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辦法

《重慶市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辦法》是2021年重慶市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 :2021年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道路照明管理,改善城市照明環境,促進能源節約,提升城市品質,根據《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含建制鎮)規劃區內從事道路照明的建設、維護和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道路照明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綠色低碳、經濟適用、協調美觀的原則。
第四條  市城市道路照明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道路照明標準制定、行業指導、監督管理以及市人民政府規定區域的城市道路照明直接管理工作。
區縣(自治縣)城市道路照明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市城市道路照明主管部門直接管理區域以外的城市道路照明管理工作。
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公安等部門和電力、通信等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城市道路照明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將政府投資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所需的養護、維修、改造等相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鼓勵社會資金參與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義務,有權勸阻、舉報損壞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妨礙城市道路照明的行為。
城市道路照明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服務電話。
第七條  新建城市道路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標準規範配套建設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配套建設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與主體工程應當做到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和同步使用,裝燈率應當達到100%。
因國土空間規劃調整、城市新區建設、舊城區改造等原因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應當按照城市道路照明標準,完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
現有城市道路未配套建設道路照明設施的,城市道路照明主管部門應當逐步改造完善。
第八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應當滿足技術先進、節約能源、經濟合理等要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應當安全規範、簡潔大方、利於通行,與城市園林綠化、城市家具等城市空間環境相協調。光源選擇應當考慮使用場景及效能,優先選擇國家重點推廣的高效節能產品。
第九條  新建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應當推動多功能燈桿建設,集約設定各類桿體,實現“一桿多用、多桿合一”。
在已有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上實施“多桿合一”,搭載交通指示、安全監控、通信網路等設備的,應當與城市道路照明主管部門協商一致,按照相關標準實施,並滿足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安全和功能要求。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上搭載的有關設備的運行、維護和安全由對應產權單位負責。
第十條  老舊社區、背街小巷等實施城市更新的,城市更新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道路照明主管部門將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納入城市更新片區策劃方案和項目實施方案。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由城市道路照明主管部門或者相關維護管理單位負責維護。
社會投資建設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需移交城市道路照明主管部門管理的,建設單位應當與城市道路照明主管部門完善移交手續,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城市道路照明有關標準;
(二)提供必要的維護、運行條件;
(三)提供完整的竣工驗收資料;
(四)亮燈率、設施完好率達100%;
(五)具備納入城市照明智慧型控制系統的技術和安全條件;
(六)已結清電費並承諾完成過戶等用電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城市道路照明維護單位應當建立維護管理制度,保證照明效果,滿足通行安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出現故障和損壞的,應當及時修復。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完好率應當不低於95%,快速路、主幹道的亮燈率應當不低於98%,次幹道、支路的亮燈率應當不低於96%,照明質量應當達到規範要求。
第十三條  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樹木高度和枝葉密度科學合理選擇綠化樹種。園林綠化養護管理責任單位和樹權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標準要求及時修剪樹枝。樹木危及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安全或者遮擋影響照明質量的,由所在地的城市道路照明主管部門通知園林綠化養護管理責任單位修剪。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應當與附近的樹木保持安全距離。
第十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城市道路照明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確保緊急情況下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正常運行。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等危及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安全運行的,城市道路照明主管部門應當啟動應急預案,採取應急措施進行處置。
因應急搶險對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造成損壞的,應急搶險單位應當及時通知城市道路照明主管部門,在應急搶險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補辦手續並修復或者配合修復。
第十五條  城市道路照明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城市道路照明智慧型控制系統,對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進行智慧型化監控和管理,保證科學合理開關燈和亮度控制。控制系統應當接入市數位化城市管理系統。
城市道路照明主管部門應當支持社會投資建設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納入城市道路照明智慧型控制系統。
城市道路照明智慧型控制系統應當具備遠程控制、設施檢測、維護管理、資產統計等功能。
第十六條  鼓勵採用新技術、新材料和低能耗環保產品設定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提高城市道路照明節能水平。
城市道路照明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節約能源管理,定期檢查、組織評估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節能控制措施,推廣科學先進的照明設施節能技術經驗,對不符合節能標準的設施進行改造。
任何單位不得在城市道路照明中有過度照明等超能耗標準的行為。
第十七條  本市城市(含建制鎮)規劃區的公路、城市橋樑、城市隧道、人行通道、廣場、公園等室外公共場所的照明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城市道路照明,是指在本市城市(含建制鎮)規劃區的城市道路通過人工光以保障行人、車輛出行和戶外活動安全為目的的功能照明。
(二)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是指用於城市道路照明的照明器具以及配電、監控、節能等系統的設備和附屬設施等。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重慶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實施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9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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