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城市戶外燈飾管理辦法

《貴陽市城市戶外燈飾管理辦法》在1999.12.27由貴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城市戶外燈飾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9年12月27日
  • 實施時間:1999年12月27日
  • 頒布單位:貴陽市人民政府
檔案全文,修改決定,

檔案全文

經1999年12月6日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戶外燈飾的有序設定和規範化管理,美化市容市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雲岩區、南明區幹道兩側及其他商業地段和景點戶外燈飾的設定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戶外燈飾是指納入城市戶外燈飾規劃和管理的下列燈光設施:
(一)城市幹道、橋樑、廣場、公園和其他公共場所設定的燈光;
(二)各種戶外商業廣告和公益性廣告燈光;
(三)建(構)築物外體設定的輪廓燈、投射燈、霓虹燈等裝飾燈光;
(四)幹道沿街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個體經營者設定的單位名稱、牌匾、字號、櫥窗等戶外燈光。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委員會是本市城市戶外燈飾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一組織城市戶外燈飾設定和管理,並對城市戶外燈飾管理工作進行統籌協調和監督檢查。
南明區、雲岩區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城市戶外燈飾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規劃和要求,負責城市戶外燈飾的設定和管理工作。
規劃、城建、城管、工商、電力、公安、房管、園林、消防以及城市戶外燈飾設定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助做好城市戶外燈飾的專業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戶外燈飾設定規劃,由市規劃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編制城市戶外燈飾設定規劃,應當充分聽取所在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城市戶外燈飾設定和管理單位的意見。
第六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城市戶外燈飾設定規劃的具體要求,按照下列規定設定戶外燈飾。
(一)城市道路、橋樑、廣場、公園和其他公共場所的戶外燈飾,由市政、河道、園林等有關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按照城市戶外燈飾設定規劃設定;
(二)戶外商業廣告和公益性廣告燈光設定,製作者應持城市戶外燈飾設定申請,向市城市戶外燈飾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配合城市戶外燈飾行政主管部門督促廣告製作者按照要求設定;
(三)其他戶外燈飾,有關單位和個人按照市人民政府城市戶外燈飾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城市戶外燈飾設定任務書和核准的位置、形式、期限負責設定。
第七條 擬建和正在建設中的大、中型公共建築、商業樓的戶外燈飾設施,必須與建築同步設計、同步施工。
第八條 設定城市戶外燈飾,應當做到美觀、整潔、牢固、安全,不得妨礙交通和消防通道,不得影響城市公用設施功能。
政府鼓勵城市戶外燈飾設計、製作單位採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光源和新工藝。
第九條 凡安裝夜景燈光照明設施的單位或個人,必須設定防火、防漏電等安全設施。
第十條 道路、橋樑、廣場、公共場所的照明設施,應當改進完善,逐步提高照明設施對道路、橋樑、廣場、公共場所的夜景裝飾效果。
第十一條 對城市戶外燈飾設定和使用實行以下優惠:
(一)需要占用城市道路進行施工的,經審查同意後,可免交占道費;需要臨時挖掘道路的,可優先辦理破路手續。
(二)辦理有關廣告審批手續,可以減免有關費用。
(三)供電部門保障電力供應,收費標準按省電力部門《關於配合貴陽市在市中心實施“亮麗工程”的通知》中有關優惠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按照規劃要求設定的城市戶外燈飾應當保持設施完好和功能良好,由使用單位負責維護管理。改變、移動、拆除城市戶外燈飾,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經市城市戶外燈飾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三條 城市道路、橋樑、廣場、公共場所、花壇、綠地、園林小品、公共建築物等戶外燈飾在法定節假日必須與路燈同步開啟,至22時30分後方可關閉。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燈光管理,按照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對不按本辦法規定設定、使用城市戶外燈飾的單位和個人,由城市戶外燈飾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應予以行政處罰的,城市戶外燈飾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六條 其他區、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戶外燈飾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貴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決定

四、《貴陽市城市戶外燈飾管理辦法》
(一)第四條修改為:“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城市戶外燈飾設定和管理,並統籌協調和監督檢查城市戶外燈飾管理工作。
南明區、雲岩區、觀山湖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規劃和要求,負責城市戶外燈飾的設定和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電力、公安、園林綠化、應急以及城市戶外燈飾設定單位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助做好城市戶外燈飾管理的相關工作。”
(二)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城市戶外燈飾設定規劃,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第六條修改為:“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城市戶外燈飾設定規劃的具體要求,按照下列規定設定戶外燈飾:
(一)城市道路、橋樑、廣場、公園和其他公共場所的戶外燈飾,由其相關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設定;
(二)市場監管部門應當配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督促廣告製作者按照要求設定;
(三)其他戶外燈飾,有關單位和個人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城市戶外燈飾設定任務書和核准的位置、形式、期限設定。”
(四)第十四條中的“城市戶外燈飾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綜合行政執法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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