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銀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

《白銀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已經白銀市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審定通過,白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8月12日印發.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白銀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8月12日
  • 實施時間:2022年8月12日
  • 發布單位:白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打造乾淨、整潔、有序、安全的生活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市市容市貌乾淨整潔有序安全標準(試行)》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區以及建制鎮所在地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城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加強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不斷完善市容和環境衛生基礎設施,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納入城市綜合管理服務平台,實行信息共享,實現城市管理格線化、常態化、精細化。
鼓勵、支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科學技術的研究和推廣,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推進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服務市場化、社會化。
第四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建設應當以公共財政支出為基礎,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資建設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依法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市、縣(區)人民政府要根據工作強度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逐步提高環境衛生作業人員工資福利待遇。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及科學知識的宣傳,不斷提高市民的環境衛生意識。
第六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市級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對縣(區)的業務進行指導,落實定期考核和隨機督查通報制度,充分發揮督查鞭策激勵作用。
縣(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轄區內市容和環境衛生監督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應急預案,做好洪澇、大風、沙塵、雨雪等自然災害和其他特殊情況下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縣(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及投訴受理制度,公開“白銀快辦·隨手拍”微信公眾號、監督舉報電話、網站等,及時依法處理投訴、舉報事項。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損害、破壞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都有權勸阻和舉報。
有關建制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所轄區域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對本區域範圍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進行協調、監督和檢查,督促單位和個人履行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義務。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同步實施本辦法。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對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
第八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實行責任區制度。縣(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和責任人制度。
第九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是指單位和個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構)築物、設施、場所及其建築控制線與用地紅線之間的區域。城市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的所有權人是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間約定管理責任的,從其約定。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執法、民政、生態環境、衛生健康、市場監管、公安、自然資源、水務、商務、交通運輸、林業和草原、文廣旅、消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二)城市道路及其附屬設施、橋樑和橋下空間、公共廣場、公共水域和公共廁所,由維修養護單位和清潔作業單位根據職責分工負責;
(三)居住區實行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按照契約履行環境衛生責任;未實行物業服務企業管理,成立了業主委員會的,由業主委員會負責;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有產權單位(或產權者個人)的,由產權單位(或產權者個人)負責;無產權單位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四)體育、文化娛樂、郵政、水電暖氣、通信、商業金融服務等公共設施,由經營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五)攤點、門店、集(農)貿市場、會展場館等經營服務場所,由經營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六)鐵路、火車站、停車場、公交站、加油(氣)站及其附屬設施等,由經營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七)城市內河道、溝渠、湖泊、水庫、濕地等公共水域及沿岸管理範圍,由經營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八)施工工地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負責,尚未開工的工程用地由建設單位負責,儲備土地由土地儲備機構負責。
(九)城市綠地由管理養護單位負責,道路範圍內綠地、綠化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十)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民眾自治組織、部隊、企事業單位等組織所屬區域及周邊核定區域,由該機關、單位和組織負責。
