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城市戶外燈飾管理規定(試行)

《重慶市城市戶外燈飾管理規定(試行)》在1996.07.17由重慶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城市戶外燈飾管理規定(試行)
  • 頒布時間:1996年07月17日
  • 實施時間:1996年07月17日
  • 頒布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戶外燈飾的有序建設和規範化管理,美化城市,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渝中區、南岸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大渡口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行政區域內城市戶外燈飾的設定和管理。
本市其他區、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可以參照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戶外燈飾是指納入城市戶外燈飾建設規劃的下列燈光設施:
(一)城市道路、橋樑、廣場、公園和其他公共場所設定的燈光;
(二)各種戶外商業廣告和公益性廣告燈光;
(三)建(構)築物設定的輪廓燈、投射燈及霓虹燈等裝飾燈光;
(四)主要幹道沿街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個體經營者設定的單位名稱、牌匾、字號、櫥窗等戶外燈光。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城市戶外燈飾主管部門負責統一組織實施城市戶外燈飾建設規劃,並對城市戶外燈飾管理工作進行統籌協調和監督檢查。
各區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城市戶外燈飾管理部門按市的統一規劃和要求負責所在區城市戶外燈飾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市、區兩級規劃、城建、工商、電力、公安、房管、園林、交通以及城市戶外燈飾建設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做好各自職責範圍內城市戶外燈飾的專業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戶外燈飾建設規劃,由市規劃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編制城市戶外燈飾建設規劃,應當充分聽取所在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城市戶外燈飾建設單位的意見。
第六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均應按照城市戶外燈飾建設規劃和市、區人民政府城市戶外燈飾主管部門的具體要求,設定、使用、維護和管理各自負責的燈光設施。
(一)城市道路、橋樑、廣場、公園和其他公共場所的燈光設施,由市政、園林等有關主管部門組織有關管理部門按照戶外燈飾建設規劃設定;
(二)戶外商業廣告和公益性廣告燈光設定,製作者應持城市戶外燈飾建設任務書,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批准手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配合城市戶外燈飾行政主管部門督促廣告製作者按照要求設定。
(三)其他戶外燈飾,由有關單位和個人按照市、區人民政府城市戶外燈飾主管部門下達的城市戶外燈飾建設任務書和核准的位置、開式、期限負責設定。
第七條 設定城市戶外燈飾,應當做到美觀、整潔、牢固、安全,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妨礙交通和消防通道,不得影響城市公用設施功能。
政府鼓勵戶外燈飾設計、製作單位採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光源和新工藝。
第八條 城市戶外燈飾工程,由市人民政府城市戶外燈飾主管部門、市規劃局、所在區人民政府共同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對優良工程給予表彰,對不格工程責令限期改正。
第九條 政府對城市戶外燈飾設定和使用實行鼓勵和扶持政策。有關政策另行制定。
第十條 按照城市戶外燈飾建設規劃設定的城市戶外燈飾應保持設施完好和功能良好,由使用單位負責維護管理。改變、移動、拆除城市戶外燈飾,應按管理許可權報經市、區人民政府城市戶外燈飾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一條 城市戶外燈飾的亮燈時間由市、區人民政府統一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掛靠。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燈飾燈光管理,按照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對不按本規定設定、使用城市戶外燈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人民政府戶外燈飾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的罰款。
市、區人民政府城市戶外燈飾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城管監察隊行使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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