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縣城區夜景燈飾管理辦法

《大足縣城區夜景燈飾管理辦法》,大足縣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足縣城區夜景燈飾管理辦法
  • 類型:管理辦法
  • 地區:大足縣
簡介,內容,

簡介

為加強城區夜景燈飾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美化城區夜景,提升城區形象,根據《重慶市城市夜景燈飾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內容

第一條大足縣主城區範圍內城區夜景燈飾的規劃、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區夜景燈飾指為亮化、美化城區夜景而設定的裝飾性燈飾。
第三條 縣市政園林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城區夜景燈飾管理工作。縣規劃、建設、財政、公安、土房、工商、電力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配合縣市政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做好城市夜景燈飾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城區夜景燈飾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突出重點、分級實施、社會參與的原則。鼓勵一切單位和個人積極安裝夜景燈飾,加強夜景燈飾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不斷提高城區夜景燈飾的建設和管理水平。
第五條以下地區或建(構)築物應當設定城區夜景燈飾:
(一)城區橋樑、廣場、公園、街心花園和其他公共場所;
(二)城市主幹道兩旁的重要建(構)築物;
(三)繁華視窗地區的臨街建(構)築物;
(四)城市標誌性建(構)築物;
(五)按照縣政府批准的城區夜景燈飾規劃應當設定城區夜景燈飾的其他地區或建(構)築物。
第六條城區夜景燈飾建設應當納入城區發展規劃,實行目標責任管理。
設定城區夜景燈飾,應當按照城區夜景燈飾設計方案和市政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位置、形式、期限進行。
第七條新開發建(構)築物的夜景燈飾設定,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實施、同時驗收並投入使用。
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施工圖審查時,應當將城區夜景燈飾建設項目作為審查的重要內容。
第八條城區夜景燈飾建設實行業主負責制,由燈飾載體單位(以下簡稱業主)出資建設,並負責進行日常維護管理工作。納入城區夜景燈飾建設規劃的建設項目,其業主應當按照規劃設計的要求設定夜景燈飾,並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將城區夜景燈飾建設方案報送市政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未納入城區夜景燈飾建設規劃但確需設定夜景燈飾的,市政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其燈飾設定的位置、形式、色彩等進行指導。
第九條城區夜景燈飾的設計、製作應當符合城區夜景燈飾設定的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必須採取相應的防雷、防盜、防漏電、防光污染等安全措施,確保設施的正常運行,亮燈率、完好率分別達到100%。
第十條設定城區夜景燈飾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內容合法、健康;
(二)圖案和造型美觀、新穎、清晰;
(三)規格比例要與建(構)築物及周圍環境相協調;
(四)避免和減少光污染;
(五)燈光的強度、顏色、造型不得與受管制的或特殊用途的燈光相似。
第十一條應當建設而未進行夜景燈飾建設的已建工程,應當按照城區夜景燈飾設計方案建設城區夜景燈飾。
第十二條業主應當做好城區夜景燈飾的日常維護管理,保持城區夜景燈飾的完整、功能良好和容貌整潔。夜景燈飾的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或者污濁、腐蝕、陳舊以及設施損壞的,應當及時清洗、修復、更換。對過分陳舊不能使用或影響市容景觀的夜景燈飾,縣市政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業主限期拆除並重新設定。
未經縣市政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不得擅自改變、移動或拆除城區夜景燈飾。所有城區夜景燈飾的啟閉管理全部納入數位化城市管理系統。
第十三條城區夜景燈飾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啟閉:
(一)常年啟閉時間:
1.5月1日至9月30日的啟閉時間是:每日20:00開啟,關閉時間不早於22:30;
2.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的啟閉時間是:每日19:30開啟,關閉時間不早於22:00。
(二)重大節日及重大活動啟閉時間:
1.元旦節、五一節的啟閉時間是:在法定節日前1日至節日完畢當日,每晚按(一)項的規定開啟並延長1小時;
2.春節、國慶節的啟閉時間是:在法定節日前1日至節日完畢當日,每晚按(一)項的規定開啟並延長2小時。
國家及本市重大活動需啟閉城市夜景燈飾的,按縣政府的通知執行。
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由縣市政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依法委託的市政監察執法隊伍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應當建設城區夜景燈飾而沒有建設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政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建設,其所需費用由業主承擔,並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城區夜景燈飾建設“三同時制度”,其夜景燈飾設施沒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實施、同時驗收並投入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依照本辦法規定應當建設城區夜景燈飾的建設項目,擅自改變、移動或拆除城區夜景燈飾設施的,責令恢復原狀,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城區夜景燈飾不按規定啟閉的,責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阻礙市政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盜竊、故意損壞城市夜景燈飾設施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市政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不作為,以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根據情節輕重,由所在單位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應當積極支持城區夜景燈飾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對在城區夜景燈飾規劃、建設和管理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九條本辦法規定以外的鎮城區夜景燈飾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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