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經濟特區城市景觀照明條例

汕頭經濟特區城市景觀照明條例

《汕頭經濟特區城市景觀照明條例》2022年6月28日汕頭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經濟特區城市景觀照明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6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2年8月1日 
  • 發布單位: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有效
  • 法律效力位階:地方性法規 
條例背景,修訂過程,條例目錄,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條例背景

城市景觀照明作為城市規劃和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既反映了一座城市經濟繁榮的程度,又折射出城市的文化氣質和文明程度,已成為現代化城市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景觀照明建設的推進,景觀照明管理工作中規劃滯後、建設過度、耗能過高、安全管理等問題日益凸顯,一些管理方式和措施也已相對滯後,不能完全適應和滿足景觀照明管理新要求。為了貫徹落實《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支持汕頭建設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活力經濟特區的意見》關於“用足用好經濟特區立法權”和“建設綠色宜居的智慧都市”的決策部署,適應城市管理新形勢、新要求,結合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和促進市域治理現代化的目標,立足我市打造高質量發展的活力特區的戰略定位,有必要運用經濟特區立法權制定法規,在法治的軌道上推動景觀照明管理規範化、精細化,以打造更加科學、更高標準、更優品質的城市夜景,這對提升汕頭經濟特區城市品質和展現活力特區新形象,推動汕頭夜間經濟發展將起到積極的作用。

修訂過程

《汕頭經濟特區城市景觀照明條例》被2021年度汕頭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計畫和汕頭市政府立法計畫列為安排審議的法規案,汕頭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起草完成的《汕頭經濟特區城市景觀照明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於2021年4月16日發布《汕頭經濟特區城市景觀照明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2021年7月5日,為增強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眾參與的廣泛性,提高立法質量,汕頭市司法局發布立法徵求意見│關於公開徵求《汕頭經濟特區城市景觀照明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2021月9月30日,汕頭市人民政府發布關於《汕頭經濟特區城市景觀照明條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採納情況。

條例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運行與維護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城市景觀照明管理,美化城市夜間景觀,促進能源節約,最佳化人居環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特區範圍內城市景觀照明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景觀照明,是指以塑造城市夜間景觀、豐富公眾夜間生活為目的的照明,主要包括建(構)築物、廣場、公園、廣告標識等的裝飾性照明和燈光造景。
第四條  景觀照明管理遵循統籌規劃、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分類管理、節能環保的原則,突出城市文化特色和內涵,彰顯城市活力。
第五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主管特區景觀照明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城市景觀照明的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財政、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公安、交通運輸、生態環境、文化廣電旅遊體育、應急管理等部門以及供電企業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景觀照明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按照景觀照明規劃投資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建設和運營維護,鼓勵通過內透光照明方式美化亮化夜景。
第七條  市容環境衛生、財政和科技等部門應當支持在城市照明建設、運營維護中推廣使用節能環保的景觀照明新技術、新產品、新設備,鼓勵套用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照明,及時淘汰高耗能低效照明產品,開展綠色節能照明示範試點活動,推進景觀照明信息化和智慧型化。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編制完成特區的景觀照明規劃和設定技術規範,經規劃委員會審議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景觀照明規劃和設定技術規範不得擅自更改;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原編制和報批程式進行。
景觀照明的設定,應當符合景觀照明規劃和設定技術規範的要求。
第九條  編制景觀照明規劃和設定技術規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與城市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歷史底蘊、文化內涵、自然地理環境、格局和區域功能相適應;
(二)劃定設定景觀照明的核心區域、重要區域和重要建(構)築物;
(三)明確禁止設定情形、電氣安全、亮度限值、照度限值、內透光照明、節能環保等內容;
