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經濟特區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管理規定

《汕頭經濟特區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管理規定》,2018年1月26日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181號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19年12月31日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192號《汕頭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汕頭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等5件規章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經濟特區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管理規定
  • 實施時間:2018年1月26日
  • 發布單位:汕頭市人民政府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間資源,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汕頭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特區範圍內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設定和灶乎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戶外廣告設施,是指利用建(構)築物、戶外場地等發布商業性或者公益性廣告的設施,包括:
(一)利用戶外場地,道路等市政設施或者建(構)築物,設定的展示牌、霓虹燈、發光字型、電子顯示屏、電子翻板裝置、公共廣告欄(包括宣傳欄、啟示欄、警示欄、布告欄、招貼欄等)、實物模型等廣告設施;
(二)利用建築工地圍牆(檔)設定的廣告設施;
(三)以布幅、氣球、充氣裝置或者其他形式設定的廣告設施;
(四)其他利用新型材料或者科技措施設定的廣告設施,如雷射束、光照圖案等。
本規定所稱的招牌,是指在辦公或者經營場所的建(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上設定的,用於表示名稱、字號、商號的標牌、匾額、指示牌等。
本規定所稱的臨時性戶外廣告,是指舉辦文化、旅遊、體育、會展、慶展、公籃危鴉想益、促銷等活動申請設定的戶外廣告。
第四條 市甩洪凳糠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是特區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和招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施的監督管理和招牌管理的綜合協調;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施的審批、管理和招牌設定的監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內容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交趨翻糠通運輸、公安、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民政、海事、公路、質量技術監督、氣象、安全生產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
第五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戶外廣告電子信息檢索系統,方便公眾查詢和監督審批、執法情況;建立違法設定戶外廣告信息公開制度,對違法設定戶外廣告設施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曝光,公布戶外廣告設定誠信信息。
第六條 特區支持公益廣告事業的發展。鼓勵行政機關踏戀禁通過政府採購公益廣告,參與公益廣告活動;鼓勵企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和個人自行出資設計、製作、發布公益廣告;鼓勵社會各類媒介免費或者優惠發布公益廣告。
第二章 規劃管理和設定準則
第七條 戶外廣告規劃包括戶外廣告專項規劃和戶外廣告設定規劃。
戶外廣告專項規劃應當突出特區區域中心城市形象、美化最佳化城市景觀,體現戶外公益廣告的發布需求,確定設定空間布局。
戶外廣告設定規劃應當明確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地點、位置、形式、規格等具體設定要求,明確宜設區、限設區、禁設區範圍以及分類控制原則;明確招牌設定的通用規範和設定要求。
第八條 金平區龍湖區濠江區區域的戶外廣告規劃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鄉規划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澄海區潮陽區潮南區南澳縣區域的戶外廣告規劃由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城鄉規划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趨槳拘
經批准公布實施的戶外廣告規劃,不得隨意更改;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組織修訂。
第九條 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範》(CJJ149-2010)是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審批、監管以及招牌管理的依據。
第十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二條和《廣東省戶外廣告管理規定》第九條規定,不得違反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範。
第十一條 利用建築物臨街玻璃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築物位於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確定的宜設區、限設區;晚探腳
(二)不得影響建築物的通風采光功能和人員的疏散逃生及滅火救援的開展。
第十二條 以電子顯示屏形式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禁止在戶外廣告設定規劃確定的禁設區和限設區內設定,但公共信息電子顯示屏除外;
(二)在多層建築牆身設定的,其上沿距離地面不得超過二十四米;在高層建築裙樓牆身設定的,不得超過建築主體女兒牆的上沿;
(三)禁止在朝道路與來車方向成垂直視角的方向設定;
(四)禁止每日22:30至次日8:00開啟。
第十三條 利用建築工地圍牆(擋)發布的廣告應當包括公益廣告,其中公益廣告展示面積不得少於建築工地圍牆(擋)面積的百分之三十。
第三章 戶外廣告設施審批
第十四條 除公路及公路兩側外,在特區範圍內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實行統一受理、聯合審查、分級管理的制度。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受理申請和辦理,會同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交通運輸、公安、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海事、公路、安全生產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審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共享和聯動協作機制,及時互通管理信息,實現網上查詢戶外廣告審批信息。
第十五條 未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設定戶外廣告設施。
第十六條 在本規定施行前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且在有效期內的戶外廣告設施資料,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供給戶外廣告設施所在的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自資料提供之日起,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該部分戶外廣告設施的日常監管。
