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條例

為了規範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的規劃、建設、運營和管理,集約利用城市地下空間,提高城市綜合承載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陝西省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條例
  • 實施時間:2021年8月1日
  • 發布單位:西安市人大常委會
  • 批准時間:2021年3月3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的規劃、建設、運營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地下綜合管廊(以下簡稱綜合管廊),是指建於城市地下,用於集中容納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給水、排水、熱力、燃氣等城市工程管線的構築物及附屬設施。
第四條 綜合管廊的建設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科學規劃、有序推進、安全運行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綜合管廊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協調機制,研究解決建設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綜合管廊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綜合管廊建設、運營的監督管理。
區縣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綜合管廊建設、運營的監督管理。
發改、財政、資源規劃、生態環境、交通、城管、水行政、公安、文物、應急、人防、工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綜合管廊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綜合管廊建設資金的統籌,將建設資金和運營補助納入財政預算。
第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可以通過特許經營、投資補貼、貸款貼息等形式,推動社會資本參與綜合管廊的建設和運營。
鼓勵管線單位參與綜合管廊投資建設和運營。
第九條 鼓勵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新技術、新材料和新工藝,提高綜合管廊建設、運營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條 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資源規劃、發改、城管、水行政、人防等部門,在地下管線普查的基礎上,統籌各類管線實際發展需要,組織編制綜合管廊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編制綜合管廊專項規劃,應當徵詢管線單位及社會公眾的意見。
經批准的綜合管廊專項規劃,未經法定程式不得變更。
第十一條 綜合管廊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要求,與各類地下管線、城市道路、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軌道交通、文物保護、人民防空等專項規劃相銜接,合理確定綜合管廊建設布局、管線種類、平面位置、豎向控制等,明確建設規模和時序,綜合考慮城市發展和安全,預留和控制有關地下空間。
第十二條 城市新區、各類園區、成片開發區域的新建道路應當根據綜合管廊專項規劃要求,同步建設綜合管廊。
老城區結合舊城更新、軌道交通建設、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間開發等,因地制宜、統籌安排綜合管廊建設。
第十三條 下列區域應當優先建設綜合管廊:
(一)交通流量較大和管線密集的城市主幹道、軌道交通、地下綜合體等地段;
(二)城市高強度開發區域、重要公共空間、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與鐵路或者河流的交叉處;
(三)道路寬度不適宜單獨敷設多種管線的路段。
第十四條 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綜合管廊專項規劃,編制綜合管廊中長期建設計畫和年度實施計畫,並將年度實施計畫及時告知管線單位。管線單位應當將與綜合管廊同步建設的管線計畫報送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綜合管廊設計應當滿足綜合管廊專項規劃確定的管線入廊需要及抗震、人防、綜合防災等需要,考慮管線接入、引出支線需求,符合入廊管線敷設、增容、運行和維護檢修空間要求。綜合管廊檢修口、出入口等地上附屬設施應當與周邊風貌相協調。
第十六條 綜合管廊應當配套建設消防、照明、通風、防洪、給排水、視頻監控、標誌、安全與警報、智慧型管理等附屬設施,考慮人防設防需求,促進智慧型化管理,確保全全運行。
綜合管廊建設應當滿足管線獨立運行、維護和安全管理需要,避免相互干擾。
綜合管廊建設需要利用城市綠地地下空間的,應當符合有關規範,不得改變綠地性質,頂部覆土厚度應當滿足喬木正常生長需要。
第十七條 綜合管廊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程式辦理建設工程相關手續。綜合管廊建設需穿(跨)越或者利用城市道路、人民防空設施、河道及堤防設施,或者涉及消防安全、文物保護、軍事用地、樹木保護的,綜合管廊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其他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保證工程質量安全。
綜合管廊實行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綜合管廊建設單位應當在綜合管廊地面構築物的顯著位置設定工程質量責任永久性標牌,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綜合管廊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綜合管廊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規定收集、整理、保管和報送建設工程檔案。
第二十一條 已建成綜合管廊的區域,新敷設的管線和改建、擴建的既有管線,應當按照綜合管廊專項規劃入廊;其他既有管線應當有序遷移至綜合管廊,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對綜合管廊專項規劃確定入廊的管線,管線單位在綜合管廊以外位置申請新建管線的,資源規劃、住建、城管等部門不予許可審批。