責任區或者責任人不明確的,由縣(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確定。城鄉結合部或者行政轄區的接壤地帶責任不清的,以及對責任人的確定存在爭議的,由縣(區)人民政府確定;跨越行政區劃的區域由市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條 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持市容整潔,無亂搭亂建、亂擺亂占、亂扔亂倒、亂貼亂掛、亂停亂放等行為。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無污跡,無渣土,按照規定掃雪鏟冰。
(三)保持環境衛生設施的整潔、完好。
(四)建築物退讓道路紅線範圍內的路面無坑窪、破損。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義務。
在洪澇、大風、沙塵、雨雪等自然災害和其他特殊情況發生後,責任人應當協助相關部門及時清理責任區的垃圾、積塵、積水和積雪。
責任人應當對責任區內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予以勸阻和制止;被勸阻人拒不改正的,責任人應當報告城市管理執法部門。
第十一條 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建制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落實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負責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監督檢查。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須履行責任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及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責任。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二條 規劃建設城市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應當符合國家、省和本市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體現當地特色。
城區街道兩側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其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及時維修、清洗。無法確定建(構)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人的,由有關建制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維修、清洗。
城區街道兩側建築物門面裝修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第十三條 城市規劃建設的市政公用設施,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市政公用設施的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保持和維護設施完好、整潔,不得影響市容觀瞻。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自覺維護建築物的整潔、美觀。
在市、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的街道的臨街建築物屋頂、陽台外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掛有礙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物品。
第十五條 設定大型戶外廣告,應當徵得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或登記備案手續。
在城市設定標準地名標誌牌、戶外廣告牌、標語牌、招牌、牌匾標識、指示牌、畫廊、櫥窗、霓虹燈、燈箱、條幅、旗幟、顯示螢幕、實物造型等,內容應當健康、文字規範、外形美觀、安全牢固。設定單位對陳舊毀損、色彩剝蝕,影響市容的,應當及時整修、清洗、更換。對有安全隱患的,應當加固或者拆除。利用懸掛物、充氣裝置、實物造型等載體設定廣告,應當在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規定的期限和地點設定,期滿後及時拆除。
第十六條 各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防護設施的日常維護,城市街、路、巷等各類標準地名標誌牌設定應規範合理,保持整齊、完好,文字完整清晰,無油漆剝落、斷裂、傾斜、廢棄等現象。道路照明及景觀照明設施整潔、完好,運行正常,道路照明亮燈率達95%以上。人員密集的室外公共場所實行人員數量監控、設定安全員。各類疏散標誌清晰,易於識別。疏散通道暢通,無障礙物。廣場、道路、橋樑等合理設定防護欄及其他防護裝置,管理部門加強應防護設施的日常維護。
第十七條 未經相關行政部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區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擺攤設點、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設定各類隔離樁(墩)、地鎖或者其他設施。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徵得所在地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同意,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 在城區道路及道路兩側的公共場所舉辦各類戶外宣傳、促銷等活動,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範圍、內容進行。
活動主辦單位應當保持周邊環境衛生整潔,活動結束後及時清理現場。
利用公交站牌、車(船)噴塗、張貼、懸掛宣傳品,應當保持整潔、完好、內容健康。出現陳舊、污垢,應當及時清洗、修復或者更換。
第十九條 禁止在樹木和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上刻畫、塗寫、噴塗或者張貼小廣告。因特殊情況需要在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上臨時張貼、懸掛宣傳品或者標語,應當按照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規定的時間和範圍張貼或者懸掛,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條 臨街樹木、綠籬、花壇(池)、草坪等,應當保持整潔、美觀。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業留下的渣土、枝葉等,管理養護單位應當及時清除。
第二十一條 各類管線、窨井蓋、給排水、消火栓、電力等設施標誌標識醒目,完好無破損。窨井蓋、雨箅等設施保持齊全、完好,與路面保持平順,無破損、缺失,無下沉、鬆動、移位,無堵塞。
第二十二條 從事車輛清洗、維修經營活動,應當在室內進行,不得占用道路、綠地、公共場所等。
第二十三條 經縣(區)人民政府批准,縣(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設定特定區域,供流動攤販在規定時間段設攤經營。
經批准的臨時占道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規定的地點、時段和商品範圍內經營;
(二)按規定設定垃圾收集容器;
(三)不影響周圍居民的正常生活;
(四)經營結束後場地無垃圾、油污,經營設施擺放整齊,周圍環境整潔。
第二十四條 在城區運行的車輛,應當保持車容整潔,不得向車外拋撒雜物、垃圾。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採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
第二十五條 在城區內設定的各類圍擋應當保持整潔、美觀。建築工地封閉圍擋刊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公益廣告。對發生破損、污損的,應當及時修復。超出設定期限的,應當及時清理或者拆除。
