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城市綜合管廊管理辦法

《重慶市城市綜合管廊管理辦法》是2021年重慶市人民政府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城市綜合管廊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21年7月25日
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城市綜合管廊管理,集約利用城市地下空間,提高城市綜合承載能力,提升城市品質,保障城市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重慶市城市管線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從事綜合管廊規劃、建設、運營、維護等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綜合管廊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公益為主、規劃統籌、因地制宜、社會參與、有償使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綜合管廊管理的組織領導,建立協調機制,解決城市綜合管廊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城市綜合管廊管理,以及城市綜合管廊經營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經濟信息、財政、規劃自然資源、城市管理、文化旅遊、通信、人民防空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城市綜合管廊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事權劃分在年度預算中統籌安排城市綜合管廊建設和運營資金。
城市綜合管廊建設資金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採取政府投資、銀行貸款、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發行債券等多種渠道籌措。鼓勵通過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經營、參股控股等多種方式,吸引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和運營城市綜合管廊。
第六條  城市綜合管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標準及付費方式、計費周期等有關事項由管廊運營單位與入廊管線權屬單位按照市場化原則協商確定。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制定城市綜合管廊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指導意見。
入廊費可以根據城市綜合管廊建設成本,入廊管線種類、占用管廊空間比例、單獨敷設和更新改造成本等因素確定。日常維護費可以根據城市綜合管廊運行、維護、更新等成本,以及入廊管線種類、占用管廊空間比例、對附屬設施使用強度等因素確定。
第七條  城市綜合管廊經營管理應當按照《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經營管理辦法》執行。
第八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自然資源、管線行業主管等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城市綜合管廊專項規劃,經依法批准後,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城市綜合管廊專項規劃編制應當徵詢管線權屬單位意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在職責範圍內配合。
第九條  城市綜合管廊專項規劃應當加強系統布局,形成幹線、支線和纜線有機銜接的管廊系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山地城市特點,編制幹線、支線、纜線管廊地方標準。
已規劃城市綜合管廊的區域,城市管線規劃應當與城市綜合管廊專項規劃相銜接,新建、改建、擴建的市政公用管線工程,原則上應當以管廊形式進行規劃。
因特殊情況確需在城市綜合管廊以外規劃的,規劃編制部門應當徵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綜合管廊專項規劃,統籌考慮新城區建設、舊城區改造、地下空間開發、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城市道路建設、城市管線建設等因素,組織編制城市綜合管廊中長期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並及時書面告知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和規劃自然資源部門。
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綜合管廊中長期建設規劃、年度建設計畫和管線權屬單位需求,組織編制本行業管線年度入廊建設計畫,並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綜合管廊建設進度和管線權屬單位需求,統籌各行業管線年度入廊建設計畫,合理安排管線入廊建設時序,納入城市管線年度建設計畫。
第十一條  管廊建設單位應當履行項目基本建設程式,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管廊工程建設應當落實各方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城市綜合管廊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度。
第十二條  管廊建設單位在編制管廊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徵詢管線權屬單位意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覆核入廊管線規模並書面回復。
規劃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對管廊工程設計方案進行審查,並徵詢管線權屬單位意見。
第十三條  已規劃的城市綜合管廊應當與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同步建設。
道路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畫和城市綜合管廊年度建設計畫,合理安排建設工期,組織管廊建設單位進行管廊與道路設計綜合,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管廊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畫和城市綜合管廊年度建設計畫,與道路建設單位同步實施城市綜合管廊建設。
第十四條  政府全額投資建設的城市綜合管廊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管廊建設單位應當將管廊及相關資產、資料移交給人民政府確定的管廊運營單位,並依法辦理移交手續,共同簽訂移交協定。
