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城市照明管理辦法

《永州市城市照明管理辦法》已經永州市人民政府同意,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12月3日印發.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永州市城市照明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3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照明管理,美化城市環境,提升城市品質,根據《城市照明管理規定》《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湖南省城市照明管理規定》(湘建城〔2018〕7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建成區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的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範圍內的城市照明規劃、建設、改造、維護和監督管理等。
第三條 城市照明工作應當遵循以人為本、經濟適用、節能環保、美化環境的原則,嚴格控制公用設施和大型建築物裝飾性景觀照明能耗。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照明,是指在城市建成區內道路、橋樑、隧道、廣場、公園、綠道、公共綠地、名勝古蹟以及其他建(構)築物的功能照明和景觀照明。
功能照明是指通過人工光以保障人們出行和戶外活動安全為目的的照明,包括城市道路照明和其他功能照明。
景觀照明是指通過人工光以塑造城市夜間景觀、豐富公眾夜間生活為目的的照明,包括建(構)築物、廣場、公園、廣告標識等裝飾性照明和燈光造景。
城市照明設施是指用於城市照明的配電室、配電箱、變壓器、燈桿、燈具、管線、工作井、監控系統、節能系統等設備以及其他附屬設施。
第五條  政府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城市照明設施的建設和運營維護。
第六條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城市照明綜合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城市照明維護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已移交至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進行管理的城市照明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將已移交城市照明維護管理機構的城市照明設施日常運行、管理、維護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並按年度計畫保障城市照明設施新建、改造、大中修專項經費等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新建道路照明設施管溝預留審核,配合做好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政府投資新(改、擴)建項目中照明設施初步設計方案的審批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查處與城市照明設施有關的違法案件。
工信部門負責指導城市照明設施供電、電源接入及變壓器“專轉公”等工作。
國網永州供電公司負責城市照明設施供電、電源接入,配合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做好變壓器“專轉公”等工作。
城市園林部門負責對影響照明設施安全運行及遮光的樹木進行及時修剪等工作。
發改、教育、市場監管、交通運輸、文旅廣體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照明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鼓勵在城市照明建設、運營維護中使用節能環保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推廣綠色節能、智慧路燈和“多桿合一”建設,推進城市照明管理的信息化和智慧型化。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依據城市國土空間規劃,組織編制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和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發展規律及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滿足生態環境保護的前提下,體現永州歷史文化底蘊和城市特色。
第九條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根據城市照明專項規劃,組織制定城市照明設施建設和大中修年度計畫,由同級政府統籌納入年度城市建設計畫。政府投資的城市照明設施的建設經費,納入城市建設資金計畫。
第十條  從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
第十一條 與城市道路、住宅區及重要建(構)築物配套的城市照明設施,應當按照城市照明規划進行建設,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施工、驗收和使用。
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建設項目規劃和設計方案進行審批時,應當就城市照明專業設計方案徵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及其所屬的城市照明維護管理機構的意見。
城市照明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及其所屬的城市照明維護管理機構嚴格按照《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湖南省城市景觀照明工程技術標準》等標準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移交城市照明維護管理機構進行管理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城市照明設計方案及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
(二)具備納入城市照明智慧型控制系統的技術和安全條件;
(三)建設項目已竣工並具有完整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竣工資料,亮燈率和設施完好率達100%;
(四)已結清電費並承諾完成過戶等用電變更手續;
(五)具備安全通電亮燈條件。
符合上述條件且驗收合格,經財政部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同意,城市照明維護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接管;不符合的,城市照明維護管理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整改的內容,整改後,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接管。
第十三條 對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進行智慧型化改造或在現有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上搭載交通指示、安全監控、通信設備的,應當與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協商一致,按照相關標準實施,並滿足城市照明設施運行安全和功能需要。
第三章  節約能源
第十四條  城市照明維護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城市照明智慧型控制系統,對城市照明設施進行智慧型化監控和管理,實現政府投資的城市照明設施智慧型控制。
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照明設施逐步納入城市照明智慧型控制系統。
第十五條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制定城市照明節能計畫和節能技術措施,優先發展和建設功能照明,嚴格控制景觀照明的範圍、亮度和能耗密度。
第十六條  城市照明節能可以採用以下方式:
(一)根據城市功能區域劃分和道路的行人、車輛流量等因素實行分時、分區、分級照明;
(二)採用技術先進的智慧型型照明集中控制系統;
(三)採用LED燈、高效鈉燈或其他新型節能燈具為光源,各類光源的能效指標應滿足國家相關標準能效限定值的要求;
(四)新(改、擴)建和維護城市照明設施,應當使用國家認證的節能產品,嚴禁使用沒有取得節能認證的低效率、高耗能照明產品;
(五)應定期對照明燈具進行安全檢查、清潔和維護,提高照明效果;
(六)其他可採用的節能方式。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杜絕城市景觀照明中過度照明等超能耗現象的發生。
第四章  維護和管理
第十七條  城市照明管理應當嚴格按照城市照明設施運行維護技術規範和有關國家標準進行維護。
第十八條  城市照明維護管理機構應當保持設施的完整、功能良好和外觀整潔,保障安全運行和正常使用,出現故障和損壞的,應當及時修復、更換。