第二十六條 城區內主次幹道視情況對三輪電動車、三輪機車、農用三輪車、無牌四輪電動車(貨車)等實施限行,具體限行路段、限行時間由縣(區)人民政府或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相關部門制定並予以公布。城市街道機動車、非機動車有序規範停放,無亂棄亂放、占用綠化帶現象。人行道上無機動車違規停放,非機動車停放不影響行人通行。公共區域無長期停放影響城市容貌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輛。電動車、三輪車、機車、快遞和外賣配送車輛無逆向行駛、隨意穿插變道等違反交規行為。
第二十七條 城市內嚴禁新架設各類架空管線,已有架空管線應當按照市、縣(區)人民政府的要求逐步改造入地。
已建設地下綜合管廊的區域,該區域內的所有管線應當入廊。
第二十八條 架空管線的所有權人和依照規定或者約定承擔管理責任的單位(以下簡稱架空管線管理人)應當履行以下維護管理義務:
(一)在架空管線的顯著位置設定標識,標明架空管線管理人名稱和聯繫方式、類別、路由、行政許可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二)定期進行巡查和維護。
(三)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更新設定標識。
(四)發現架空管線有折斷、垂落、鬆動、倒塌、傾斜等影響安全或者市容觀瞻的情況,及時進行處理。
(五)及時清除廢棄架空管線(桿)。
(六)發現在其桿架上出現擅自搭掛的線纜,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清除。
第二十九條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發現架空管線出現折斷、垂落、鬆動、倒塌、傾斜等情況後,應當督促架空管線管理人或管理單位及時搶修,恢復架空管線的正常狀態。情況緊急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採取應急處置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條 城市施工現場作業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批准的作業時間、占地範圍內封閉作業。
(二)臨街施工現場周圍設定符合規定的硬質密閉圍擋。
(三)停工場地及時整理,並符合安全標準。
(四)拆除建築物、構築物,以及施工現場採取“六個百分百”防塵措施。
(五)對車輛進出施工現場道路進行硬化。
(六)建築垃圾及時清運或者採取密閉式防塵措施。
(七)駛離施工現場的車輛保持清潔。
(八)施工排水按規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九)工程竣工後,及時清理、平整場地,各類臨時設施及時清理。
(十)毗鄰的市政設施保護完好,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壞。
(十一)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工地配備符合規定要求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設定臨時水沖廁所,並保持整潔、完好。
第三十一條 夜景照明規劃區域內的建(構)築物、城市道路、廣場、綠地等,所有權人或者管理維護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設定夜景照明設施,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施美觀、整潔,不影響景觀效果;
(二)設施安全、環保、節能;
(三)景觀燈飾效果與周圍環境協調;
(四)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和市民正常生活。
縣(區)應當結合實際制定城市景觀亮化管理辦法。所有權人或者管理維護單位負責景觀亮化設施的日常維護與管理使用。景觀亮化的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的,應當及時修復、更換。
城市雕塑、標誌和街景小品等由所有權人或者管理單位負責管護,保持整潔、美觀、安全、完好。
第三十二條 城市公共水域岸坡應當保持整潔完好,無垃圾亂堆亂倒。河道內無污水、有毒有害物質直排。水面無垃圾、無漂浮物。城市水域岸邊無從事污染水體的餐飲、食品加工、洗染等經營活動。取締占用河道、水上設施的經營行為。
第三十三條 無占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或安全出口等行為。
第四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愛護公共衛生環境,禁止下列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瓜果皮核、廢紙、菸頭等雜物。
(二)亂倒污水、污物、糞便,亂丟電池、螢光燈管、電子顯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三)占道加工、製作,在禁止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沿街散發廣告、傳單。
(四)露天焚燒樹葉、祭祀用品或者其他物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城市生活垃圾治理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推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置。
單位和居民產生的生活垃圾,應當按照市容環境和衛生管理部門指定的方式、時間和地點收集、運輸、傾倒。
加大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促進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
餐飲服務、食品生產加工等所產生的餐廚垃圾,應當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如無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交由符合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企業運至規定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所處理,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廁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不得作為畜禽飼料,禁止使用餐廚廢棄物及其加工物作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
廢電池、廢電器等特殊廢棄物應當單獨收集和處置,其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承擔相應的回收和處置義務。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應當合理安排時間、地點、路線,不得擾民,不得與其他垃圾混裝拉運或者就地二次分揀,應當按照指定地點處置,做到日產日清。垃圾收集設施及時保潔、復位,作業場地及時清理。
第三十六條 廁所的糞便應當排入污水處理系統或者化糞池。城區內負有清掏糞便責任的單位應當及時清掏,對清掏的糞便密閉運輸,並傾倒在指定的消納場所。
第三十七條 因工程建設、拆除建築物、非居民住宅裝修產生建築垃圾的,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築垃圾處理方案,落實污染防治措施並報市、縣(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運輸單位處置建築垃圾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手續。
第三十九條 運輸建築垃圾的車輛應當隨車攜帶城市管理執法部門、環衛部門、交警部門核發的核准證件,密閉運輸,並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行駛,傾倒至指定的消納場所。
市、縣(區)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環衛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分工建立建築垃圾運輸車輛數位化監管平台,對運輸車輛進行全過程監管。
第四十條 居民裝修房屋產生的建築垃圾,應當堆放到指定地點,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統一清理。
