專人負責。
集貿市場和經批准設定的臨時攤點區的公共廁所及其他衛生設施,由主辦單位負責管理。
公共廁所、垃圾點的通道周邊,不得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堆放雜物等。
城市糞便由環境衛生專業單位負責包掏包運,遵守糞車出入市區時間,做到密閉運輸、定時清運、消毒,保持廁所內外清潔。
第三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配套建設垃圾收集站等環境衛生設施,並保持設施完好。
未經批准,不得擅自關閉、拆除、遷移或者改變公共廁所及其他環境衛生設施的使用性質和內部結構。
環境衛生設施確因建設需要拆遷的,由建設單位提出拆遷方案,報縣(區)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臨街施工場地完工後不及時清理現場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並對單位按照建造圍擋成本的一點五倍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共享交通工具經營者未及時清理妨礙市容和公共運輸秩序的共享交通工具,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時清理,逾期未清理的,每輛處二十元罰款;共享交通工具承租者未按規定使用或者規範停放的,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十元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個人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中的,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單位隨意傾倒建築垃圾等廢棄物的,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公共廁所、垃圾點等周邊私搭亂建的,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清理;拒不改正或者清理的,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市政設施、戶外廣告和餐廚廢棄物的管理,依照《大同市市政設施管理辦法》《大同市戶外廣告管理規定》和《大同市餐廚廢棄物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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