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城鄉規劃相關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編制與報批規定的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城鄉規劃相關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編制與報批規定的通知》是重慶市人民政府發布的為提高重慶市專業規劃、專項規劃的編制質量和管理效能的通知檔案。

2023年12月8日,根據《重慶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29號)規定,經2023年11月27日市第六屆人民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決定將該檔案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城鄉規劃相關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編制與報批規定的通知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渝府辦發〔2015〕96號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渝府辦發〔2015〕96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城鄉規劃相關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編制與報批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6月16日

具體內容

重慶市城鄉規劃相關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編制與報批規定
城鄉規劃對引導城鄉統籌發展和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編制和實施法定城鄉規劃,需要專業規劃、專項規劃作為重要支撐和補充,以促進城鄉空間統籌布局和建設用地合理使用。為規範我市城鄉規劃相關專業規劃、專項規劃的編制與報批工作,提高專業規劃、專項規劃的編制質量和管理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城市規劃編制辦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如下規定:
一、明確城鄉規劃相關專業規劃、專項規劃的範疇
(一)本規定所稱專業規劃是指由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組織編制,在區域(市域、區縣域及跨區縣區域)和城市(主城區和遠郊區縣城區)範圍內涉及規劃用地及空間布局,需要納入城鄉規划進行綜合平衡的有關規劃。區域型專業規劃主要包括區域交通設施、區域公用設施、區域特殊設施及其他等四類;城市型專業規劃主要包括住房、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商業服務業設施、工業發展、物流倉儲、道路與交通設施、市政公用設施、綠地與廣場等八類(具體類型見附屬檔案1)。
(二)本規定所稱專項規劃是指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為實施城鄉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以下簡稱總體規劃)的需要,在區域(市域、區縣域及跨區縣區域)和城市(主城區和遠郊區縣城區)範圍內分區域研究深化、對總體規劃有關內容進行細化落實、對有關專業規划進行綜合平衡、對重大建設項目和實施時序進行綜合統籌而編制的相關規劃(具體類型見附屬檔案2)。
二、加強城鄉規劃相關專業規劃、專項規劃的編制
(三)專業規劃的組織編制主體為行業主管部門、有關單位,專項規劃的組織編制主體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規劃組織編制主體應主動與有關部門、有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銜接,共同制定工作計畫,擬定規劃大綱,明確規劃目標、內容和要求。有關部門和有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提供有關基礎資料,並參與規劃編制的全過程。
(四)專業規劃、專項規劃應委託給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編制單位承擔規劃編制任務。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匯總有關基礎資料,進行現場踏勘,科學規劃,合理布局,提交符合法律法規、技術規範、技術標準的各階段規劃成果。規劃成果一般包括規劃文本或規劃報告、圖件及有關附屬檔案。規劃圖件應當在相應比例尺地形圖上繪製。
(五)專業規劃編制內容應符合行業有關規定,並就規劃用地和空間布局的內容形成空間利用專門篇章。空間利用專門篇章的內容一般包括:專業設施的空間布局、數量;專業設施用地的用途、面積、強度;有關設施、管廊及其周邊用地的保護和控制要求;建設項目安排與實施時序;重大設施的預研預控安排等。編制深度應達到規劃管理和控制要求。