第四十一條 工業固體廢棄物、醫療廢棄物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廢棄物,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單獨收集、運輸和處置,禁止混入生活垃圾、建築垃圾。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毒有害垃圾、污物和廢棄物的日常監管工作。
第四十二條 市區內禁止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除外。
在市區飼養寵物,不得影響環境衛生。對寵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產生的糞便,飼養人應當及時清除。養犬人攜帶犬只進入公共區域,應當按照《白銀市養犬管理條例》要求,規範自身行為。
第四十三條 城市道路清掃保潔推行機械化作業模式,作業時間、標準、模式應當符合國家以及省、市相關規定。
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原因需要調整清掃保潔時間和保潔標準的,按照市、縣(區)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環境衛生作業應當逐步實行社會化服務。
第五章 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與管護
第四十四條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定,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城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要求和城鎮環境衛生設施設定標準,統一規劃、統一配套建設。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垃圾處理場等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列入城市建設規劃,由城市管理部門和有關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標準,逐步建造和設定。
城市新區開發、舊城改造以及居住區、道路、集貿市場等場所和設施的新建、改建,應當根據環境衛生設施建設有關規定,配套建設垃圾轉運站、公共廁所、環境衛生工作用房等設施。配套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所需資金,應當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第四十五條 商業、文化、體育、醫療、交通等公共建築及設施,以及旅遊景點和其他人流集散場所,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設定規定和設定標準,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並設定垃圾收集容器。
城鄉結合部的公共廁所、密閉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由縣(區)人民政府組織建設。
第四十六條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建造、改造、設定和維修由下列單位負責:
(一)城市主次幹道兩側的環境衛生設施,由住建部門、環衛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工負責。
(二)城市各類集貿市場的環境衛生設施,由集貿市場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三)新建改建居民樓群和住宅小區的環境衛生設施,由物業企業、業主委員會、產權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四)旅遊景區(點)的環境衛生設施由文化旅遊部門、經營單位負責。
(五)公共建築附屬的環境衛生設施由相應主管部門、產權單位負責。
(六)火車站、公共汽車站始末站、公園、文化體育場所、商店、飯店等公共場所的環境衛生設施由相應主管部門、經營單位負責。
(七)垃圾轉運站由住建部門、環衛部門、產權單位根據各自職責負責。
(八)垃圾處理場由轄區人民政府、住建部門、環衛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
第四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和擅自拆除、封閉環境衛生設施,不得擅自改變環境衛生設施的用途。不得擅自拆除、移動或者停用公共環境衛生設施。不得阻撓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和改造。
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提出拆遷方案,報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由建設單位按照“先建後拆”的原則負責新建。拆除的設施,應當按照方便使用和不低於原有標準、規模進行重建或者補建。
第六章 執法保障
第四十八條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收集證據時,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依法採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
第四十九條 市、縣(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執法監督,對本轄區內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行為,督促責任單位依法查處。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對違法行為直接予以查處。
對同一時間、地點的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罰款。
第五十條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嚴格執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按照規定將執法人員、執法依據、執法許可權、執法程式、執法結果、監督方式等行政執法信息向社會公開,實現行政執法公開透明。
第五十一條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嚴格執行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採取文字、音像等記錄方式,對執法程式啟動、調查取證、審查決定、送達執行等環節進行記錄,實現行政執法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五十二條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嚴格執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明確負責法制審核工作的人員,在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前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第五十三條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處罰程式進行處罰。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法律法規規定由其他行政部門處罰的,從其規定。沒有明確規定的,均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實施。
第六十八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園區以及未設鎮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區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由白銀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七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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