(四)符合文物建築、歷史風貌區、歷史建築、風景名勝區和生態保護區等的保護管理要求;
(五)結合生態環境保護需要明確暗夜保護區,劃定禁止設定的區域和建(構)築物;
(六)儘可能採取隱蔽設定形式,避免在非照明時段對建(構)築物的立面和形態造成破壞,與城市空間環境相協調;
(七)符合城市容貌標準以及道路交通、消防、航空和所依附建(構)築物結構的安全要求。
第十條核心區域及重點特色商業街區,由經授權的相關機構或者所在地區人民政府結合城市地域文化特色制定景觀照明實施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下列區域和建(構)築物應當劃定為設定景觀照明的核心區域、重要區域和重要建(構)築物,並按照景觀照明規劃和設定技術規範設定景觀照明:
(一)城市標誌性建(構)築物及城市行政辦公、商業金融、文化娛樂、體育等大型公共建築物;
(二)環汕頭內海灣區域、小公園開埠區及其周邊的重要建(構)築物;
(三)城市主要出入口、重要水體及其周邊的重要建(構)築物;
(四)城市廣場、公園、遊園等公共活動場所及其周邊的重要建(構)築物;
(五)沿城市主要道路兩側二十四米以上的重要建(構)築物;
(六)城市橋樑和高架路等市政設施;
(七)根據特區經濟社會發展,其他需劃定為核心區域、重要區域和重要建(構)築物的區域和建(構)築物。
第十二條  設定暗夜保護區景觀照明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嚴格控制暗夜保護區燈光使用,禁止使用高亮度、高功率的照明設施和炫目刺眼、動態變化的燈光裝置;
(二)涉及候鳥遷徙、遷移需求的,應當在候鳥遷徙季嚴格限制景觀照明的開啟及動態照明的使用;
(三)禁止設定對重要濕地及紅樹林保護區的生態保護產生不利影響的景觀照明設施;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設定要求。
第十三條  設定燈光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嚴格控制在具備良好景觀視角、不影響周邊居民住戶、交通通行和生態環境等條件下進行選址;
(二)傳遞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播城市歷史文化特色,彰顯特區精神風貌;
(三)與傳統景觀照明啟閉時間進行區分,嚴格控制啟閉時間;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設定要求。
第十四條  設定商業街區景觀照明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與優質戶外廣告設施及招牌的燈箱結合,採用多元化、多維度的照明方式,突出建(構)築物的豐富結構;
(二)與打造特色商業街區相融合,展現特區經濟文化繁榮形象,體現“百載商埠”“和美僑鄉”新活力;
(三)遵守商業街區局部建築允許使用的彩色光源;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設定要求。
第十五條  設定居民區景觀照明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照明亮度、發光強度、光污染控制要求,不影響居民正常生活;
(二)與周圍環境相協調,符合特區歷史文化風貌;
(三)照明設施與居住建築窗戶距離較近的,應當採取遮光措施,不得有燈光直射居住建築窗戶等情形;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設定要求。
第十六條  在設定景觀照明的核心區域、重要區域內出讓、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在用地規劃條件中,按照景觀照明規劃和設定技術規範明確景觀照明設施的設定要求,並將設定、維護管理、啟閉時間要求等內容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劃撥契約的組成部分。
第十七條  在設定景觀照明的核心區域、重要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其規劃設計方案中應當包含景觀照明的內容。
自然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實施工程規劃許可時按照景觀照明規劃和設定技術規範的要求予以審查,並徵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載明相關內容。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配套的景觀照明設施應當按照景觀照明規劃和設定技術規範的要求建設,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施工、驗收和投入使用。
第十九條  景觀照明設施建設完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對照明設施進行實地檢測,並將檢測評估報告作為工程竣工驗收的依據資料。
景觀照明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條  本條例實施前的有關區域和既有建(構)物,按照景觀照明規劃和設定技術規範的要求應當設定景觀照明設施而未設定的,或者已經設定但需要改造的,由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供電企業組織編制實施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但市人民政府決定由市本級組織實施的,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供電企業組織編制實施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編制實施方案應當徵求利害關係人意見,明確投資建設主體、是否納入景觀照明集中控制系統、是否給予補貼以及維護管理等內容。
有關單位依法設定、改造景觀照明設施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撓。
第三章 運行與維護
第二十一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全市景觀照明集中控制系統;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建立相應的景觀照明集中控制系統,並與全市景觀照明集中控制系統聯網。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對納入全市景觀照明集中控制系統的景觀照明的啟閉時間、照明模式、整體效果等實行統一控制。重大活動及重要節假日期間,區(縣)景觀照明集中控制系統應當執行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控制要求。
第二十二條  景觀照明設施的建設分為政府投資建設和非政府投資建設。