第十七條 在占用市級管理範圍道路、人行步道設定的工地圍牆(擋)發布公益廣告的,直接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他的報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公益廣告發布者應當於每季度第一個月第一個星期前,將上一季度發布公益廣告的情況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申請設定非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申請人應當向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戶外廣告設定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證照;
(三)設定戶外廣告所利用的戶外場地、建(構)築物、設施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四)戶外廣告位置關係圖、正立面圖及效果圖;
(五)涉及利害關係人的,應當提交其書面意見;
(六)設定總面積大於等於五十平方米戶外廣告的,應當提交具備設定廣告相應資質設計單位設計的戶外廣告設施結構圖紙及其資質證明。
第十九條 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全部材料。申請人自書面通知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未補充的,視同撤回申請。
申請材料齊全的,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受理,並自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需聯合相關部門提出意見的,相關部門應當在收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轉來的設定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對符合設定要求的,依申請核發戶外廣告設定證件;對不符合設定要求的,書面告知不予批准。
徵求部門意見時間不納入受理辦理期限。
第二十條 設定非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作出審批決定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公示、現場公示或者書面徵求等形式徵求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在政府網站或者現場公示的時間不得少於十五日,公示時間不計入受理審批時限。
對利害關係人提出的異議,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並回復處理結果。必要時可以採取聽證會或者論證會等方式聽取各方意見。舉行聽證會或者論證會的時間不計入受理審批時限。
第二十一條 電子顯示屏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期限自批准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五年,設定期限屆滿且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申請延期,但延續期限最長不超過兩年,延期申請次數最多不超過兩次。
其它非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二條 申請設定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申請人應當自活動舉辦之日前十五日向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戶外廣告設定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證照;
(三)戶外廣告設定的形式、範圍和示意圖;
(四)涉及利害關係人的,應當提交其書面意見;
(五)有關主管部門批准舉辦活動的檔案。
第二十三條 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全部材料。申請人自書面通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未補充的,視同撤回申請。
申請材料齊全的,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臨時性戶外廣告設定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需聯合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意見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轉來的設定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對符合設定要求的,依申請核發戶外廣告設定證件;對不符合設定要求的,書面告知不予批准。
徵求部門意見時間不納入受理辦理期限。
第二十四條 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期限根據活動期限確定,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二十五條 公路戶外廣告設施應當嚴格按照戶外廣告設定規劃規範設定和管理,由公路管理機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負責實施。
金平區龍湖區濠江區範圍內與道路交界處的公路兩側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市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徵求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設定範圍由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明確。其它國省道等公路及公路兩側戶外廣告審批管理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利用公交站場、候車亭等設定廣告的,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汕頭經濟特區城市公共汽車交通條例》和本規定要求加強監督,符合戶外廣告管理,不得影響市容。
第二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證件的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戶外廣告設施產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三十日按原程式申請延期。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二十八條 戶外廣告設施產權人或者使用權人名稱變更的,應當自名稱核准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審批機關辦理變更手續;逾期未辦理的,由原審批機關予以註銷。
在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證件有效期內確需變更戶外廣告設施的具體位置、形式、規格、數量、製作材質、燈飾配置、結構圖、全景電腦設計圖等事項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倒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證件。
第三十條 利用國有和集體所有的建(構)築物、戶外場地、公共設施等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產權管理單位或者市、區(縣)人民政府指定的單位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或者其他公平競爭方式,確定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人,與其簽訂公共場地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出讓契約。
因使用權出讓而取得的收益全額上繳財政,並按照國家、省、市有關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制度進行管理。
利用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所有的建(構)築物、設施等設定戶外廣告的,參照本條第一款執行。
第三十一條 使用權人依照公共場地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出讓契約的約定付清全部出讓價款後,方可申請辦理戶外廣告設定登記,領取證書。
第三十二條 利用私人所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場地等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其所有權人或者用益物權人可以自由選擇其使用權的出讓方式,並依法享有因使用權出讓而取得的收益。
