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照明管理實施細則

《河南省城市照明管理實施細則》,是河南省為加強城市照明管理,促進能源節約而頒布的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城市照明管理實施細則
  • 地點:河南省
  • 性質:實施細則
  • 目的:加強城市照明管理,促進能源節約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照明管理,促進能源節約,保障城市照明設施完好,改善城市照明環境,根據國家《城市照明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省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照明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維護與管理。
本細則所稱城市照明,是指城市規劃區內城市道路、橋樑、隧道、廣場、公園、公共綠地、名勝古蹟以及其他建(構)築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觀照明。
本細則所稱功能照明,是指通過人工光以保障居民出行和戶外活動安全為目的的照明。
本細則所稱景觀照明是指在戶外通過人工光以裝飾和造景為目的的照明。
本細則所稱城市照明設施,是指用於城市照明的配電室、變壓器、配電箱、監控設備、節能設備、燈桿、燈具、檢查井、地上地下管線以及其他附屬設施等。
第三條 城市照明實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適度超前、協調發展和建設、養護、管理並重的原則,逐步改善市民生活環境,提高城市品味。
第四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市照明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人民政府城市照明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照明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城市照明專業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照明的維護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在城市照明節能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照明設施的義務,有權對違反本細則的行為進行制止、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六條 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劃、建設、園林綠化、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城市中長期計畫和年度建設計畫。
經批准的城市照明專項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式報經批准。
第七條 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照明專項規劃,組織制定城市照明設施建設年度計畫,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經批准的城市照明設施年度更新、改造計畫,由城市照明專業管理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第八條 城市照明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質,並依法通過招投標等方式確定。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城市照明的標準和規範安裝路燈,路燈的設計、施工方案須經城市照明專業管理機構審核。建設費用列入城市道路建設總預算。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建設和改造,應當與道路工程、綠化工程或者管線敷設工程的建設和改造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實施。
新建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用電,在接入城市照明供電網路前,須經城市照明專業管理機構同意方可入網。
第十條 城市照明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並通知城市照明專業管理機構參加。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的城市照明設施的建設經費,應當納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並及時、足額撥付。
鼓勵社會資金用於城市照明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第十二條 安裝城市照明設施應當符合安全規範的要求,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妨礙居民生活和健康;
(二)不得妨礙交通信號燈和重要標示牌的正常使用;
(三)不得妨礙車輛的正常行駛;
(四)不得影響建(構)築物、城市綠化、市政基礎設施等公共設施的正常使用功能;
(五)不得影響城市市容市貌;
(六)便於養護、維修和管理。
第十三條 新建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管線應當按規定入地,並採取埋設地埋標識等保護措施。現有未入地的道路照明管線,應當按規劃逐步進行入地改造。

第三章

節約能源
第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城市照明方面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新技術、新產品和計算機自動監控技術,提高城市照明設施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十五條 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照明能耗考核制度,定期對城市照明和景觀照明的能耗進行檢查與考核。
第十六條 城市照明專業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和組織實施綠色照明工程,並按下列節能方式管理:
(一)分時、分路段等控制方式;
(二)對氣體放電燈進行無功補償;
(三)定期清洗照明燈具和更換達到使用壽命的光源、電器;
(四)使用節能照明設備和節能控制系統;
(五)使用高效光源燈具,限時淘汰低光效光源等不符合節能環保要求的燈具;
(六)其他節能、環保措施。
第十七條 城市照明的變壓器、鎮流器和燈具等設備應當符合節能環保、安全可靠、科學合理、經濟適用、方便維護的要求,保證城市照明系統功能達到各項技術指標和節能效果,防止以犧牲照明效果去單純追求節能。
第十八條 城市快速路、主幹道、次幹道和支路應當按照節能減排的要求,採用高效環保節能光源。
高光效、長壽命的節能光源套用率達到85%以上。
第十九條 城市照明的燈具應當滿足光強分布和眩光限制的要求,照明燈具效率不得低於70%,泛光燈效率不得低於65%,套用率應當達到85%以上。
第二十條 城市照明設施的配電線路應當採用節能型材料,科學合理的選擇導體截面、載流量合適的線纜,達到降損節電的效果。
城市照明設施線路末端電壓不得低於198伏。

第四章

管理和維護
第二十一條 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對城市照明專業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考核等規章制度,加強對城市照明設施的監管。
第二十二條 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城市綠色照明節能評價體系和節能管理監測制度;
(二)根據年度城市照明維護資金安排城市照明設施的運行、維護費用;
(三)監督、檢查城市照明設施的維護與管養質量;
(四)受理對城市照明設施維護的投訴;
(五)依法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三條 城市照明專業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維護與管養計畫;
(二)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範對城市照明設施進行日常維護與管理,確保城市照明設施保持良好的運行狀態;
(三)接受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按規定時間科學合理的啟閉路燈和景觀燈;
(五)妥善保管城市照明的有關技術資料和檔案;
(六)因改造、維護、維修需要關閉路燈和景觀燈時應提前發布告示。
(七)依法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遷移、拆除、占用城市照明設施,因城市建設確需遷移、占用、拆除城市照明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城市照明專業管理機構同意,並按照規定予以補建或者補償。
第二十五條 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拆除、遷移、改動、占用(壓)城市照明設施;
(二)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保護範圍內種植花草、堆放渣土、垃圾或者傾倒腐蝕性的廢液、廢渣等廢棄物;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保護範圍內開挖溝渠、挖坑取土、打樁或者頂進作業;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刻劃、張貼、懸掛物品和設定宣傳品、廣告;
(五)擅自接用城市照明電源;
(六)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架設線纜和安裝其他設施;
(七)損壞、損毀、侵占城市照明設施;
(八)其他可能影響城市照明設施正常安全運行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在城市照明設施保護範圍內,確需進行開挖溝渠、挖坑取土、打樁或者頂進作業等危及城市照明設施安全的施工作業,建設單位應當報經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辦理有關手續。
工程建設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到城市照明專業管理機構查明城市照明地下管線等設施的相關情況,城市照明專業管理機構應當在3日內給予書面答覆。
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影響城市照明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城市照明專業管理機構協商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由此發生的保護和監護等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由於施工不當造成城市照明設施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協助城市照明專業管理機構採取相應措施進行搶修,並賠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二十七條 影響城市照明設施安全運行和照明效果的樹木,由城市照明專業管理機構提出修剪、砍伐意見,由城市園林綠化部門及時組織修剪、砍伐。
因颱風、暴雨、突發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樹木危及城市照明設施安全的,城市園林綠化部門應當及時採取緊急措施進行修剪、砍伐。
第二十八條 因交通事故和其他原因損壞城市照明設施的有關責任人應當報警等候處理,不得逃逸或離開現場。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事故有關情況通知城市照明專業管理機構。
第二十九條 城市照明設施因突發事故需要緊急搶修時,城市照明專業管理機構可先行搶修並在48小時內補辦相關手續。
第三十條 政府或者社會單位投資建設的城市照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需要移交的,由建設單位向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移交,並辦理移交手續,由城市照明專業管理機構負責維護與管理。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予辦理移交,由原建設單位負責維護與管理。
第三十一條 城市照明設施需要移交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裝、施工質量合格報告;
(二)維修、運行的技術資料;
(三)依法應當提交的其它資料。
第三十二條 在節假日、重要活動和政府確定的特殊時期,城市照明專業管理機構應當按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啟閉景觀燈,其景觀燈電費由同級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貼。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的,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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