(六)專項規劃的內容一般包括:各類專項設施的規劃原則、發展規模、設施體系布局、用地空間安排、實施時序等。編制深度應達到空間落地和規劃管理的要求。專項規劃可對總體規劃中確定的但未實施的跨江大橋、穿山隧道、軌道、高速公路、給水廠、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場等重大市政基礎設施和重要管制空間等內容進行遠景發展規模、空間布局的預留預控。
(七)專業規劃、專項規劃應在總體規劃的指導下進行,不得違反總體規劃確定的基本原則。專業規劃、專項規劃之間應相互銜接。專業規劃先行制定的,專項規劃應對有關專業規劃中提出的用地、管廊、設施等內容進行綜合平衡,統籌協調用地、廊道等空間資源;發現問題的,應反饋給有關專業規劃組織編制單位進行調整。專項規劃先行制定的,專業規劃應當遵循有關專項規劃確定的用地、綜合管廊、交通廊道等規劃要求。
三、完善城鄉規劃有關專業規劃、專項規劃的審查
(八)規劃組織編制主體形成專業規劃、專項規劃的規劃大綱後,應組織召開專題會議審定規劃大綱。涉及區縣(自治縣)同步編制的,應在大綱中明確市、區縣兩級專業規劃、專項規劃的編制深度要求和內容分工。
(九)規劃編制單位形成專業規劃、專項規劃的規劃草案後,規劃組織編制主體應組織規劃編制單位進行初審和論證,再組織專家諮詢和部門行政評審。重大規劃可邀請國內知名專家參與審查。
(十)專業規劃編制和審查過程中,規劃組織編制主體應與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密切協調,將涉及規劃用地及空間布局的內容交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就有關內容提出書面審查意見。規劃組織編制主體組織修改形成規劃方案時,應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書面意見的採納情況進行專題說明,並將其作為規劃方案上報審批的附屬檔案。
(十一)專業規劃、專項規劃中涉及、環境、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的內容,在上報審批前,應由規劃組織編制主體通過召開座談會、聽證會等形式徵求專家和公眾意見;必要時,還應採取公告方式徵求社會公眾意見(涉密的除外)。
四、規範城鄉規劃有關專業規劃、專項規劃的報批
(十二)市域、主城區及跨區縣區域的專業規劃、專項規劃,由規劃組織編制主體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審定);區縣域與遠郊區縣城區的專業規劃、專項規劃,由規劃組織編制主體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審批(審定)。
(十三)市域和主城區的專項規劃以及涉及交通、公用設施、文化遺產保護和生態空間管制的專業規劃,在上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審定)前,應通過市規委會專家諮詢委員會審議。其中,重要的區域性專項規劃以及城市風貌、歷史文化、交通體系、市政基礎設施等專業規劃、專項規劃,應報市規委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後,再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審定)。
(十四)主城各區組織編制的專業規劃、專項規劃,由區人民政府審議後報市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統籌,並納入主城區有關專業規劃、專項規劃,再將涉及規劃用地及空間布局的內容交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綜合平衡。
(十五)法律法規對專業規劃、專項規劃審批程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有關要求
(十六)建立空間資源綜合平衡、統籌協調機制。全市各級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空間資源的有限性和進行綜合平衡的重要性,專業規劃中涉及規劃用地和空間布局內容,都應經相應層級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建立專業規劃的規劃用地和空間布局內容綜合平衡工作機制,切實加強對全市空間資源的管控。經綜合平衡並依法批准的專業規劃,相應層級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將其規劃用地和空間布局內容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等法定城鄉規劃予以空間保障。
(十七)建立全市專業規劃、專項規劃成果共享共用機制(涉密的除外)。市政府部門組織編制的專業規劃經依法批准後,應將規劃成果(含紙質件和電子檔案)匯交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的專業規劃、專項規劃應將規劃成果(含紙質件和電子檔案)匯交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建立並逐步完善包括法定城鄉規劃和專業規劃、專項規劃的規劃資料庫和資源共享平台,供全市各級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查詢、使用。