第四章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與維護
第三十三條 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按照批准時限設定,電子顯示屏自批准之日起九十日內設定完畢,其它非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自批准之日起六十日內設定完畢。
第三十四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批准檔案的要求設定;
(二)使用安全、環保、清潔材料;符合國家建(構)築物結構荷載、防雷、防風、抗震、消防、電氣安全以及環境保護的要求;使用光源性裝置的,科學控制亮度;
(三)符合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範要求,由具有相應技術資質的單位進行設定、設計、施工、驗收、維護及檢測;
(四)戶外廣告畫面右下角應當標明戶外廣告設定證件文號等審批辨別標識;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在城市主要公共場所和主要道路設定公益廣告設施。在設定通過驗收後七日內,發布公益廣告。
經批准設定的公益廣告設施,不得發布商業廣告。
第三十六條 經批准設定的商業戶外廣告設施,其廣告版面空置時間連續超過十五日的,應當按設定批准機關的要求發布公益廣告,直至發布商業廣告為止。
第三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施產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是戶外廣告設施維護、安全管理的責任人,應當定期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測和檢查,加強日常維護管理,保持戶外廣告的整潔、完好、美觀;對檢查不合格或者發現戶外廣告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採取防範措施,立即整修或者拆除,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八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期限滿兩年的,戶外廣告設施產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在每年五月一日前,按照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範進行安全檢測;對於總面積大於等於五十平方米的有鋼結構的戶外廣告,除了國家、省規定可以不用提供外,戶外廣告設施產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向戶外廣告設定證件審批機關提供戶外廣告設施結構安全檢測報告。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戶外廣告設施產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按照規定執行:
(一)戶外廣告設施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應當自行拆除或者更新;
(二)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證件被撤銷、註銷的,應當在被撤銷、註銷之日起十日內自行拆除;
(三)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期屆滿後不再設定或者申請延期未獲得批准的,應當自設定期限屆滿之日起十日內自行拆除;
(四)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之日起三日內予以拆除。
第四十條 戶外廣告設施在批准使用期限內,因公共利益需要確需拆除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設施產權人或者使用權人限期拆除,並將拆除決定抄送有關部門。因拆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應當依法補償。
第四十一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設施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提供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就監督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或者說明;
(二)現場勘測;
(三)責令履行戶外廣告相關維護責任。
監督檢查人員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
第五章 招牌設定管理
第四十二條 招牌設定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定規劃的要求。
第四十三條 招牌設定人是招牌設施維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定期對招牌設施進行安全檢測和檢查,發現招牌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立即進行整修或者拆除。
第四十四條 招牌設定人應當加強日常維護管理,保證招牌整潔、完好、美觀。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進行備案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或者更新;逾期未拆除或者未更新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戶外廣告設施產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承擔,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招牌設定違反《汕頭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規定的,依照該條例予以處罰。
第五十一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城市軌道交通地下設施、隧道、車站候車室、港口候船室、機場候機樓內設定廣告,不適用本規定。
第五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2015年12月23日汕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公布的《汕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汕頭市實施〈廣東省戶外廣告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同時廢止。
第八條 金平區龍湖區濠江區區域的戶外廣告規劃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鄉規划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澄海區潮陽區潮南區南澳縣區域的戶外廣告規劃由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城鄉規划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經批准公布實施的戶外廣告規劃,不得隨意更改;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組織修訂。
第九條 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範》(CJJ149-2010)是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審批、監管以及招牌管理的依據。
第十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二條和《廣東省戶外廣告管理規定》第九條規定,不得違反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範。
第十一條 利用建築物臨街玻璃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築物位於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確定的宜設區、限設區;
(二)不得影響建築物的通風采光功能和人員的疏散逃生及滅火救援的開展。
第十二條 以電子顯示屏形式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禁止在戶外廣告設定規劃確定的禁設區和限設區內設定,但公共信息電子顯示屏除外;
(二)在多層建築牆身設定的,其上沿距離地面不得超過二十四米;在高層建築裙樓牆身設定的,不得超過建築主體女兒牆的上沿;