政府投資建設的景觀照明設施經驗收合格移交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的,納入全市景觀照明集中控制系統,所需經費和運行電費列入部門年度預算。
區(縣)政府投資建設的景觀照明設施未納入全市景觀照明集中控制系統的,由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管理,所需經費和運行電費原則上由區(縣)財政承擔。
非政府投資建設的景觀照明設施由業主自行管理,並報所在地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市或者所在地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納入景觀照明集中控制系統:
(一)位於景觀照明設定的核心區域、重要區域或者建(構)築物;
(二)具有必要的維護、運行條件;   
(三)具有相應的驗收資料。
第二十三條  非政府投資建設的景觀照明設施納入景觀照明集中控制系統的,可以向所在地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運行電費等景觀照明補貼。
金平區、龍湖區、濠江區以及華僑經濟文化合作試驗區直管區內非政府投資建設的景觀照明設施,已納入全市景觀照明集中控制系統的,可以向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運行電費等景觀照明補貼。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會同同級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以及供電企業,就景觀照明補貼的申請標準和程式、補貼標準、考核機制、補貼對象公示,以及補貼對象應當遵守的景觀照明設施維護管理責任、啟閉時間要求等制定實施辦法,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公布實施。
第二十四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景觀照明規劃和設定技術規範,制定景觀照明節能計畫和節能措施,嚴格控制景觀照明的範圍、亮度和能耗密度。
第二十五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遵循科學、合理、必要、節能、安全的原則,分區域、分時段確定景觀照明設施的啟閉時間,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公布實施。
納入景觀照明集中控制系統以及享受景觀照明補貼的景觀照明設施,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啟閉。其他景觀照明設施可以在規定的時間以外啟閉,但不得影響周邊居民的工作和正常生活,不得違反有序用電的相關要求;因重要活動及重要節假日等特殊情況需要啟閉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啟閉。
第二十六條  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所有人或者其委託的管理人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履行維護管理責任:
(一)保持景觀照明設施整潔、完好、美觀和正常運行,發現損壞、燈光或者圖案等顯示不全以及超過使用年限的,應當及時予以修復、更換、關閉、拆除;
(二)加強景觀照明設施的安全檢查和檢測,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和必要的隔離保護措施,建立安全檔案,確保運行安全;
(三)建立和完善節能控制措施,不得有過度照明等超能耗標準的行為;
(四)景觀照明設施由集中控制系統統一啟閉的,保障監控設備的安全、正常使用,不得擅自調整、拆改監控設備。
第二十七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景觀照明集中控制系統的網路安全監管,防止系統被非法入侵、篡改數據或者非法利用。
第二十八條  施工作業及其帶電物體應當與景觀照明設施保持不小於一米的安全距離。
因施工、意外事故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景觀照明設施損壞的,施工單位、事故責任人、管理責任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聘請專業單位進行修復,並及時告知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  因建設工程施工或者其他原因確需遷移、拆除、占用景觀照明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臨時照明方案和施工安全防護方案,並與景觀照明設施管理單位簽訂保護協定,明確雙方責任後方可施工。
遷移、拆除、占用景觀照明設施的費用,以及因遷移、拆除、占用景觀照明設施而需要新建、改建或者恢復照明設施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因應急搶險對景觀照明設施造成損壞的,應急搶險單位應當及時通知景觀照明設施的管理單位,並在應急搶險結束後十日內修復。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損害景觀照明設施的行為:
(一)在景觀照明設施上張貼、懸掛、設定宣傳品、廣告;
(二)擅自遷移、拆除、占用景觀照明設施;
(三)在景觀照明設施上刻畫、塗寫;
(四)在景觀照明設施安全距離內,擅自植樹、挖坑取土、設定其他物體,或者傾倒含酸、鹼、鹽等腐蝕物以及具有腐蝕性的廢渣、廢液;
(五)擅自在景觀照明設施上架設線纜、安裝其他設施或者接用電源;
    (六)其他可能影響景觀照明設施功能正常運行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景觀照明設施的建設、運行、維護、安全、能耗等情況實施監督檢查,並建立城市景觀照明能耗考核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違反本條例行為的,可以向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或者舉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接到投訴和舉報後,應當根據職責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予以反饋。