第十九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照明設施,已向城市照明維護管理機構辦理移交手續的,由城市照明維護管理機構負責維護管理;未移交的,由建設業主單位負責維護管理,相關費用由建設業主單位承擔。
非政府投資建設且未移交的城市照明設施,由產權所有人負責維護管理,相關費用由產權所有人承擔。
第二十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開啟和關閉,並根據季節和天氣因素及時調整。
其他功能照明設施可以參考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設定的開關時間開啟和關閉,但不得影響居民生活和交通安全。
重點區域的景觀照明設施應當按照規定時間開啟和關閉。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遷移、拆除、利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
因工程建設確需遷移、拆除、利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施工前,應當提前徵得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同意;施工時,採取必要的措施,確保照明設施完好,並保證安全,同時接受城市照明維護管理機構的監督;施工後,負責將施工現場恢復完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因應急搶險需要,確需占用、毀損城市照明設施的,應急搶險單位應當提前告知城市照明維護管理機構,並負責事後及時修復。
第二十二條 因舉行重大活動或者政治性、公益性活動等,需在指定地段的城市照明設施設定宣傳標語、廣告或燈飾燈景的,應事先徵得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同意,設定後應保持宣傳標語、廣告、燈飾燈景安全美觀,活動結束後,設定單位應及時拆除,恢復設施原狀。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城市照明設施,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刻劃、塗污;
(二)在城市照明設施安全距離內,擅自植樹、挖坑取土或者設定其他物體,傾倒含酸、鹼、鹽等腐蝕物或者具有腐蝕性的廢渣、廢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張貼、懸掛、設定宣傳品、廣告等;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架設線纜、安置其他設施或者接用電源;
(五)擅自遷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設施;
(六)其他可能影響城市照明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損壞城市照明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保護現場,防止損壞擴大,並及時通知城市照明維護管理機構,城市照明維護管理機構應當立即採取相應維修措施,防止次生危害的發生。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城市景觀照明中有過度照明等超能耗標準行為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相關個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相關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及其城市照明維護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城市照明管理工作中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解讀

一、《辦法》編制的背景
城市照明是城市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環境、提高市民生活幸福指數起著重大的積極作用。近年來,我市城市面貌日新月異,城市建成區面積不斷拓展延伸,城市照明的建設也是不斷加速,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觀照明都得到了較大的發展。但同時,我們在持續發展的過程中也遇到了一些突出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缺乏統一的規劃,能源分配不均衡。2、缺乏健全的制度,照明管理不高效。3、缺乏協調的機制,部門銜接不一致。4、缺乏監督的體系,責任承擔不明晰。原《永州市中心城區城市照明管理辦法》已於2017年廢止,為理順工作體制,加強城市照明設施的管理,現階段制定一部更符合我市實際的照明管理規章,已經是勢在必行。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分總則、規劃和建設、節約能源、維護和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六個部分。
總則部分明確了辦法的制定的依據、原則、適用範圍及各職能部門的職責等。
規則和建設部分對照明設施的規劃、建設、驗收、移交提出了有關要求。
節約能源部分明確了城市照明的智慧型控制、節能計畫、節能措施和節能方式。
維護和管理部分明確了照明設施維護管理的主體,照明設施的遷移、利用、拆除的程式及照明設施啟閉、保護相關要求。
法律責任部分明確了照明設施故意損毀、過度照明及照明設施維護和管理人員失職等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附屬檔案部分明確了辦法的適用範圍和有效期限。
三、幾個重點問題
1.如何做好我市城市照明規劃?
明確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依據城市國土空間規劃,組織編制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要求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和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發展規律及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滿足生態環境保護的前提下,體現永州歷史文化底蘊和城市特色。
2.在《辦法》中,如何劃分相關部門的職責?
根據相關部門的職能,對各部門的職責進行了明確。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城市照明綜合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城市照明維護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已移交至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進行管理的城市照明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將城市照明設施日常運行、管理、維護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並按年度計畫保障城市照明設施新建、改造、大中修專項經費等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新建道路照明設施管溝預留審核,配合做好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政府投資新(改、擴)建項目中照明設施初步設計方案的審批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查處與城市照明設施有關的違法案件。
工信部門負責指導城市照明設施供電、電源接入及變壓器“專轉公”等工作。
國網永州供電公司負責城市照明設施供電、電源接入,配合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做好變壓器“專轉公”等工作。
城市園林部門負責對影響照明設施安全運行及遮光的樹木進行及時修剪等工作。
發改、教育、市場監管、交通運輸、文旅廣體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照明的相關工作。
3.社會資金能否參與我市城市照明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可以。在《辦法》中,我們明確規定“政府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城市照明設施的建設和運營維護”,並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照明設施逐步併入城市照明智慧型控制系統。
4.在《辦法》中,對於擅自破壞城市照明設施行為作出了哪些規定?
出台《辦法》的一項初衷就是加強對擅自破壞城市照明設施進行管理,規定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遷移、拆除、利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並在法律責任中明確破壞城市照明設施行為的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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