(三)禁止在朝道路與來車方向成垂直視角的方向設定;
(四)禁止每日22:30至次日8:00開啟。
第十三條 利用建築工地圍牆(擋)發布的廣告應當包括公益廣告,其中公益廣告展示面積不得少於建築工地圍牆(擋)面積的百分之三十。
第三章 戶外廣告設施審批
第十四條 除公路及公路兩側外,在特區範圍內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實行統一受理、聯合審查、分級管理的制度。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受理申請和辦理,會同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交通運輸、公安、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海事、公路、安全生產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審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共享和聯動協作機制,及時互通管理信息,實現網上查詢戶外廣告審批信息。
第十五條 未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設定戶外廣告設施。
第十六條 在本規定施行前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且在有效期內的戶外廣告設施資料,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供給戶外廣告設施所在的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自資料提供之日起,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該部分戶外廣告設施的日常監管。
第十七條 在占用市級管理範圍道路、人行步道設定的工地圍牆(擋)發布公益廣告的,直接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他的報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公益廣告發布者應當於每季度第一個月第一個星期前,將上一季度發布公益廣告的情況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申請設定非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申請人應當向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戶外廣告設定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證照;
(三)設定戶外廣告所利用的戶外場地、建(構)築物、設施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四)戶外廣告位置關係圖、正立面圖及效果圖;
(五)涉及利害關係人的,應當提交其書面意見;
(六)設定總面積大於等於五十平方米戶外廣告的,應當提交具備設定廣告相應資質設計單位設計的戶外廣告設施結構圖紙及其資質證明。
第十九條 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全部材料。申請人自書面通知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未補充的,視同撤回申請。
申請材料齊全的,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受理,並自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需聯合相關部門提出意見的,相關部門應當在收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轉來的設定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對符合設定要求的,依申請核發戶外廣告設定證件;對不符合設定要求的,書面告知不予批准。
徵求部門意見時間不納入受理辦理期限。
第二十條 設定非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作出審批決定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公示、現場公示或者書面徵求等形式徵求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在政府網站或者現場公示的時間不得少於十五日,公示時間不計入受理審批時限。
對利害關係人提出的異議,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並回復處理結果。必要時可以採取聽證會或者論證會等方式聽取各方意見。舉行聽證會或者論證會的時間不計入受理審批時限。
第二十一條 電子顯示屏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期限自批准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五年,設定期限屆滿且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申請延期,但延續期限最長不超過兩年,延期申請次數最多不超過兩次。
其它非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二條 申請設定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申請人應當自活動舉辦之日前十五日向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戶外廣告設定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證照;
(三)戶外廣告設定的形式、範圍和示意圖;
(四)涉及利害關係人的,應當提交其書面意見;
(五)有關主管部門批准舉辦活動的檔案。
第二十三條 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全部材料。申請人自書面通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未補充的,視同撤回申請。
申請材料齊全的,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臨時性戶外廣告設定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需聯合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意見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轉來的設定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對符合設定要求的,依申請核發戶外廣告設定證件;對不符合設定要求的,書面告知不予批准。
徵求部門意見時間不納入受理辦理期限。
第二十四條 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期限根據活動期限確定,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二十五條 公路戶外廣告設施應當嚴格按照戶外廣告設定規劃規範設定和管理,由公路管理機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負責實施。
金平區龍湖區濠江區範圍內與道路交界處的公路兩側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市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徵求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設定範圍由戶外廣告設定專項規劃明確。其它國省道等公路及公路兩側戶外廣告審批管理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利用公交站場、候車亭等設定廣告的,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汕頭經濟特區城市公共汽車交通條例》和本規定要求加強監督,符合戶外廣告管理,不得影響市容。
第二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證件的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戶外廣告設施產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三十日按原程式申請延期。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二十八條 戶外廣告設施產權人或者使用權人名稱變更的,應當自名稱核准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審批機關辦理變更手續;逾期未辦理的,由原審批機關予以註銷。
