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城市戶外燈飾管理規定

重慶市城市戶外燈飾管理規定(1998年6月1日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7號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城市戶外燈飾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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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城市戶外燈飾管理規定(1998年6月1日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7號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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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戶外燈飾的有序建設和規範化管理,美化城市,根據國家有關法規、規章規定,結合重慶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主城區和其他區市縣政府所在地城鎮戶外燈飾的設定與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戶外燈飾是指納入城市戶外燈飾建設規劃的下列設施:
(一)城市道路、橋樑、廣場、公園和其他公共場所設定的燈飾;
(二)各種戶外商業廣告和公益性廣告燈飾;
(三)建(構)築物設定的輪廓燈、投射燈及霓虹燈等裝飾燈飾;
(四)主要幹道沿街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個體經營者設定的單位名稱、牌匾、字號、櫥窗等戶外燈飾。
第四條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城市戶外燈飾建設規劃,並對城市戶外燈飾管理工作進行統籌協調和監督檢查。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城市戶外燈飾行政主管部門按市的統一規劃和要求負責所在區市縣城市戶外燈飾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各級建設、規劃、工商、電力、公安等部門應配合主管部門做好城市戶外燈飾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主城區戶外燈飾建設規劃,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規劃要求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區市縣城市戶外燈飾建設規劃,由所在地區市縣城市戶外燈飾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劃要求組織編制,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均應按城市戶外燈飾建設規劃設定各自負責的燈光設施:
(一)凡列入城市戶外燈飾建設規劃的,戶外廣告應配置燈光。燈光及媒體的設定製作者應向所在地區市縣城市戶外燈飾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理《城市戶外燈飾建設任務書》後,依法向廣告媒體的設施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二)未列入城市戶外燈飾規劃但確需設定的,製作者應向所在地區市縣戶外燈飾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持《城市戶外燈飾建設項目審批表》依法向廣告媒體的設施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設施主管部門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配合城市戶外燈飾行政主管部門督促廣告製作者按照要求設定;
(三)其他戶外燈飾,有關單位和個人按所在地區市縣城市戶外燈飾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城市戶外燈飾建設任務書》和核准的位置、形式、期限負責設定。
第七條 擬建和正在建設中的大、中型建(構)築物、商業樓設定戶外燈飾,必須與主體工程建設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八條 設定城市戶外燈飾,應當採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光源和新工藝,做到美觀、整潔、牢固、安全,不得影響市容、妨礙交通和消防通道,不得影響城市公用設施功能,不得影響建(構)築物的安全及城市綠地。
第九條 城市戶外燈飾建設工程竣工,由所在地區市縣城市戶外燈飾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項驗收。
第十條 城市戶外燈飾應保持設施完好和功能良好,由使用單位負責維護管理。改變、移動、拆除城市戶外燈飾,應按管理許可權報經市和區市縣城市戶外燈飾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禁止損壞城市戶外燈飾設施。
第十一條 城市戶外燈飾的亮燈時間由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統一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執行。
第十二條 對不按本規定設定、使用城市戶外燈飾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警告或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損壞城市戶外燈飾設施的,除依法賠償外,可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以上處罰,由市或區市縣城市戶外燈飾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依法委託的監察隊隊伍實施。
第十三條 對拒絕、阻礙工作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執行公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城市戶外燈飾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五條 本規定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7月17日發布的《重慶市城市戶外燈飾管理規定(試行)》(原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9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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