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景觀照明的設定不符合景觀照明規劃和設定技術規範、暗夜保護區、燈光秀、商業街區、居民區設定要求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限期拆除,對個人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將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景觀照明設施投入使用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限期拆除,對個人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阻撓有關單位依法設定、改造景觀照明設施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不按規定時間啟閉景觀照明設施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未按要求履行維護管理責任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損害景觀照明設施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八條  市容環境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城市景觀照明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1.《條例》有哪些主要特色和亮點。
一是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條例》將綠色照明理念貫穿規劃、建設、管理全過程,多措並舉推動城市景觀照明踐行綠色低碳理念,助力我市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打造安全、可靠,經濟、舒適,優質、高效的城市景觀照明環境。
二是堅持“小切口”立法。《條例》立足特區實際,按照景觀照明的規劃與建設、運行與維護、細化責任、實現綠色景觀照明的架構進行制度設計,構建起全方位、全過程規範管理城市景觀照明的制度框架,實現景觀照明管理的法治化、精細化、長效化。
三是立足規劃先行統籌發展。城市景觀照明規劃是管理的基礎性依據。為確保城市景觀照明良好發展,明確城市夜間照明發展目標,《條例》強化景觀照明源頭規劃管控要求,以規劃指導城市景觀照明的建設,實現城市景觀照明科學管理的目標。
2.《條例》對於景觀照明的設定有哪些新要求。
第一,《條例》明確景觀照明的基本原則,並以景觀照明規劃和技術規範對景觀照明設定提出詳細的要求;第二,為明晰核心景觀照明區域,保證城市景觀照明的整體效果和建設重點,《條例》要求劃定景觀照明設定的核心區域、重要區域以及重要建(構)築物;第三,為充分挖掘核心區域及重點特色商業街區等資源,《條例》明確核心區域及重點特色商業街區的城市景觀照明建設應制定景觀照明實施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第四,根據景觀照明設定的不同階段,《條例》分別作出有針對性的規定,包括:在土地供應階段,明確將景觀照明設定要求納入用地規劃條件或者土地出讓契約;在景觀照明所依附的主體工程“新改擴”建設階段,要求建設單位同步設計景觀照明,並明確增設和改造的實施方式。
3.《條例》的主要制度創新有哪些。
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創新:一是為打造層次清晰、明暗得當,富有特色、美感及魅力的特區夜間景觀,增強景觀照明與建築、景觀環境的協調性,妥善處理好景觀照明與生態自然的和諧關係,《條例》創設性地在景觀照明的設定管理方面實施分區域設定管理制度,充分結合我市城市自然環境、人文景觀,按照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功能分區,對暗夜保護區、燈光秀、商業街區、居民區等不同區域的景觀照明設定分別提出不同的設定要求,從而最大限度地激活城市夜間活力。二是為了提升景觀照明管理的整體性、協調性,《條例》認真總結了我市景觀照明管理中的成功經驗,將景觀照明集中控制制度作了固化和完善,明確市、區(縣)市容環境衛生部門分別建立市級和區級的景觀照明集中控制系統,分級分類將景觀照明分別納入市級和區級集中控制系統,實行開啟關閉、照明模式、整體效果的統一控制,這也是景觀照明精細化管理的重要體現。
4.《條例》對光污染、節能、美觀之間的關係是如何平衡的。
為解決城市景觀照明可能產生的光污染和資源浪費問題,《條例》對節能環保和防治光污染作了四方面規定:一是推廣節能環保的景觀照明新技術、新產品、新設備,鼓勵套用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照明,開展綠色照明示範試點;二是實施景觀照明節能計畫和節能措施,嚴格控制景觀照明的範圍、亮度和能耗密度等;三是建立城市景觀照明能耗考核制度,高標準滿足節能環保要求;四是要求劃定暗夜保護區、居民區,並從啟閉時間、光源亮度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從源頭防治“光污染”。
5.《條例》對景觀照明的運行與維護作了哪些規定。
景觀照明設施的良好運行和維護是打造整齊、美觀、環保城市夜晚風景線的重要前提和保障。《條例》對景觀照明的運行與維護管理,主要作了四方面規定,一是規定景觀照明設施集中控制,以及運行和維護資金的保障;二是明確了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所有人或者其委託的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履行維護管理責任;三是對遷移、拆除、占用景觀照明設施的情形以及因應急搶險造成景觀照明設施損壞的情形予以規範,並明確“擅自遷移、拆除、占用景觀照明設施”這一禁止性規定;四是細化了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科學管理相關制度。
6.《條例》對哪些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
《條例》對景觀照明的設定不符合景觀照明規劃和設定技術規範的;不符合暗夜保護區、燈光秀、商業街區、居民區設定要求的;將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景觀照明設施投入使用的;不按規定時間啟閉景觀照明設施的;未按要求履行維護管理責任的分別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貫徹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關於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法律責任大部分處罰條款均規定先予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再給予處罰,體現“柔性”執法,保障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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