在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證件有效期內確需變更戶外廣告設施的具體位置、形式、規格、數量、製作材質、燈飾配置、結構圖、全景電腦設計圖等事項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倒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證件。
第三十條 利用國有和集體所有的建(構)築物、戶外場地、公共設施等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產權管理單位或者市、區(縣)人民政府指定的單位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或者其他公平競爭方式,確定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人,與其簽訂公共場地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出讓契約。
因使用權出讓而取得的收益全額上繳財政,並按照國家、省、市有關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制度進行管理。
利用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所有的建(構)築物、設施等設定戶外廣告的,參照本條第一款執行。
第三十一條 使用權人依照公共場地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出讓契約的約定付清全部出讓價款後,方可申請辦理戶外廣告設定登記,領取證書。
第三十二條 利用私人所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場地等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其所有權人或者用益物權人可以自由選擇其使用權的出讓方式,並依法享有因使用權出讓而取得的收益。
第四章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與維護
第三十三條 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按照批准時限設定,電子顯示屏自批准之日起九十日內設定完畢,其它非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自批准之日起六十日內設定完畢。
第三十四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批准檔案的要求設定;
(二)使用安全、環保、清潔材料;符合國家建(構)築物結構荷載、防雷、防風、抗震、消防、電氣安全以及環境保護的要求;使用光源性裝置的,科學控制亮度;
(三)符合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範要求,由具有相應技術資質的單位進行設定、設計、施工、驗收、維護及檢測;
(四)戶外廣告畫面右下角應當標明戶外廣告設定證件文號等審批辨別標識;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在城市主要公共場所和主要道路設定公益廣告設施。在設定通過驗收後七日內,發布公益廣告。
經批准設定的公益廣告設施,不得發布商業廣告。
第三十六條 經批准設定的商業戶外廣告設施,其廣告版面空置時間連續超過十五日的,應當按設定批准機關的要求發布公益廣告,直至發布商業廣告為止。
第三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施產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是戶外廣告設施維護、安全管理的責任人,應當定期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測和檢查,加強日常維護管理,保持戶外廣告的整潔、完好、美觀;對檢查不合格或者發現戶外廣告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採取防範措施,立即整修或者拆除,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八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期限滿兩年的,戶外廣告設施產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在每年五月一日前,按照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範進行安全檢測;對於總面積大於等於五十平方米的有鋼結構的戶外廣告,除了國家、省規定可以不用提供外,戶外廣告設施產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向戶外廣告設定證件審批機關提供戶外廣告設施結構安全檢測報告。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戶外廣告設施產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按照規定執行:
(一)戶外廣告設施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應當自行拆除或者更新;
(二)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證件被撤銷、註銷的,應當在被撤銷、註銷之日起十日內自行拆除;
(三)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期屆滿後不再設定或者申請延期未獲得批准的,應當自設定期限屆滿之日起十日內自行拆除;
(四)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之日起三日內予以拆除。
第四十條 戶外廣告設施在批准使用期限內,因公共利益需要確需拆除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設施產權人或者使用權人限期拆除,並將拆除決定抄送有關部門。因拆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應當依法補償。
第四十一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設施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提供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就監督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或者說明;
(二)現場勘測;
(三)責令履行戶外廣告相關維護責任。
監督檢查人員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
第五章 招牌設定管理
第四十二條 招牌設定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定規劃的要求。
第四十三條 招牌設定人是招牌設施維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定期對招牌設施進行安全檢測和檢查,發現招牌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立即進行整修或者拆除。
第四十四條 招牌設定人應當加強日常維護管理,保證招牌整潔、完好、美觀。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進行備案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或者更新;逾期未拆除或者未更新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戶外廣告設施產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承擔,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招牌設定違反《汕頭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規定的,依照該條例予以處罰。
第五十一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城市軌道交通地下設施、隧道、車站候車室、港口候船室、機場候機樓內設定廣告,不適用本規定。
第五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2015年12月23日汕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公布的《汕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汕頭市實施〈廣東省戶外廣告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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