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戶外裝飾燈光管理辦法

《天津市戶外裝飾燈光管理辦法》是天津市人民政府1993年10月8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戶外裝飾燈光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號
【生效日期】1993-10-08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12號)
天津市戶外裝飾燈光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現予發布施行。
市長 張立昌
一九九三年十月八日
天津市戶外裝飾燈光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繁榮本市經濟,美化市容夜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戶外裝飾燈光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戶外裝飾燈光系指建築物、構築物外體照明燈光、經營性廣告燈光和非經營性燈光。
第四條市市容衛生管理委員會是全市戶外裝飾燈光管理的主管部門。區、縣市容衛生管理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內的戶外裝飾燈光管理工作。
第五條戶外裝飾燈光照明設施由使用單位或個人負責維護管理。對戶外裝飾照明設施的維護管理訂有協定的,由協定規定的單位或個人負責。
前款中戶外裝飾燈光照明設施的維護管理單位或個人,以下統稱責任單位或個人。
第六條責任單位或個人對戶外裝飾燈光照明設施應當加強維護管理,保持設施完整和功能良好,發現設施損壞或燈光達不到規定標準的,應立即修復。
第七條本市裝點燈光夜景規劃範圍內的責任單位或個人,安裝戶外裝飾燈光照明設施時,必須按照市容主管部門批准的位置、形式、期限安裝完畢。
第八條經營性廣告燈光和非經營性燈光的開啟時間應與路燈同步。其中,經營性廣告燈光每晚不得在22時30分之前關閉;非經營性燈光可隨工作結束時間關閉。建築物、構築物外體照明燈光,每適周六、周日和節假日晚間,必須隨路燈同步開戶,並不得在22時30分之前關閉。遇重大活動需開啟全市建築、構築物外體燈光的,須經市政府批准,並按市市容衛生管理委員會的通知執行。
第九條市容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燈光夜景的監督檢查,城市建設管理監察隊要定期巡視,發現問題,及時通知有關部門解決。
第十條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管理監察隊責令限期改正,對拒絕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建築外體照明燈光(建築輪廓燈光、建築外體泛行燈光)局部不亮的,處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罰款;大部或整體不亮的,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經營性廣告燈光(霓虹燈廣告、燈箱廣告、路牌廣告、電子顯示器、電動顯示器)文字或圖案斷亮的,每斷劃一筆或斷亮一處罰款500元;整字不亮的罰款一千元,大部或整體不亮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三)非經營性燈光(牌匾、字號、單位名稱、公益性廣告)文字或圖案斷亮、殘缺或設備損壞、整體不亮的處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罰款。
第十一條對不按規定的位置、形式安裝戶外裝飾燈光照明設施或擅自拆除戶外裝飾燈光照明設施的,由城市建設管理監察隊責令恢復原狀,並可視情節處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罰款。
第十二條對不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時間啟閉燈光的,由城市建設管理監察隊責令改正,並視情節可處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罰款。
第十三條經處罰仍不改正的,每逾期一天罰款五十元,並對責任單位的負責人處以二百元罰款。
第十四條對拒絕、阻礙市容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城市建設管理監察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天津市市容衛生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並監督實施。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