政府相關部門和有關管線單位應當配合做好管線入廊工作。管線入廊後,管線單位應當拆除廢棄的管線;不能拆除的,應當採取相應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章 運營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 政府全額出資建設的綜合管廊,由政府確定的單位負責運營管理。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投資或者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綜合管廊,由投資協定確定的單位負責運營管理。
第二十三條 綜合管廊運營單位應當與管線單位簽訂協定,明確入廊管線的種類、時間、費用以及雙方權利義務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 綜合管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管線單位應當向綜合管廊運營單位交納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
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收費標準,由管線單位和綜合管廊運營單位協商確定。暫不具備協商定價條件的,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二十五條 綜合管廊運營期間通過收費不能彌補建設、運營成本的,市、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貼。
第二十六條 綜合管廊運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運營、維護和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實時監控和定期巡查運行情況;
(二)養護和維修共用設施設備,建立養護維修檔案,保障設施設備正常運轉;
(三)統籌安排管線單位日常維護管理,配合管線單位的巡查、養護和維修;
(四)加強綜合管廊隱患排查治理,定期對運行情況進行檢測和安全評估,並向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五)組織制定綜合管廊安全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發生險情時採取緊急措施,及時通知相關管線單位搶修;
(六)保障綜合管廊正常運營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七條 管線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管線維護管理和安全責任制度,確保管線正常運行;
(二)按照標準敷設管線,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程,在綜合管廊內實施明火等危險作業的,需徵得綜合管廊運營單位的同意;
(三)施工時對綜合管廊及既有管線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
(四)及時清理廢棄管線及管線作業產生的垃圾、廢水;
(五)向綜合管廊運營單位提供本單位管線安全運營須知,明確故障類型以及處置方式;
(六)制定管線安全應急預案,配合綜合管廊運營單位做好安全運行工作;
(七)保障管線正常運行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八條 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確需遷移、改建綜合管廊的,經市、區縣人民政府依職權批准後,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九條 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標準劃定綜合管廊安全保護範圍,並在顯著位置設定安全警示標誌。
在綜合管廊安全保護範圍內,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綜合管廊,應當採取專項防護措施。
第三十條 綜合管廊運營單位應當對綜合管廊安全保護範圍內的施工及其他活動進行動態監測,發現可能危及綜合管廊安全的情形時,應當及時制止,並向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停止施工,採取補救措施,調整作業和施工安全保護方案。
第三十一條 禁止下列危害綜合管廊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占用、損壞綜合管廊;
(二)在綜合管廊安全保護範圍及綜合管廊內堆(排)放易燃、易爆或者有腐蝕性的危險化學品;
(三)在綜合管廊內及出入口、通風口、吊裝口堆(投)放垃圾、雜物,向綜合管廊內傾倒或者排放污水、泥漿;
(四)覆蓋、塗改、移動、損壞綜合管廊的安全警示等標誌和工程質量責任永久性標牌;
(五)擅自進入綜合管廊;
(六)危害綜合管廊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需要進入綜合管廊的,應當向綜合管廊運營單位提出申請,經同意後方可進入。綜合管廊運營單位應當派員同時到場。
進入綜合管廊施工、巡檢、維修的人員應當服從綜合管廊運營單位的管理,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第三十三條 綜合管廊內發生事故時,綜合管廊運營單位和管線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搶險,向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報告,並按照規定補辦相關手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在綜合管廊工程竣工後,未組織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工程契約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施工單位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綜合管廊採取專項防護措施的,由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實施危害綜合管廊安全行為的,由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按照下列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三項規定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四項規定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五項規定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法律責任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住建、資源規劃和其他部門工作人員,在綜合管廊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依照市人民政府授權,比照區縣人民政府職責,負責轄區內綜合管廊的建設管理。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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