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夜景燈飾建設和管理,美化城市景觀,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城市夜景燈飾建設管理規定
- 目的:加強城市夜景燈飾建設和管理
- 適用對象:本市城市建成區夜景燈飾的規劃
- 施行時間:2003年9月1日
針對對象,發布內容,
針對對象
瀋陽市城市夜景燈飾建設
發布內容
第二條凡在本市城市建成區夜景燈飾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市城市建設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夜景燈飾建設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市容綜合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日常工作。區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城市建成區夜景燈飾建設管理工作。
規劃、建委、電業、房產、工商、公安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應按職責分工做好城市夜景燈飾建設管理工作。
第四條城市夜景燈飾建設應當遵照設計新穎、製作精良、設定安全、美亮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政府鼓勵單位和個人進行城市夜景燈飾建設,鼓勵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光源。
第六條在城市建成區內下列部位必須進行夜景燈飾建設。
(一)景觀街、商業街、一二級街路兩側、廣場周邊的建(構)築物;
(二)三四級街路兩側十層以上的建築;
(三)廣場、橋樑、花壇、公園、綠地及各類市政公益設施;
(四)櫥窗、牌匾、戶外廣告及各類標誌;
(五)其他需要設定夜景燈飾的。
第七條城市夜景燈飾建設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 夜景燈飾建設應按照政府規划進行;
(二) 新建十層以上建築夜景燈飾建設應與建築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其費用納入工程建設總投資;
(三) 景觀街、商業街、一二級街路兩側的業戶豎匾應當採用霓虹燈或動感光源;
(四) 景觀街、商業街、一二級街路、廣場周邊的建築工地應當設定夜景燈飾彩門和夜景燈飾圍檔;
(五) 戶外廣告應做到白天美化、夜晚亮化,高空廣告應以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等有動感效果的設施為主;
(六) 新建、擴建、改建的夜景燈飾設施應當裝置電能計量裝置。
城市夜景燈飾應做到防火、防風、防震、防漏電;產權單位應當適時維護,發現破損、不亮應當及時維修,確保亮化和運行。
第八條改變、移動、拆除夜景燈飾設施的,須報區城市建設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方可實施。
第九條新建城市夜景燈飾在投入使用前,須經區城市建設管理部門驗收;需增加電量的,建設單位應到供電部門辦理增容手續。
第十條公園、綠地、橋樑等市政公益設施夜景燈飾可接入路燈電源,施工前應到路燈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夜景燈飾用電按民用電價執行;夜景燈飾電力工程由電業部門收取成本費。
第十二條城市夜景燈飾開啟關閉時間應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開啟時間應與路燈同步;
(二)關閉時間,冬季不得早於21時;春、夏、秋季不得早於22時;
(三)景觀街、商業街、標誌性建築和其它夜景燈飾應當每天開啟;
(四)凡遇重大活動,夜景燈飾開啟和關閉的時間、區域,應按政府臨時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由城市建設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夜景燈飾破損、不亮未及時維修的,由城市建設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未經審核同意改變、移動、拆除夜景燈飾的,由城市建設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新建夜景燈飾未經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城市建設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夜景燈飾未按規定時間開啟或關閉的,由城市建設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