(十八)建立專業規劃、專項規划動態評估更新機制。各規劃組織編制主體應對有關專業規劃、專項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動態評估,適時更新,確保各類專業規劃、專項規劃的適應性。經依法批准後的專業規劃、專項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涉及重大修改的,須經過評估後按原程式報批。
附屬檔案:1.專業規劃具體類型一覽表
2.專項規劃具體類型一覽表
專業規劃具體類型一覽表
范 圍
分 類
主 要 類 型
區域型(市域、區縣域及跨區縣區域)
區域交通設施規劃
公路、鐵路、城際軌道交通、機場、港口碼頭、管道運輸等交通運輸及其附屬設施規劃等。
區域公用設施規劃
市域能源保障規劃、水資源管控及水利設施布局規劃、通信設施及走廊規劃、廣播電視設施規劃、殯葬設施規劃、環衛設施規劃、排水設施規劃、消防設施規劃等。
區域特殊設施規劃
專門用於軍事目的的設施規劃,監獄、拘留所、勞改場所和安全保衛設施等用地規劃,包括駐渝軍事單位保護規劃和重要部門、要害部位保護規劃等。
其他
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濕地公園、國家大遺址、世界文化遺產、世界自然遺產、歷史文化遺產、特色景觀旅遊名鎮名村保護與利用等規劃,工業融合發展與布局最佳化規劃、旅遊總體規劃、休閒度假旅遊項目規劃等其他所有需要使用地面、空中和地下空間資源的規劃。
城市型(主城區和遠郊區縣城區)
住房規劃
高端住宅、普通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危舊房改造等規劃。
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規劃
文化、教育科研(中國小、中等職業教育、高等院校、特殊教育、科學研究)、體育(體育場館和體育訓練基地)、醫療衛生(醫療、保健、衛生、防疫、康復和急救設施)、社會福利設施(社會福利院、養老機構)及文物古蹟(具有保護價值的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築、地下文物)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等規劃。
商業服務業設施規劃
商業、商務、娛樂康體等設施規劃,加油、加氣、電信、郵政等公用設施規劃,其他(殯葬等)設施布局規劃。
工業發展規劃
工礦企業的生產車間、庫房及其附屬設施規劃等。
物流倉儲規劃
物資儲備、中轉、配送等設施規劃,包括:一類(對居住和公共環境基本無干擾)物流和倉儲設施規劃;二類(對居住和公共環境有一定干擾)物流和倉儲設施規劃;三類(易燃、易爆和劇毒等危險品)物流和倉儲設施規劃。
城市型(主城區和遠郊區縣城區)
道路與交通設施規劃
城市道路、城市軌道交通、交通樞紐、交通場站、大型停車場、公交首末站等規劃。
市政公用設施規劃
供水、供電、供燃氣和供熱等設施規劃(包括水資源管控及水利設施布局規劃,城市河流防洪保護規劃,輸變電、變配電設施及電力管線規劃,天然氣設施及管網規劃),通信等供應設施規劃,雨水、污水、固體廢棄物處理等環境設施規劃,消防、民防、防洪、防震、應急避難場所等規劃。
綠地與廣場規劃
公園綠地、郊野公園、森林公園、防護綠地、主題廣場等規劃。
專項規劃具體類型一覽表
範圍
分 類
主 要 類 型
區域型(市域、區縣域及跨區縣區域)
需要分區域研究深化而編制的規劃
大都市區總體規劃、渝東北城鎮群總體規劃、渝東南城鎮群總體規劃等區域性專項規劃。
因總體規劃實施中需要細化和深入研究而編制的規劃
重慶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及歷史建築保護規劃,抗戰遺產、工業遺產、革命遺址等主題遺產專項規劃等。
需要對有關專業規划進行綜合平衡而編制的規劃
區域綜合交通體系規劃、基礎設施及綜合管廊規劃、綜合防災減災系統規劃、生態空間管控規劃等。
對重大建設項目和實施時序進行綜合統籌而編制的規劃
近期建設規劃、區域性重大基礎設施用地和管廊預研預控規劃等。
城市型(主城區和遠郊區縣城區)
需要分區域研究深化而編制的規劃
主城區各分區規劃及部分遠郊區縣(自治縣)城市的分區規劃等。
因總體規劃實施中需要細化和深入研究而編制的規劃
各類城市用地布局規劃、美麗山水城市規劃、城市郊野公園及生態旅遊休閒規劃、城市飲用水源保護規劃、四山管制區及組團隔離帶規劃、穿山隧道預控及連線道路規劃、市政基礎設施規劃、城市四線(綠線、紫線、黃線、藍線)規劃、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傳統風貌區保護規劃、城市地下空間保護與利用規劃、公共開放空間(城市綠地、廣場)規劃等。
需要對有關專業規划進行綜合平衡而編制的規劃
城市綜合交通規劃、城市市政基礎設施綜合規劃、城市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綜合管廊規劃等。
對重大建設項目和實施時序進行綜合統籌而編制的規劃
城市近期建設規劃、城市重大功能設施布局規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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