社會投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投資建設的城市綜合管廊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進行移交。
未完成移交的城市綜合管廊,由管廊建設單位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負責運營和維護工作。
第十五條  已建成城市綜合管廊的區域,凡在管廊中預留管線位置的,管線建設單位不得在管廊以外的位置另行建設管線。
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管線年度建設計畫組織入廊管線建設,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對管線工程的施工質量安全負責。
既有管線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逐步有序遷移至城市綜合管廊。城市管理部門審批管線工程道路挖掘申請時,應當書面告知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共同推進管線入廊。
管廊建設單位、管廊運營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管線入廊工作。
第十六條  城市綜合管廊完成施工許可辦理後,在管廊中預留管線位置的,發展改革、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不得另行審批管廊以外的同類管線工程;城市管理部門不得另行審批管廊以外的同類管線工程道路挖掘申請。
因特殊情況確需另行審批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專項論證。
第十七條  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在入廊敷設管線前與管廊運營單位簽訂協定,明確入廊管線種類、數量、時間、費用及各方權利、義務和責任等內容。
協定示範文本由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管廊運營單位是城市綜合管廊運營和維護管理的責任主體,按照協定向入廊管線權屬單位提供城市綜合管廊使用及維護服務。
入廊管線權屬單位負責所屬入廊管線的維護及日常管理,按照協定配合管廊運營單位做好管廊運營和維護工作。
第十九條  管廊運營單位應當會同入廊管線權屬單位編制管廊安全保障應急處置預案並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管廊發生事故後,管廊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處置預案搶修管廊,配合入廊管線權屬單位搶修管線,並及時向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幹線、支線管廊應當設定安全控制區,其範圍為主體結構外邊線外側15米(盾構法施工的,為50米)內。在安全控制區範圍內從事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制定安全保護方案,按照安全保護方案進行作業,並承擔安全保護作業相關費用:
(一)爆破、鑽孔、打樁、灌漿、降水、頂進、拆除、挖掘岩土等施工作業;
(二)河道開挖、清淤、疏浚、吹填、築堰及船舶拋錨、拖錨等作業;
(三)堆放土石、建築材料、建築垃圾等大幅增加或者減少荷載的活動。
有關部門批准作業前,應當徵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意見。
第二十一條  其他建設工程毗鄰、穿越城市綜合管廊的,規劃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在該建設工程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明確城市綜合管廊安全控制區範圍等相關要求。
第二十二條  其他建設工程需要移動、改建現狀管廊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徵求管廊權屬單位和入廊管線權屬單位意見;有關部門批准前,應當徵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意見。
管廊按照原標準、原規模、滿足同等功能需要實施遷改的費用由其他工程建設單位承擔;因新建、擴容、提高標準和功能等所增加的費用,由管廊權屬單位承擔。
第二十三條  入廊管線權屬單位廢棄管線的,應當及時通知管廊運營單位,並自行清除廢棄管線,所需費用由入廊管線權屬單位自行承擔。
第二十四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維護管廊信息管理平台,接入城市管線綜合管理信息平台,並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共享數據。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綜合管廊,應當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驗收管廊智慧型化運行監控設備和系統。管廊運營單位應當統籌入廊管線權屬單位,管理和維護所屬管廊子信息系統,並接入管廊信息管理平台,實現數據共享、即時交換和動態更新。
本市管廊信息系統建設標準由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
第二十五條  在管線入廊空檔期,利用管廊閒置空間從事臨時性商業經營活動,應當以保障入廊管線安全為前提;因管線入廊需要,臨時性商業經營活動應當即時終止,相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一)依法應當編制城市綜合管廊專項規劃而未組織編制的;
(二)未組織編制城市綜合管廊中長期建設規劃、年度建設計畫,或者未告知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和規劃自然資源部門的;
(三)未組織編制本行業管線年度入廊建設計畫,或者未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
(四)擅自另行審批已納入管廊的同類管線建設工程或者其道路挖掘申請的;
(五)未依法徵求或者徵詢有關部門、單位意見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制定安全保護方案,或者未按照安全保護方案採取保護措施進行作業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城市綜合管廊是指城市內用於集中敷設供水、排水、燃氣、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等兩類及以上市政公用管線的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包括幹線、支線、纜線管廊。
(二)管廊附屬設施是指為保障城市綜合管廊本體、內部環境、管線運行和人員安全,配套建設的消防、通風、供電、照明、監控與報警、給排水和標識等設施。
(三)幹線管廊是指用於容納城市主幹市政公用管線的綜合管廊。
(四)支線管廊是指用於容納城市配給市政公用管線的綜合管廊。
(五)纜線管廊是指採用淺埋溝道方式建設,設有可開啟蓋板但其內部空間不能滿足人員正常通行要求,用於容納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照明等管線的綜合管廊。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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