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集中供熱條例》實施細則

《<西安市集中供熱條例>實施細則》是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集中供熱條例》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西安市集中供熱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城市供熱管理,維護供熱單位和熱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西安市集中供熱條例》,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行政管理部門應組織制定全市集中供熱企業獎勵考核辦法。市、區(縣)和開發區管委會分別對各自發證的集中供熱企業,從供熱質量、供熱服務、供熱安全等方面進行考核。
第三條 依附於城市道路的供熱管網,應符合集中供熱專項規劃,並與所依附的城市道路同步建設。城市道路建有地下綜合管廊的,供熱管網應當納入綜合管廊。
城市道路建設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計畫確定後,應及時通知並統籌協調集中供熱企業做好供熱管網的同步敷設或改造工作。
第四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中的集中供熱管網建設資金,專項用於集中供熱管網的建設。市、區、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取部門和開發區管委會應按年度將收取的集中供熱管網建設資金全額返還給相應的集中供熱管網建設單位。
第五條 建設單位組織建設項目配套供熱設施的竣工驗收,應當通知擬供熱的集中供熱企業參與驗收工作。經驗收,供熱設施不符合相關供熱標準規範的,建設單位必須整改至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六條 從事集中供熱經營活動的企業,應向其熱源或者熱用戶所在地的區(縣)集中供熱行政管理部門或開發區管委會申領《西安市集中供熱經營許可證》。
供熱管網跨經行政區、開發區或縣域的供熱企業,向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行政管理部門申領《西安市集中供熱經營許可證》。
第七條 申領《西安市集中供熱經營許可證》的供熱企業,應當具備法定條件,並提交相應資料:
(一)符合集中供熱專項規劃的要求。
供熱經營區域、供熱方式、供熱規模及供熱設施布局等,應符合集中供熱專項規劃。若未編制集中供熱專項規劃,按供用熱實際需求確定。
(二)具有穩定的熱源。
利用電廠餘熱供熱的,供熱企業應與電廠簽訂供用熱契約;利用天然氣鍋爐供熱的,供熱企業應與供氣企業簽訂供用氣契約;利用污水源熱泵供熱的,供熱企業應取得污水管道行業管理部門同意取水的批覆;利用乾熱岩供熱的,供熱企業應提供乾熱岩滿足供熱需求的相關資料和地下水資源行政管理部門的批覆。熱源的供熱能力應當能夠滿足供熱需要。
(三)具有與供熱規模相適應且符合國家節能環保要求的供熱設施。
供熱企業應提供供熱設施建設的相關圖紙和存檔資料,符合國家節能環保相關政策的資料,生態環境部門頒發的《排污許可證》。同時,提供供熱系統運行正常,且供熱能力滿足供熱面積需求的相關資料。
(四)具有供熱專業技術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
供熱企業的專業技術人員當中,熱能工程、熱能與動力工程、建築環境與設備工程、工程熱物理、動力機械及工程、供熱供燃氣通風及空調工程、製冷及低溫工程、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等專業的中級以上職稱技術人員(含中級職稱)至少2人,環境工程專業人員至少1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至少2人。鍋爐、管道運行、水處理等關鍵崗位人員應全部持證上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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