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

大同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

《大同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在2005年10月10日由大同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同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大同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5.10.10
  • 實施時間:2005.10.10
前言,正文,

前言

經2005年10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將修訂後的《大同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正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築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環境衛生,根據《大同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垃圾,是指建設、施工單位或個人對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管網等進行建設、鋪設或拆除、修繕過程中產生的渣土、棄土、棄料、余泥及其他廢棄物。
第三條 本市城區、礦區、南郊區、開發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施工和收集、運輸、消納和處理建築垃圾的單位或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是城市建築垃圾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城區、礦區、南郊區、開發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根據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垃圾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持施工執照或工程計畫書向工程所在地的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建築垃圾處置計畫,領取並填寫《大同市城市建築垃圾處置申報表》。符合條件的,發給《大同市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書》;不符合條件的,予以答覆。
第六條 建設單位憑《大同市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書》進行建築垃圾的收集、運輸、消納和處理。堆放、運輸和傾倒建築垃圾應當按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和地點進行。在指定地點傾倒建築垃圾,應當按規定向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交納處置費。
第七條 建設單位無力清運建築垃圾、工程渣土的,可委託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或有清運能力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清運、處理,並交納委託代運垃圾的服務費。
第八條 建築垃圾傾倒地點由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共同選定。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設立垃圾處理場接納建築垃圾。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清運垃圾時,均應保持道路的清潔,不得隨意揚撒、遺漏建築垃圾。
第十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大同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一)未辦理《大同市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書》而擅自進行建築垃圾收集、運輸、消納和處理的;
(二)未按指定時間和地點傾倒建築垃圾的;
(三)未按指定時間運輸建築垃圾的。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接受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投訴和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 對拒絕、阻撓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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