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戶外燈飾建設管理規定

《威海市城市戶外燈飾建設管理規定》是一份政府檔案,發布機構為威海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威海市城市戶外燈飾建設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81517
  • 發布日期:1997-09-17
  • 生效日期:1997-09-1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517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7-09-17
【生效日期】1997-09-1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威海市城市戶外燈飾建設管理規定
(威政發〔1997〕49號1997年9月17日)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戶外燈飾的建設和管理,美化市容景觀,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威海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建築物、構築物及公共場地、市政公用設施上設定戶外燈光裝飾(以下簡稱戶外燈飾)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威海市建設委員會是城市戶外燈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戶外燈飾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環翠區、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許可權和分工,負責戶外燈飾的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工商、文化、電力以及戶外燈飾建設單位的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城市戶外燈飾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做好戶外燈飾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城市戶外燈飾包括:
(一)城市道路、橋樑、照明設施、園林綠地等市政公用設施上的廣場、公園等公共場地設定的戶外燈飾;
(二)在建築物、構築物上設定的輪廓燈、投射燈及霓虹燈等戶外燈飾;
(三)主要幹道沿街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設定的單位名稱、牌匾、字號、櫥窗的戶外燈飾。
第五條戶外燈飾建設規劃,由城市戶外燈飾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六條設定戶外燈飾必須符合城市建設規劃和消防要求,做到美觀、整潔、與城市容貌相協調。
第七條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戶外燈飾,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使用。
第八條設定戶外燈飾的單位和個人,在設定前必須向城市戶外燈飾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後,方可辦理其他手續。城市戶外燈飾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決定。
設定廣告性戶外燈飾,應當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廣告審批手續後,方可向城市燈飾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設定投資為50000元以上的大型戶外燈飾,應當按規定到城市戶外燈飾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報建手續;在開工前應當辦理質量監督手續。
第九條戶外燈飾的設計、施工由具有相應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大型戶外燈飾的設計、施工由城市戶外燈飾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招標投標,具體辦法由城市戶外燈飾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條戶外燈飾的設計方案必須報城市戶外燈飾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方可實施。戶外燈飾設定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設計方案進行施工。
第十一條戶外燈飾竣工後,由城市戶外燈飾行政主管部門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經審批設定的戶外燈飾,按下列規定負責維修管理:
(一)設定在建築物、構築物或者載體上的戶外燈飾的維修管理,由建築物、構築物或者載體的使用單位負責;
(二)獨立設定的,由設定單位負責;
(三)有協定的,按協定規定的單位負責。
第十三條戶外燈飾維修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加強維修養護,對燈光顯示圖案、文字不全及陳舊、破損的,應當及時修復、更新。對顯示文字過期的戶外燈飾,應當及時更換。
第十四條對戶外燈飾的設定和使用給予鼓勵和扶持,具體政策由城市戶外燈飾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五條戶外燈飾的亮燈時間按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戶外燈飾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山東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處罰:
(一)未取得建築裝飾裝修設計、施工資質證書進行設計、施工的;
(二)超越資質證書許可範圍設計、施工的;
(三)未按規定辦理報建手續的;
(四)未按規定辦理質量監督手續的;
(五)未按規定招標投標的;
(六)未按設計方案施工的;
(七)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第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由城市戶外燈飾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山東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處罰:
(一)擅自設定戶外燈飾,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
(二)擅自占用或者毀壞市政公用設施的;
(三)戶外燈飾維護管理責任單位未及時維修養護的。
第十八條各縣級市城市戶外燈飾的規劃、建設、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本規定由威海市建設委員會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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