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城市景觀燈飾管理辦法

撫順市城市景觀燈飾管理辦法

經市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5月1日起實施。城市景觀燈飾設定管理,美化城市環境,依據《撫順市城市市容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城市景觀燈飾管理辦法
  • 外文名:Fushun landscapelightingmanagementapproach
  • 發布單位:撫順市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市政府令第77號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條例
  • 檔案來源撫順市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01-02-22
  • 會議:市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
檔案背景,檔案內容,

檔案背景

(第77號)
《撫順市城市景觀燈飾管理辦法》業經市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5月1日起實施。
市長:彭益民
二00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檔案內容

管理辦法
撫順市城市景觀燈飾管理辦法
第一條加強城市景觀燈飾設定管理,美化城市環境,依據《撫順市城市市容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景觀燈飾的規劃、設定與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景觀燈飾是指用於美化、裝飾城市夜景的戶外燈飾和燈飾廣告。
戶外訂飾:包括各種建築物、構築物外部的立面燈、頂部燈、輪廓燈、彩燈及其它燈光造型和燈光景物。
第四條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是城市景觀燈飾設定的主部門,負責全市景觀燈飾設定的管理與監督。各區城建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景觀燈飾管理工作。
市商貿、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沿街商店、餐飲和娛樂場所景觀燈飾設定的組織實施工作。
市政公用設施產權部門負責立交橋、高架路、人行天橋、廣場等大型市政設施景觀燈飾設定的組織實施工作。
園林綠化部門負責遊園、綠地、花壇景觀燈飾設定的組織實施工作。
電業部門負責景觀燈飾的用電保障工作。
公安、房產管理等部門應配合搞好城市景觀燈飾設定管理工作。
第五條景觀燈飾設定應遵循統一規劃、集中領導、分級實施、全民參與的原則。
各區人民政府根據市景觀燈飾總體規劃,結合本區實際,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區的景觀燈飾方案,在市景觀燈飾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具體組織有關部門實施。
第六條下列建築物、構築物、場所應當設定景觀燈飾:
(一)沿主要街路公用建築物、構築物;
(二)街路以外高度在三十米以上的建築物、構築物;
(三)廣場、綠化帶、大型花壇、渾河城市段兩岸;
(四)沿主要街路兩側的櫥窗、牌匾、畫廊、報廊;
(五)固定式戶外廣告;
(六)市政府指定的場所。
第七條前條區域內應當設定景觀燈飾的建築物、構築物產權單位,因無力進行景觀燈飾建設的,可由景觀燈飾主管部門及工商部門共同組織廣告招商進行燈飾建設,產權單位應予以配合。
第八條凡在丹東路、和平路、望花大街、千金路、新撫路、十一道街、十二道街、永濟路、武功街、東西一路、東西四路、東西七路、東西十路、解放路、西三街、東三街、民主路、自由路、迎賓街、永安路、永寧路、禮泉路、南陽路、鳳翔路、丹鳳街、渾河南路、沿濱路、戈布路、將軍街、臨江路、寧遠街、新華大街、長春街、新城路、東洲大街、綏化路等主次幹道兩側的新建、改建、修飾建築物的,景觀燈飾應當與建築工程同步建設、同時投入使用。景觀燈飾主管部門應參加建築物施工圖設計審查工作,並提出景觀燈飾設定意見。
第九條沿主要街路兩側商業門市必須按照城市景觀燈飾設定要求及戶外廣告牌匾設定規定,設定燈光商業牌匾,搞好門前景觀燈飾設定工作。製作和設定戶外廣告應以霓虹燈、燈箱、電子顯示屏、電動顯示器、外打燈形式進行燈光裝飾。
第十條凡在城市區域內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學校、部隊和個體經營者均有參與城市景觀燈飾建設和管理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一條建築物、構築物、市政設施、城市公園、綠地、雕塑和燈飾廣告等景觀燈飾設施的維修、養護、管理由產權單位或景觀燈飾設定、管理單位自行負責。
第十二條設定景觀燈飾設施必須結構牢固並設定防火、防漏電等安全設施。
第十三條禁止擅自拆除景觀燈飾設施,確需要拆除的,應徵得市城市景觀燈飾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四條城市景觀燈飾設施應按規定時間運行,一般應與路燈同步開啟。每天亮燈時間不少於3小時,周六、周日不少於4小時,節假日和重大活動期間,亮燈時間應適當延長。
第十五條管理單位應經常保持景觀燈飾設施的完整和功能良好,景觀燈飾設施和燈光廣告出現故障、殘缺或失亮時,應在3日內修復。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或區城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處罰:
(一)對應按城市景觀燈飾設定規定設定景觀燈飾設施,在規定時間內未設定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並限期設定;
(二)未按規定時間開燈的,處以500元以下罰款,並按規定予以改正;
(三)景觀燈飾設施殘損,在規定時間內未修復的,處以500元以下罰款,並限期修復;
(四)燈飾廣告未設定燈飾設施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殘損或失亮未在規定時間內修復的,處以500元以下罰款,並限期整改或強制拆除;
(五)未按規定的位置、形式、設計要求安裝景觀燈飾設施的,處以500元以下罰款,並限期改正;
(六)擅自改變、移動、拆除景觀燈飾設施的,處以500元以下罰款,並限期恢復;
(七)對破壞城市景觀燈飾設施,影響景觀燈飾設施正常運行的,除責令按原價值兩倍予以賠償外,並處以500元罰款,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交由法務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城市景觀燈飾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市城市建設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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