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市城市夜景燈飾管理辦法

瀘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64號

《瀘州市城市夜景燈飾管理辦法》已於2010年4月13日經市政府第20次常務會討論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市長:劉國強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夜景燈飾管理,繁榮經濟,美化城市,提升城市品位,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容貌標準》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瀘州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夜景燈飾的建設與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夜景燈飾,是指獨立設定或依附於建(構)築物、公共場所及用於裝飾、宣傳、廣告等設定的戶外光源及其設施。
第四條 瀘州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夜景燈飾方案圖由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並按瀘州市夜景工程規劃的規定,對已建和擬建的建設項目提出夜景燈飾規劃設計要求。
第五條 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江陽區、龍馬潭區的夜景燈飾的施工圖審查、建設監督檢查以及對相關管理工作進行統籌協調。納溪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納溪區的夜景燈飾施工圖審查、建設監督檢查以及對相關管理工作進行統籌協調(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及納溪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管理夜景燈飾的部門,以下統稱為夜景燈飾管理部門)。
第六條 設定城市夜景燈飾應當採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光源和新工藝,做到美觀、整潔、牢固、安全。
第七條 夜景燈飾工程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第八條 夜景燈飾工程竣工後,夜景燈飾建設單位應在15日內申請夜景燈飾管理部門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由夜景燈飾管理部門出具驗收合格備案表。夜景燈飾建設單位應同時將該備案表報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作為建設工程驗收的條件。
第九條 因自身經營需要設定夜景燈飾的,建(構)築物或載體的權屬單位或使用單位應負責夜景燈飾的建設,經驗收合格後投入使用,並負有維護、管理和安全責任。其他夜景燈飾,如行政機關、事業單位或電梯公寓等非經營性建(構)築物或載體上設定的夜景燈飾,驗收合格後由建設單位(業主)移交夜景燈飾管理部門(江陽區、龍馬潭區範圍內的納入全市夜景中央控制系統進行統一管理)。其日常維護、管理和運行費用列入城市維護費。
第十條 夜景燈飾工程的設計施工單位應具備相應的資質,不得隨意設計和施工。
第十一條 城市夜景燈飾應保持設施完好和功能良好,禁止擅自移動、拆除各類夜景燈飾。改變、移動、拆除城市夜景燈飾,設定者應當向市夜景燈飾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市夜景燈飾管理部門同意後方可實施。
第十二條 城市夜景燈飾的亮燈時間由市人民政府統一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認真執行,確保夜景工程的質量。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對在城市夜景燈飾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四條 盜竊、故意損壞城市夜景燈飾設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從施行之日起有效期3年。原《瀘州市城市夜景燈飾管理暫行規定》(瀘市府發〔2002〕10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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